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X民终522号
父亲在儿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转账购车款、购房款,离婚后持儿子补写的借条起诉。二审查明借条均在离婚后形成;虽配偶认可部分收款用于购车和购房,但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父亲未能充分证明支付当时存在借贷合意,不能排除赠与,维持驳回。对照离婚后补借条怎样挡回借贷认定。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达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达州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父母持子女离婚后补写的借条起诉、又不能充分证明支付当时存在借贷合意的,较常在第一问否定借贷关系((2025)川X民终522号)。
父亲吴某某在儿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多次转账:五万元用于购买货车,七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另有部分款项主张用途不清。儿子离婚后,父亲持儿子补写的借条起诉,要求儿子与前儿媳罗某共同偿还二十一万五千元。达州中院查明:案涉借条均在儿子与罗某离婚后形成;虽罗某认可收到十二万元用于购车和购房,但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父亲未能充分证明支付当时存在借贷合意,不能排除赠与可能,举证不利的后果由父亲承担((2025)川X民终522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看借条形成时点与支付时点是否对应,再问支付当时有没有借贷合意。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025)川X民终522号)。与上海相比,达州这份样本对离婚后补写的借条持否定态度,与上海对「单方借条 + 离婚背景」的审慎处理相近。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即临时出借」的表述,而是直接在第一问否定借贷合意。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5)川X民终522号。父亲主张二十一万五千元为儿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但借条均在离婚后由儿子单方出具;虽配偶认可部分款项用于购车、购房,法院仍认为不能充分证明支付当时存在借贷合意,不能排除赠与,未支持父亲请求。
父母起诉子女夫妻,持转账记录和子女出具的借条。配偶抗辩:借条是离婚后补写的,我当时没签;款项是家庭内部赠与或经济帮助。
法院先审查借贷合意是否在支付当时形成。借条形成于离婚之后、仅子女单方签字的,须结合家庭成员关系审查真实性;配偶认可收到款项用于购车、购房,不等于认可该款项当时是借款。
通话录音提到还款的,须审查是否指向其他已处理过的借款,不能当然证明本案款项为借贷。
第一问不成立,不再进入配偶共债审查。
达州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离婚后儿子单方补借条,不能证明支付当时借贷合意。(2025)川X民终522号:父亲在儿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转账购车款、购房款;儿子离婚后补写借条,配偶未签字;虽配偶认可部分收款用于购车和购房,二审仍认为不能排除赠与,驳回父亲请求。
读达州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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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儿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转账购车款、购房款,离婚后持儿子补写的借条起诉。二审查明借条均在离婚后形成;虽配偶认可部分收款用于购车和购房,但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父亲未能充分证明支付当时存在借贷合意,不能排除赠与,维持驳回。对照离婚后补借条怎样挡回借贷认定。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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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川X民终522号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6-04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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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22民初540号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2019-05-09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