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桂07民终1671号
父亲为儿子转账 13.8 万元购车、20 万元购房,儿子在婚姻出现问题后补签借条,配偶未签字。一审、二审均认定转款真实、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未能证明赠与,判令儿子与配偶各偿还 16.9 万元。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钦州在父母出资、单方补签借条场景下怎样把赠与举证分给配偶。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钦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双方都缺少出资当时的共签借款安排时,钦州可见两种结果:父母为子女购车、购房转账,子女事后补签借条、配偶抗辩赠与但举不出证据的,可认定借贷并判配偶与子女各偿还一半((2023)桂07民终1671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适用旧规第二十四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判配偶共同偿还((2018)桂07民终1191号,非父母出资形态)。读钦州须区分争点是否落在父母—子女—配偶关系上。
审查顺序: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配偶应否共还。父母转账购车、购房,子女事后补签借条的,法院结合转款真实存在、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未能证明赠与等,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配偶抗辩赠与的,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1671号对父母出资未明示赠与时,结合「子女成家后父母无供养义务、出资多带有暂时资助性质」说理,同向于按出借处理。
本批样本未见典型「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均不支持配偶担责」的独立说理主线;1671号在认定借贷成立后判配偶各偿还一半,读钦州须以主文义务人为准。
父母为子女转账购车、购房,婚姻破裂后持儿子补签的借条起诉,要求儿子与儿媳共同还款。儿媳常见抗辩:借条是伪造的或事后补签的;我没签过字;这是赠与。
法院先看借贷是否成立。转账记录能证明款项已交付、款项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车辆或房屋的,即便借条事后补签、配偶未签字,也不影响转款事实的认定。配偶主张赠与的,须举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举证不能的,法院可结合父母无向成年子女赠与大额财产的法定义务、出资带有暂时资助性质等,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023)桂07民终1671号即按此路径处理 33.8 万元购车款与购房款。
借贷成立后,才问配偶要不要一起还。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的,法院可判双方各自向父母偿还相应份额。同上案中,购车款与购房款均用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维持判令儿子与配偶各偿还 16.9 万元。
钦州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父母转账购车购房、儿子补签借条,配偶证不出赠与则各还一半。(2023)桂07民终1671号:父亲转账 13.8 万元购车、20 万元购房,儿子事后补签借条,配偶未签字;二审认定借贷成立,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维持判令儿子与配偶各偿还 16.9 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旧规下可推夫妻共同债务。(2018)桂07民终1191号:朋友之间借贷,借款 54 万元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二审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配偶共同偿还(非父母出资形态,供对照夫妻债务推定规则)。
读钦州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新标签打开说明页,页内为整理正文;文末可核对外站发布页。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亲为儿子转账 13.8 万元购车、20 万元购房,儿子在婚姻出现问题后补签借条,配偶未签字。一审、二审均认定转款真实、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未能证明赠与,判令儿子与配偶各偿还 16.9 万元。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钦州在父母出资、单方补签借条场景下怎样把赠与举证分给配偶。
朋友诉请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偿还 54 万元借款。二审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配偶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对照钦州旧规下夫妻债务推定规则(注意:该案非父母出资形态)。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桂07民终1191号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8 | 支持 |
| (2023)桂07民终1671号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8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