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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样本仅 1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中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待评估

读完本页,可对照海南一中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一中)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海南一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父母将二十五万元转入儿媳账户,借据由已故丈夫出具、妻子未签字,但款项四天后用于购买房屋及土地的,妻子抗辩无借贷合意、主张赠与须举证,举证不足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维持判妻子承担清偿责任((2026)琼96民终371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看款项是否短期用于购房、是否用于家庭共同利益。配偶未在借据签字时,仍可能因资金实际用途与家庭利益判其清偿。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海南一中这份样本未见对父母债权人另设更高证明标准。与北京相比,同向于用途审查,配偶抗辩赠与须举证。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371号主文判妻子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父母主张向夫妻二人出借二十五万元购房,借据由儿子出具,款项直接转入儿媳账户。儿媳抗辩:无借贷合意;我未在借据上签字;该款是赠与。

法院先看父母与儿媳之间有没有借贷关系。借据虽仅由丈夫出具,但二十五万元汇入儿媳账户,且四天后即转至其父亲账户用于购买房屋及土地。儿媳实际接收并使用该款购房,又不能证明系赠与的,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再看儿媳要不要偿还。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金额用于家庭购房,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合理范畴。丈夫去世后,儿媳未能证明该债务约定为丈夫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非为家庭共同利益设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清偿。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款购房判配偶共还

海南一中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款项入配偶账户、短期用于购房,判其清偿。(2026)琼96民终371号:父母将二十五万元转入儿媳账户,借据由已故丈夫出具、妻子未签字;款项四天后用于购买房屋及土地;妻子抗辩无借贷合意、主张赠与,举证不足;二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维持判妻子承担清偿责任。

读海南一中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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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6)琼96民终371号

二十五万元汇入儿媳账户,四天后用于购买房屋及土地;借据由已故丈夫出具,儿媳未签字、抗辩无借贷合意。二审认定用于家庭购房,儿媳未能证明系个人债务,维持判其清偿。对照收款与购房用途怎样认定配偶责任。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1)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6)琼96民终371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03-31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