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5民终1412号
两户姻亲多年相互转账,部分备注「还款」,无书面借据。姚广安、吴文华诉姑嫂高文燕清偿117万余元,主张含购房支出。二审对「出借50万元付首付」及电子对账单不予采信,认为不能从房产交易倒推借贷,维持驳回全部诉请。争点是亲属往来混同时能否核定借贷;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未成立。对照举证不足时的处理。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汕头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本案实为两户姻亲家庭之间的长期资金往来,并非典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结构。双方多年相互转账,部分备注「还款」,却拿不出书面借款安排,也未能把某一笔转出单独对应到购房首付。双方都缺少能直接证明借贷合意或赠与意思的证据时,二审对「出借50万元付首付」等主张不予采信,维持驳回全部诉请。
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020)粤05民终1412号)。与上海相比,汕头这份样本更强调亲属多笔往来中「哪一笔算借」须能单独说清,不能凭房产交易事实倒推借贷;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时先按临时出借」的展开,而是借贷关系本身未能成立。
辖区内存在因亲属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无法核定具体借款金额,从而不支持返还请求的判决:(2020)粤05民终1412号。原告仅诉姑嫂一方,一审未判其承担责任,二审亦维持驳回。
先核对有没有书面借据或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只有银行流水时,要看是否存在双向转账、备注是否混同日常往来。主张某笔转出专门用于购房的,须能对应到付款时间与房款支付链条;仅有房产过户或结算对话、对账单无佐证,不足以认定借贷。
姻亲之间以房抵债、微信里协商结算的,须与双方自认的债务范围一致;被告未被判承担责任而上诉的,二审只围绕上诉请求审查。
汕头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多笔亲属转账,不能单独证明购房借款。(2020)粤05民终1412号。
房产交易证据不能替代借贷合意。 同上案,证据5—8仅证明买卖,不能证明50万元首付系出借。
维持驳回全部诉请。 同上案,对姑嫂一方的清偿请求未获支持。
读汕头须以裁判主文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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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户姻亲多年相互转账,部分备注「还款」,无书面借据。姚广安、吴文华诉姑嫂高文燕清偿117万余元,主张含购房支出。二审对「出借50万元付首付」及电子对账单不予采信,认为不能从房产交易倒推借贷,维持驳回全部诉请。争点是亲属往来混同时能否核定借贷;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未成立。对照举证不足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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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粤05民终1412号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