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黑11民终902号
宋虹、房赞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虹,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黑河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科员,住黑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赞新,女,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黑河市爱辉区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戴旭,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河市爱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虹因与被上诉人房赞新、原审被告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虹,被上诉人房赞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原审被告戴旭接受本院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宋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房赞新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房赞新承担。事实和理由:1.房赞新没有证据证实宋虹与戴旭向其借款30万元,借条系戴旭伪造。一审中戴旭承认借条系其单方出具,宋虹二字是戴旭写的,宋虹没有授权戴旭替自己签字出具借条。2.房赞新与戴旭合谋侵占宋虹的共同财产份额。房赞新与戴旭、宋虹争议的30万元应属于赠予。
被上诉人辩称
房赞新辩称,宋虹称赠予其30万元的事实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宋虹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戴旭辩称,1.宋虹收到了30万元,戴旭和宋虹说过借房赞新30万元应该给房赞新出个借条,宋虹不同意出具,但这30万元确实是借款。2.宋虹既没有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单方面认为父母给予出资是赠与。3.宋虹恶意侵占房赞新的财产,在一审时提供虚假证据,涉嫌虚假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房赞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给付借款30万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戴旭、宋虹系原告房赞新的儿子、儿媳,2014年房赞新将其位于黑河日报社集资楼2单元301室卖给案外人车雅茹所得购房款共计30万元,经房赞新同意车雅茹将其中25万元通过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转入宋虹农商行账户(62×××20)内,剩余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借给宋虹用于二被告购买房产,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钱款30万元。二被告均认可收到该笔钱款且未予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房赞新将卖房款30万元交付被告宋虹,被告宋虹用此笔借款购买房屋,被告宋虹无证据证明房赞新该款项系房赞新赠与戴旭和宋虹,房赞新亦无义务为戴旭和宋虹出资购房。故应认定案涉款项系房赞新在戴旭、宋虹购房等原因借给二人的款项。该借款发生在戴旭、宋虹夫妻存续期间,已用于戴旭、宋虹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戴旭和宋虹应当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宋虹辩称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30万元是原告赠与给二被告的购房款,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判决:被告戴旭、宋虹偿还原告房赞新借款本金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诉讼费用2,900元由被告戴旭、宋虹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宋虹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4年10月4日房赞新与车雅茹购房合同1份、广告收据1份、移动缴费票据1份。旨在证明房赞新把黑河日报社集资楼2单元301室房主为房赞新的房子给戴旭和宋虹了,把相应的所有材料也都给戴旭和宋虹了。 房赞新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要证实的内容有异议。这份购房合同只能证明卖方是房赞新,买方是车雅茹,证实不了宋虹所说的房子归其所有,广告收据只能证明售楼,证实不了售哪个楼。缴费票据和卖房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戴旭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购房合同只能证明房赞新将房子卖给车雅茹了,不代表合同在谁手里房款就交给谁,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广告收据有可能是戴旭去办的,当时留的联系方式是宋虹的,但也留戴旭的手机号了。因为房赞新年龄大了,也不太懂卖房子,所以委托戴旭和宋红帮房赞新卖这套房子,但房子所有权和售房款还是房赞新所有。移动缴费票据只能证明手机号是宋虹的,跟房子买卖没有直接的联系。 证据二、2018年12月21日房赞新与宋虹的微信聊天语音记录光盘1份、微信聊天文字载体1份。旨在证明在一审之前戴旭和宋虹提出离婚,房赞新和戴旭合谋侵占共同财产。 房赞新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录音的内容只能证实在2018年12月份宋虹与戴旭出现了矛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宋虹与戴旭现在仍是合法夫妻,也没有离婚。 戴旭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聊天记录与本案没有关系,只能证明戴旭与宋虹之间有矛盾,与30万借款没有直接的关系。 戴旭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5月14日宋虹与戴旭的微信聊天截图1份。旨在证明宋虹之前就提过要与戴旭离婚,房赞新想要卖房子,宋虹不同意,宋虹说房赞新把房子卖了,宋虹就不和戴旭过了。 宋虹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当时夫妻之间仅仅就是吵架而已,只截取了部分的聊天记录,没有出示所有的聊天记录。 房赞新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和本案没有关系。 本院认证如下:宋虹提交的证据一、二,虽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戴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3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 房赞新将卖房款30万元交付宋虹,宋虹亦认可收到该30万元用于购房,宋虹虽主张案涉30万元为赠与,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戴旭亦认可案涉30万元为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故应认定案涉30万元为戴旭与宋虹向房赞新的借款。因案涉借款发生在戴旭与宋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戴旭和宋虹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宋虹主张案涉30万元是赠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宋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宋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王 凤 审判员 贺 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萌萌 书记员姚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