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3民终6784号
父母向儿子转账一百二十八万余元,儿子再转一百万元给妻子,其中七十五万元用于购房;妻子抗辩从未向父母借款、出资系赠与。二审按资金流向区分:购房所用七十五万元,以及妻子收到但未能证明属于丈夫个人债务的二十五万元,认定为共同债务,判妻子与儿子共同偿还相应部分。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遵义怎样用流向决定一起还范围。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1/1(100%)
读完本页,可对照遵义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遵义相关判决 1 件(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0 件另列。
遵义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样本有限。该件为中院二审改判,先按共同举债合意与共同生产经营两个标准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再按用途拆分:转给儿媳的 100 万元中 75 万元购房、25 万元未证明为个人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经营酸奶店的 282960 元判儿子个人。儿媳对购房出资 750000 元及同笔转款中的 25 万元合计 100 万元担责。1 件判决写不出该院做法。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 件(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担责分布:配偶要还 1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1 件(相关判决 1 件/与本题无关 0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1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
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遵义只有一家中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仅 1 件,为该院二审。
仅 1 件,结果为支持。(2021)黔03民终6784号中,父母倪明华、晏懋炎将征收补偿款 1282960.27 元转给儿子晏光鉴,其中 100 万元转给儿媳李光美,75 万元用于购买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并登记在二人名下。二审按两个标准区分债务性质:晏光鉴向父母借款后转账 100 万元给李光美,李光美用其中 75 万元支付购房款,该部分属夫妻共同债务;剩余 25 万元李光美未举证证明系晏光鉴个人债务,且应知晓款项来自晏光鉴向父母所借,一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同李光美经营酸奶店的 282960 元未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仍由晏光鉴个人负担。二审判李光美对 1000000 元与晏光鉴共同偿还,其中购房出资 750000 元,记支持。
第一步,按共同举债合意与共同生产经营两个标准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2021)黔03民终6784号)。
第二步,按用途拆分。购房 75 万元及未证明为个人债务的 25 万元认定为共同债务;经营酸奶店的 282960 元判儿子个人。
第三步,一方未上诉的赠与抗辩不予审查;一审另认定家庭内部借款不出具借条符合交易习惯、老人对成年子女无无偿资助义务。
遵义只有一家中院样本,仅 1 件。(2021)黔03民终6784号:父母征收补偿款转儿子后,其中 100 万元转儿媳,75 万元购房、25 万元未证明为个人债务,二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对 100 万元共同偿还;用于经营的 282960 元判儿子个人。该院内部无相反目标判决,但 1 件不足以概括该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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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儿子转账一百二十八万余元,儿子再转一百万元给妻子,其中七十五万元用于购房;妻子抗辩从未向父母借款、出资系赠与。二审按资金流向区分:购房所用七十五万元,以及妻子收到但未能证明属于丈夫个人债务的二十五万元,认定为共同债务,判妻子与儿子共同偿还相应部分。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遵义怎样用流向决定一起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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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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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3民终6784号 |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