(2024)新43民终62号
母亲持儿子签字借条起诉儿子、儿媳偿还 80.2 万元;儿媳否认借款、对欠条不知情。二审维持儿子与母亲之间借贷成立,但驳回母亲上诉、维持原判,儿媳未被判给付。对照子女有借条、配偶未签字否认时主文与说理的差异。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0/1(0%)
读完本页,可对照阿勒泰地区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阿勒泰地区相关判决 1 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
阿勒泰地区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该件是母亲多年向儿子、儿媳出借、部分款项用于婚后购房,法院认定借款成立且属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认定该借款已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完毕,判驳回母亲诉请,配偶不实际负担(配偶不用还)。使用该院材料时须把说理中的共债认定与主文的实际给付义务人分别对照。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该件判配偶不用还的原因不在「借条不及于配偶」,而在认定借款已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无下辖基层法院目标判决。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阿勒泰地区下辖的全部判决共 1 件,其中相关判决 1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相关判决内部:配偶要还 0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即(2024)新43民终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件数只有 1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
仅 1 件,结果为配偶不用还。该件案情是母亲吴某多年向儿子张某、儿媳郑某出借,部分款项用于婚后购买房产,主张归还借款 80.2 万元。各笔借条均由儿子张某一人出具,儿媳郑某未签名,郑某称款项系帮扶、从未向吴某借款。二审文书确认一审已认定张某与吴某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但二审同时认定该借款已由夫妻共同财产(100 万元取款与存款的对应)清偿完毕,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吴某诉请的判决。配偶郑某不实际负担,判配偶一起还记不支持。
本件的「配偶不用还」败诉原因不在借条不及于配偶或借贷合意不足,而在法院认定借款已清偿。读阿勒泰材料时须把说理中的共债认定与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分别对照:说理认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主文仍可能因认定已清偿而驳回。只有 1 件,不能据此归纳该院做法。
第一步看借贷是否成立。该件各笔借条均由儿子一人出具,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步看借款能否及于配偶。二审确认一审已认定该借款属张某与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借条虽由儿子一人出具,但认定对配偶成立共同债务。
第三步看是否已清偿。二审围绕 100 万元取款与存款是否为同一笔资金、张某名下 100 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展开,认定该借款已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完毕,故判驳回诉请。本件的处理路径记「按借款」,但最终因认定已清偿而未让配偶实际负担。
阿勒泰地区下辖一家中院。该院二审相关判决只有 1 件,只能记该件的做法。
- (2024)新43民终62号:母亲多年向儿子、儿媳出借、部分款项用于婚后购房,借条由儿子一人出具、儿媳未签名;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且属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认定借款已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完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诉请,判配偶一起还记不支持。
- 无阿勒泰地区下辖基层法院的目标判决。因只有 1 件,无法说明该院是否稳定采用「认定共债但按已清偿驳回」的处理,须逐案对照主文。使用该件时,不能只看说理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表述,要落到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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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持儿子签字借条起诉儿子、儿媳偿还 80.2 万元;儿媳否认借款、对欠条不知情。二审维持儿子与母亲之间借贷成立,但驳回母亲上诉、维持原判,儿媳未被判给付。对照子女有借条、配偶未签字否认时主文与说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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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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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新43民终62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5 | 配偶不用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