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7民终1032号
父亲为女儿与前女婿婚房包工包料装修出资14万元;前女婿抗辩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二审认定未明示赠与、装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房屋归前女婿,酌定前女婿还8万元、女儿还6万元。精读这份,看婚房装修支出怎样按受益分额判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铜陵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父母为子女婚房出资装修、未明确表示赠与、配偶又举不出赠与证据的,铜陵较常按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处理,判夫妻双方共同返还((2018)皖07民终1032号)。该案把父亲包工包料装修婚房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欠款,而非单纯赠与。
审查时先看出资有没有赠与意思表示;配偶主张赠与的,由其举证。再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后房屋及全部装修归一方所有的,法院可按受益情况在夫妻之间分额判还,不必机械对半。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铜陵这份样本未见对父母债权人设定更高门槛,用途审查落在婚房装修这一具体支出上。与北京二中「购房加共同生活」同向,但铜陵把「装修婚房」直接写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说理。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已见案件二审主文判配偶承担部分清偿责任。
女儿婚后住进丈夫婚前购买的婚房,父亲出资 14 万元选购材料、雇工并亲自监工装修。离婚后父亲起诉女儿与前女婿,要求返还装修款。前女婿抗辩:装修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法院先看父亲有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没有明确表示、配偶又举不出赠与证据的,不按赠与处理。父亲有承揽装修工程的习惯、又实际监工付款的,可按装饰装修合同或相应欠款关系认定。
再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房装修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居住,属于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离婚后房屋及装修归一方、另一方搬离的,可在夫妻之间按受益情况确定各自应还金额,不必一律对半。
铜陵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未明示赠与的婚房装修,判夫妻按受益分额偿还。(2018)皖07民终1032号:父亲出资 14 万元装修女儿与前女婿的婚房,配偶抗辩赠与但举证不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房屋归前女婿,酌定前女婿偿还 8 万元、女儿偿还 6 万元。
读铜陵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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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女儿与前女婿婚房包工包料装修出资14万元;前女婿抗辩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二审认定未明示赠与、装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房屋归前女婿,酌定前女婿还8万元、女儿还6万元。精读这份,看婚房装修支出怎样按受益分额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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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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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皖07民终1032号 |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7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