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1914号
父母婚前为儿子购房支付大额首付并婚后继续转账,儿子自认借款;法院认为婚前出资无借款明确约定、仅儿子单方认可,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转账父母主张借款无证据,视为赠与,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太原怎样处理「出资当时无约定 + 儿子事后自认」。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太原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双方都缺少支付当时的共签借款安排时,太原两案结论不完全一致:婚前为儿子购房的大额出资,虽儿子自认借款,因出资时无借款明确约定,法院认定为儿子婚前个人债务,配偶不担责;婚后陆续转账的配套费、装修款等,父母主张借款但无证据,法院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016)晋01民终1914号)。婚后购房首付14万元,儿子单方出具借条、配偶未签字,配偶辩称赠与但举证不能,一审结合款项用于夫妻购房判夫妻共还,二审维持((2019)晋01民终4021号)。
审查顺序:先区分婚前出资与婚后出资,再看出资当时有无借贷合意的书面或口头约定。仅有儿子自认、配偶未参与确认的,1914号对婚前部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转账用途不清或父母举证不足的,可直接按赠与处理。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4021号)。与上海相比,太原1914号对婚前出资更强调「出资当时」有无约定,儿子事后自认不足以及于配偶。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即临时出借」的统一表述。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16)晋01民终1914号写明,婚前三笔出资无借款明确约定、仅儿子自认,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六笔转账父母主张借款无证据,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父母为儿子购房支付首付或后续转账,儿子婚姻存续或破裂后父母起诉要求儿子与儿媳一起还。儿媳抗辩:我没签过字;这是你们给儿子的;出资时没说是借。
法院先看出资时间节点:婚前还是婚后。婚前大额出资,若无借贷明确约定,即便儿子自认借款,也可能只判儿子个人偿还(1914 号)。
婚后转账要看父母能否证明借贷合意。仅有儿子单方借条、配偶未签字时,4021 号一审仍可能结合「款项用于夫妻购房、登记在配偶名下」判夫妻共还;1914 号则因用途争议、举证不足,将婚后部分直接按赠与处理。
配偶主张赠与的,须举证父母有赠与意思;举证不能时,借贷一侧可能成立(4021 号),但能否及于配偶仍须对照主文。
太原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婚前出资无明确约定,仅判子女个人偿还。(2016)晋01民终1914号:婚前为购房支付 22 万余元,儿子自认借款但出资时无约定,认定为婚前个人债务;婚后 2.9 万元用途争议、父母举证不足,按赠与处理,配偶均不担责。
儿子单方借条加购房用途,可判夫妻共还。(2019)晋01民终4021号:婚后购房首付 14 万元,儿子出具借条、配偶未签字;配偶主张赠与举证不能,一审认定用于夫妻购房属共同债务,二审维持。
读太原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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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前为儿子购房支付大额首付并婚后继续转账,儿子自认借款;法院认为婚前出资无借款明确约定、仅儿子单方认可,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转账父母主张借款无证据,视为赠与,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太原怎样处理「出资当时无约定 + 儿子事后自认」。
父母转账 14 万元付购房首付,儿子单方出具借条,配偶未签字;配偶主张赠与但举证不能,一审结合款项用于夫妻购房判夫妻共还,二审维持。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单方借条与购房用途并存时,配偶责任如何认定;须对照主文。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6)晋01民终1914号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7 | 不支持 |
| (2019)晋01民终4021号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5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晋0109民初4484号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晋0123民初258号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2019-05-27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