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26民终4054号
岳父银行贷款转给女婿11.94万元购房,无借条;女婿称赠与,女儿认借款。法院认定借款及婚内共同债务,但考量母女关系、夫妻已离婚,维持女婿与女儿各还59700元、配偶不用还母亲要求女婿连带偿还全部款项的上诉。对照认定共债后仍按份区分的处理。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1/1(100%)
读完本页,可对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相关判决 1 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0 件另列。
黔东南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样本有限。该件为中院二审,先综合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用途认定借款性质,再看配偶的赠与抗辩有无证据,最后处理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父母购房出资 119400 元认定为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为避免一方负担过重,二审维持按份各半,女婿只担 59700 元。1 件判决写不出该院做法。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 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担责分布:配偶要还 0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1 件(相关判决 1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0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
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黔东南只有一家中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仅 1 件,为该院二审。
仅 1 件,结果为部分支持。(2020)黔26民终4054号中,母亲欧兰之夫杨胜国(已逝)为女婿余向前、女儿杨洪燕婚后购房出资 119400 元。法院综合款项来源(通过向银行贷款取得)、交付方式、用途等证据,认定系借款、属余向前与杨洪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欧兰与杨洪燕本属母女、余向前与杨洪燕已诉讼离婚,二审认为机械适用连带清偿可能导致一方负担过重,维持一审判余向前与杨洪燕各承担 50%、即余向前支付 59700 元,记部分支持。
第一步,综合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用途认定借款性质((2020)黔26民终4054号)。
第二步,审查配偶的赠与抗辩。余向前主张赠与,未提供证据,不予采纳。
第三步,确定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离婚后按份各半,避免一方承担过重,配偶只担出资本金的一半。
黔东南只有一家中院样本,仅 1 件。(2020)黔26民终4054号:父母为女婿、女儿婚后购房出资 119400 元,二审综合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用途认定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双方已离婚,维持按份各半,女婿只担 59700 元。该院内部无相反目标判决,但 1 件不足以概括该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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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银行贷款转给女婿11.94万元购房,无借条;女婿称赠与,女儿认借款。法院认定借款及婚内共同债务,但考量母女关系、夫妻已离婚,维持女婿与女儿各还59700元、配偶不用还母亲要求女婿连带偿还全部款项的上诉。对照认定共债后仍按份区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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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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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26民终4054号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配偶只还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