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9民终58号
父母各转 5 万元直接汇入儿媳账户,儿子借条注明用于提前偿还房贷;儿媳抗辩赠与。二审认定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出借,结合款项用于还贷与抚养子女,判儿媳对 10 万元连带清偿。对照配偶未签字时怎样用用途判共还。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孝感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孝感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父母对成年子女婚后出资并非法定义务,未明示赠与的可认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2024)鄂09民终58号)。父母直接将10万元汇入儿媳账户、儿子在借条中计入该笔并写明用于提前偿还房贷,儿媳一审自认用于生活困难与抚养子女,二审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儿媳对该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看父母有无明确表示赠与),再问未签字的配偶是否因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共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孝感未见把父母债权人证明抬到更高门槛,但强调父母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出借把握。与北京相比,同向于「未明示赠与可按出借」,并因款项直接汇入配偶账户、用于还贷与生活而判配偶就部分金额连带清偿;件数太少,写不成稳定通例。
本批样本未见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为独立说理主线、从而不支持配偶担责的判决。儿媳抗辩赠与但举证不足,仍被判就汇入其账户的10万元连带清偿;读孝感须对照主文义务人。
父母把钱转给儿子或直接转给儿媳,说是借给还房贷、缓解生活压力;儿子出具借条,有的注明用于提前偿还房贷;儿媳抗辩是赠与。
法院先看出资性质。父母对成年子女婚后出资并非当然赠与;有约定或明确表示赠与的按赠与,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2024)鄂09民终58号)。儿媳主张 10 万元系赠与,须举证;举证不足的,认定为借款。
借贷关系成立后,再看配偶。款项直接汇入儿媳账户、儿子借条中包含该笔并写明还贷用途、儿媳自认用于生活困难与抚养子女的,可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儿媳未在借条上签字,仍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孝感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未明示赠与按临时出借。(2024)鄂09民终58号:父母对成年子女婚后出资并非法定义务;未明确表示赠与的,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直接汇入儿媳账户且用于共同生活的判连带清偿。同案:2022 年 5 月父母各转 5 万元至儿媳彭某账户,儿子借条注明用于提前偿还房贷;儿媳自认用于生活困难与抚养子女;二审判彭某对 1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读孝感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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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各转 5 万元直接汇入儿媳账户,儿子借条注明用于提前偿还房贷;儿媳抗辩赠与。二审认定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出借,结合款项用于还贷与抚养子女,判儿媳对 10 万元连带清偿。对照配偶未签字时怎样用用途判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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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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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鄂09民终58号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7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4)鄂0902民初5487号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4)鄂0921民初1394号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6-24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