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黑11民终1102号
贺军、滕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军,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芳,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男,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成,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军、滕男因与被上诉人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市人民法院(2021)黑11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军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宋慧芳,上诉人滕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阳,被上诉人宋文成接受了本院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贺军上诉请求:1.改判宋文成、滕男给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2.宋文成、滕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未认定宋文成、滕男偿还借款利息有误。2016年上半年,宋文成、滕男向贺军借款时承诺借款使用三年,贺军没有钱,向亲属借款答应每个月给付二分利息,宋文成、滕男借款时承诺如果三年还不上,自借款时给付二分利息,宋文成微信承诺100,000元自借款时至还清为止每月给2,000元利息。因宋文成、滕男违约三年不还款,逾期还款后承诺给付利息有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滕男称贺军系赠与没有依据,贺军是年近七旬的穷人,身体有病,没有积蓄,每月微薄的退休金看病吃药困难,宋文成、滕男工资较高,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贺军没有赠与的义务。宋文成、滕男应依法承担100,000元借款的利息。
被上诉人辩称
滕男辩称,1.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贺军81,000元利息的诉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本案诉争的100,000元为赠与而不是借贷。本案借条是宋文成单方向其母亲贺军出具,高额利息更是在2020年11月12日才在微信中主动承诺给予贺军,而贺军并未要求利息,明显违背常理。滕男对借贷一事从不知情亦未事后追认,贺军承诺滕男该笔100,000元为赠与,当事人各方 均认可100,000元用于购房和装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该100,000元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3.本案诉争的100,000元款项是宋文成与贺军制造共同债务、虚假诉讼的事实依据。贺军称该笔100,000元借款是向其亲属所借后转借给滕男的,但贺军从未提供与其亲属之间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本案借款的基础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贺军诉称让宋文成还钱是因为其亲属治病着急用钱。而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1)黑1183民初2835号案件,也是宋文成单独向该案原告金栗民出具的借条,借款200,000元。宋文成于2020年12月10号收到200,000元借款后,并未向其母亲贺军偿还借款,也未向法庭合理解释及证明借款200,000元的用途,更加证明了宋文成通过虚构共同债务,侵害滕男取得共同财产的权益。 宋文成辩称,同意贺军的上诉请求,1.宋文成应当与滕男共同给付100000元借款及利息81000元。宋文成所在部队在宋文成退役时发放370000元退役金,滕男于2016年以给父母用钱和偿还个人信用卡为由,提出向宋文成借款200000元并将200000元转至其个人银行卡账户,其余退役金亦被滕男挥霍。2.宋文成与滕男因买房和装修没有钱,向贺军借款,贺军将100000元汇入滕男银行卡内,宋文成在家中为贺军出具借条,陈某在场。3.宋文成与滕男借款逾期三年,宋文成作为债务人 承诺给付利息,是夫妻共同债务。
上诉人诉称
滕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滕男不承担给付贺军100,000元借款本金的义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贺军承担。事实和理由:贺军与宋文成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借款事实制造共同债务,已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贺军与宋文成系母子关系,宋文成与滕男2011年2月23日结婚,2020年9月3日起诉离婚,贺军向滕男汇款的时间是2016年3月24日和2016年5月15日,当时明确是赠与宋文成和滕男用于购房,借款后,贺军从未要求宋文成、滕男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直至四年半后,宋文成、滕男诉讼离婚后时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贺军所持借条是宋文成单方出具的,滕男不知道该借条的存在,更未在借条中签字。滕男对于借款出具时间与借条记载的出具时间有异议,该借条是宋文成为了制造共同债务于2020年出具的,而不是借条中记载的2016年5月16日。且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贺军称该笔借款是其向亲属所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与上述情况相印证,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黑1183民初2835号案件,是宋文成单独向出借人出具借据,借款200,000元用于偿还房款,出借人起诉宋文成、滕男共同还款,因该借款发生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故一审判决由宋文成单独偿还借款。宋文成在收到200,000元后,不向其母亲还款,也没有合理解释借款用途,更加证明宋文成通过虚构债务,侵害滕男的共同财产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贺军辩称,1.滕男与宋文成向贺军借款和给付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法律没有禁止母亲与儿子、儿媳之间不得借贷。贺军出借款项给滕男与宋文成夫妻,用于购房和装修,滕男否认借款事实并对宋文成出具借条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宋文成在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2日通过手机微信承诺自出借时其每月给2000元利息,在与滕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滕男知道与否均应共同偿还。滕男与宋文成离婚诉讼中,宋文成主张滕男与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告知宋文成另案诉讼。借条是宋文成在嫩江家中书写,当时陈某亲眼看到宋文成书写借条。滕男在一审时没有申请对于借条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2.滕男称贺军与宋文成捏造借款事实系恶语中伤。贺军在宋文成与滕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索要借款,滕男将宋文成退役金37万余元全部挥霍后无力买房才借款,却未赡养贺军,现双方购买的房屋已经增值,二人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滕男应当承担借款与利息,贺军不存在制造共同债务。滕男没有证据证明100000元系赠与,贺军在宋文成、滕男结婚时没有给双方赠与,已年近七旬,每月仅有2000元退休金,交付款项均是借贷。 宋文成辩称,不同意滕男的上诉请求。1.滕男与宋文成离婚判决生效时间是2021年5月25日。借款逾期后,贺军多次索要借款,宋文成承诺自出借时每月给付2,000元利息,公平公正。2.滕男主张贺军赠与、制造虚假债务,没有事实依据。双方购买 房屋已经增值,滕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借款。3.滕男主张另案200,000元债务问题,因滕男将宋文成退役金全部挥霍,向贺军借款不够买房和装修,宋文成向战友借款,因借贷归还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该案借款事实与本案无关。
一审原告诉称
贺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被告宋文成的母亲,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20年2月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3月24日、2016年5月15日,原告分两次通过银行向被告滕男的银行账户内转款100,000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宋文成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100,000元的借据,此款二被告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2016年3月24日、2016年5月15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给被告滕男100,000元,同年5月16日被告宋文成给原告出具了100,000元借据,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转给被告滕男的100,000元是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且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给二被告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81,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滕男主张双方争议的100,000元为赠与的辩解理由,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原告2016年借款给二被告,被告宋文成在2016 年5月16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在三年内还清,至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滕男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宋文成、滕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军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负担845元,二被告负担1,115元。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贺军向法庭提交证人陈某书面证言、保证书。旨在证明滕男与宋文成借款的事实,以及宋文成出具借条的真实性。 滕男质证认为,证人与贺军系亲属关系,对证据真实性存疑,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陈某的证言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宋文成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没有异议。 滕男向法庭提交嫩江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上述案件,也是宋文成单独向该案原告金粟民出具的借条,借款200,000元,宋文成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200,000元借款后,并未向其母亲偿还借款,也未向法庭合理解释及证明借款200,000元的用途,宋文成通过虚构共同债务,侵害滕男取得共同财产的权益。 贺军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滕男使用了宋文成的退役金后宋文成才借款,宋文成已经陈述了借款200,000元是用于偿还向两个战友借的房屋首付款,这笔 200,000元是宋文成和滕男用于购买房屋的借款,另案当中宋文成的陈述和本案当中是一致的。 宋文成质证认为,该判决的真实性与本案无关,滕男将宋文成的退役金挥霍后,宋文成无钱买房生活所以向两位战友借款买房,为了还款而借贷,被债权人起诉,多年来滕男背着宋文成乘坐飞机去广东私会网友出轨,让宋文成承担债务。 宋文成向法庭提交: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役证,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旨在证明宋文成于2015年12月退役,其本人名下退役金是个人资产。2016年3月10日、11日、12日、13日滕男持宋文成工行卡将其302,740.66元退役金存入滕男个人的银行卡。滕男把宋文成的退役金挥霍了,并给其父母偿还个人信用卡。2.提供贺军一审提交的微信记录原始载体供法庭核对。 贺军质证认为,对宋文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宋文成提供的手机原始载体,与贺军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始载体是一致的。 滕男质证认为,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役证,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转款给滕男200,000元发生的时间是2016年3月份,该时间是滕男与宋文成购买共同所有房屋的时间,用于交房屋的首付款。宋文成向其战友借款用于交房屋的首付款的说法不属实。2.微信聊天时间是2020年11月12日,与宋文成起诉离婚时间已过69天,距判决二人离婚还差27天,此时宋文成承诺支付利息明显是制造共同债务,该时间宋文 成经济困难,却承诺高额利息,不符合常理。 本院认证认为,贺军提交书面证言系其亲属出具,与其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滕男、宋文成提交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予采信;经核对原始载体,且微信聊天双方宋文成、贺军均认可该聊天内容,故对于贺军一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宋文成在其与滕男离婚诉讼期间,通过微信向贺军承诺,案涉借款自借款时每月给付利息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文成向贺军借款100,000元,有借据及转账明细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宋文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借款发生在宋文成、滕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买房及装修,滕男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滕男应当与宋文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关于滕男、宋文成是否应当承担本案借款利息的问题,虽然宋文成向贺军承诺自借款时给付利息,但该承诺并非在借款之时作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在借款之初约定了借款利息。宋文成给付利息的承诺会使夫妻共同债务增加而减少用于分割的共同财产,该承诺未经过滕男同意,故贺军上诉主张宋文成、滕男给付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贺军、滕男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贺军负担1,825元,滕男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吴萌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莹莹 书记员 赵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