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黑27民终263号
父母向儿媳分三笔转账七十七万元购房,转账时未约定借款;夫妻矛盾后儿子独自出具三份借条且未告知儿媳。二审认定事后单方借条不能证明支付当时存在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驳回父母全部诉讼请求。对照事后补签怎样否定借贷合意本身。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大兴安岭地区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一审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父母向儿媳账户转账七十七万元用于在呼玛购置楼房,转账时未备注借款、亦无书面约定。夫妻发生争执后,儿子独自回父母家出具三份借条,儿媳未签字,儿子亦承认出具时未告知儿媳。大兴安岭中院认为:仅凭事后儿子单方出具的借条,不能证明转账当时父母与儿媳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024)黑27民终263号)。样本仅一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
审查顺序仍是先问借贷合意是否在转账当时形成,未成立则不再审查配偶是否共同偿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 B(事后补条、配偶不知情、不能回溯支付当时意思,263号)。与上海相比,这份样本把审查停在第一问——借贷合意是否成立。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即临时出借」的系统表述。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4)黑27民终263号:转账时无借款意思表示,儿子事后单方补写借条且未告知儿媳,法院认定不能证明支付当时父母与儿媳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父母与儿媳之间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整案驳回——配偶一侧因借贷合意未成立而不进入共还审查。
父母向儿媳账户大额转账,事后持儿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夫妻偿还。配偶常说:这是赠与,为让我们安家;借条是儿子被逼写的,我没签也没被告知。
法院先审查借贷合意是否在转账当时形成。转账无备注、无书面约定,仅有子女事后单方借条的,须审查出具时间与告知情况。子女独自出具、未告知配偶、双方已发生矛盾的,借条不能证明支付当时父母与配偶之间存在借款意思表示。
第一问不成立,不再审查配偶是否共同偿还。
大兴安岭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转账时无约定,事后儿子单方借条,整案驳回。(2024)黑27民终263号:父母向儿媳转账七十七万元购房,转账时未备注借款;儿子在与儿媳争执后独自出具借条,未告知儿媳;二审认定不能证明支付当时存在借贷合意,驳回父母全部请求。
读大兴安岭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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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儿媳分三笔转账七十七万元购房,转账时未约定借款;夫妻矛盾后儿子独自出具三份借条且未告知儿媳。二审认定事后单方借条不能证明支付当时存在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驳回父母全部诉讼请求。对照事后补签怎样否定借贷合意本身。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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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黑27民终263号 |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1-16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