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晋10民终694号
母亲向女儿大额转账,并代付248万余元购房款;女儿、女婿抗辩赠与但举证不能。二审认定购房款用于夫妻购房,女婿对该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其余约193万元未能证明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未支持向女婿追偿。精读这份,是为了看临汾怎样按笔区分「购房一起还」与「其他转款不连带」。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1/1(100%)
读完本页,可对照临汾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临汾相关判决 1 件(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临汾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样本有限。该件为中院二审,先看转账凭证加聊天记录能否完成初步举证,再按赠与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审查配偶抗辩,最后按用途区分。母亲代付的购房款 2489210 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女婿连带清偿;其余 1934359.67 元未证明用于家庭生活,只判女儿一人。另有一件与本题无关的判决(二审),出借人是妹妹。1 件判决写不出该院做法。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 件(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担责分布:配偶要还 1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2 件(相关判决 1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1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
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临汾只有一家中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仅 1 件,为该院二审。
仅 1 件,结果为支持。(2024)晋10民终694号中,母亲陈某为女儿吴某、女婿韩某出资。二审认为,陈某提交转账记录及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已就借贷完成初步举证;母女之间因血缘关系未出具借条符合民间习惯;吴某对赠与的举证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其中陈某代付购房款 2489210 元,发生在吴某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购房共同支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韩某对该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 1934359.67 元未证明用于家庭生活,韩某不用还。
另有与本题无关 1 件((2017)晋10民终2929号),排除理由见末节,不计入目标分布。
第一步,看转账凭证加聊天记录能否完成初步举证((2024)晋10民终694号)。
第二步,按赠与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审查配偶抗辩;母女之间不出借条符合民间习惯。
第三步,按用途区分范围。代付购房款部分判女婿连带;其余未能证明用于家庭生活的部分,只判女儿一人。
临汾只有一家中院样本,2 件均为该院二审。相关判决((2024)晋10民终694号)结果为支持:转账加聊天记录完成初步举证,赠与抗辩未达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代付购房款 2489210 元判女婿连带清偿,其余 1934359.67 元只判女儿。另一件((2017)晋10民终2929号)为与本题无关:出借人是李卓的妹妹李荣,不是父母;案件中另有父母的 125 万元出资,但不是该案原告主张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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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向女儿大额转账,并代付248万余元购房款;女儿、女婿抗辩赠与但举证不能。二审认定购房款用于夫妻购房,女婿对该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其余约193万元未能证明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未支持向女婿追偿。精读这份,是为了看临汾怎样按笔区分「购房一起还」与「其他转款不连带」。
父母主张25万元为借款,女儿认可收款但称系赠与,未提交充分反证。二审写明有无借条不是认定借贷的唯一证据,应综合支付与履行情况,维持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无书面借据时借贷关系怎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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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7)晋10民终2929号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7 | 不涉配偶 |
| (2024)晋10民终694号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1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