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甘05民终416号
母亲代付30万元购房诚意金,离婚后持儿子单方借条起诉儿子与前儿媳。二审认定对父母与儿子构成借款,但仅有儿子事后补写借条、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催要,不足以证明前儿媳构成共同债务,主文只判儿子偿还。精读这份,看配偶未参与合意时怎样不判配偶偿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天水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天水中院目标样本仅一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
父母代子女向开发商支付购房诚意金、双方都没有书面约定时,说理中可见: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继续供养义务,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可认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2022)甘05民终416号)。但这并不自动推到配偶身上。
审查顺序仍是先问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再看能否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催要、离婚后仅由儿子单方补写借条、儿媳未签字也未追认的,即便款项用于购房,仍可能只判儿子偿还、驳回对儿媳的请求。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已见 B 档:事后补条、配偶未签字且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催要(416号)。与上海相比,天水这份样本未见对父母债权人额外抬高证明标准,但在配偶责任上更强调:仅有子女单方事后借条,不足以约束未签字的配偶。与北京二中「用途加共同生活」的路径相比,天水在合意证据更弱时更早把配偶排除在外。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2)甘05民终416号。母亲代付 30 万元购房诚意金,儿子认可借款,但儿媳未签字;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向夫妻二人催要,离婚后起诉并提交儿子单方借条。二审认为该借条证明力弱,若出资时真为借款,更应当让儿媳共同出具借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 30 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撤销一审对儿媳的判项,只判儿子归还。
母亲胡某代儿子吴某向开发商转账 30 万元购房诚意金,离婚后起诉要求儿子与前儿媳张某共同偿还,并提交儿子单方出具的借条。张某抗辩: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债务;借条系伪造或事后补写,不能约束她。
法院先审查借贷是否成立。父母出资用于购房、又无赠与意思表示的,可认定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构成借款,不以有无借条为唯一标准。
再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有子女单方借条、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催要、配偶未签字也未事后追认的,要由父母进一步举证证明配偶知情或同意。举证不足的,即便款项用于婚内购房,也可能只判子女个人偿还,驳回对配偶的请求。
天水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未明示赠与可认借款,但配偶责任另审。(2022)甘05民终416号:代付购房诚意金,无赠与证据,说理认临时性出借;但仅有儿子离婚后单方借条,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催要,不足以认定儿媳构成共同债务,主文只判儿子偿还 30 万元。
读天水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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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付30万元购房诚意金,离婚后持儿子单方借条起诉儿子与前儿媳。二审认定对父母与儿子构成借款,但仅有儿子事后补写借条、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催要,不足以证明前儿媳构成共同债务,主文只判儿子偿还。精读这份,看配偶未参与合意时怎样不判配偶偿还。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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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甘05民终416号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4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