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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冀1127民初2844号

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11-23 · 配偶担责 支持

韩翠平、刘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翠平,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磊,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刚,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李思文,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翠平与被告刘刚、李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翠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吴宝磊,被告李思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5920元及利息。(利息以8059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刚系母子关系,被告刘刚与李思文系夫妻关系。因二被告结婚买房时经济紧张,原告为帮助子女渡过难关,于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陆续借给二被告共计69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与沈河区房屋。后又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陆续借给二被告3万元用于两套房屋的装修。为减轻二被告还贷压力,于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二被告一定金额款项用于偿还房贷和日常消费,经统计共计约85920元。现二被告因感情不和,有离婚的可能,为防止二被告转移财产,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庭审时,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2023年10月17日原告向二被告又出借了27000元用于偿还购房分期款,因此我方诉讼请求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7000元,调整后借款本金为8329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刚辩称,2018年9月23日借我妈的2万元交买房定金1万元,2018年9月25日转账李思文25万,2018年9月27日李思文转给我25万,2018年10月18日我又借我妈1万,2018年11月8日我借我妈10万,2018年10月9日向房地产资金管理处交了16万,后期又付了18万的房款。日常有一些我对象管我妈借的款项我不知情,是后期我妈给我说我才知道这个事。我的工资都是交给李思文,都有转账的凭证。我俩借的钱主要购买于新房。当时我没有能力买房,我俩现在还没离婚有离婚的可能性。
被告李思文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合意,本案系原告恶意串通其子被告刘刚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意图损害被告李思文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请求贵院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木案原告与被告刘刚系母子关系,被告刘刚与被告李思文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思文系婆媳关系。被告李思文于2023年6月16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23辽01**民初10848号),被告因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遂又不同意离婚,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等待6个月后李思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是在被告刘刚与李思文正处于诉讼离婚的大背景下,原告与其子被告刘刚恶意串通,伪造借条,提起的虚假诉讼,目的就是损害被告李思文的合法权益,意图通过本次虚假诉讼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侵占被告李思文本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第三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要高度警惕、严格审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第四条“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等各类纠纷,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对上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第2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市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原告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一、微信账单照片、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流水、银行业务凭证,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共向二被告出借69万元。证据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与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向二被告出借3万元。证据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原告于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之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二被告出借85920元,用于偿还房贷和日常消费开支。其中向被告李思文出借54320元,向被告刘刚出借31600元。证据四、银行业务凭证和还款计划,证明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被告出借2.7万元用于偿还购房借款。证据五、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借款用于婚后购买楼房和房屋装修。证据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刘刚承认从原告处借款合计72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并承诺一定归还。被告刘刚经对上述证据质证均无异议。被告李思文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证据六因不是原件或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借条69万元中的2万元不予采信,因系登记结婚前交易,对借条3万元予以采信,经质证被告李思文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借条2.7万元不予采信,因转款记录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对被告李思文提交的证据一(2023)辽0112民初108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该证据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李思文提交的证据二购买记录截图真实性予以采信,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刘刚与李思文系夫妻关系,原告韩翠平与刘刚系母子关系。刘刚与李思文于201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23年6月16日,被告李思文向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思文的诉讼请求。2018年9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刘刚2万元,9月25日,原告通过蔡金来银行账户给李思文转款5万元、通过自己微信转账给李思文2万元、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账给李思文18万元,2018年10月18日原告通过刘君强银行账户转账给刘刚1万元,2018年11月8日原告通过蔡金来账户转账给刘刚10万元,2020年2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给刘刚31万元,以上共计69万元。2020年2月16日,刘刚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思文2万元、给刘刚1万元,共计3万元。2022年11月刘刚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原告向二被告通过微信转款计85920元。原告主张上述所有款项二被告婚后用于购买沈阳的两套房屋,被告刘刚予以认可,李思文辩称除31万元系赠与二被告购买房屋、装修外,其余一概不知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韩翠平转账给二被告刘刚、李思文款项性质认定问题。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本案中并不能通过父母出资就直接认定父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规定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因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若父母本意是对于子女双方的赠与,应当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或父母明确表示认可,否则,就该笔出资仍应被认定为借贷行为。本案被告李思文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由李思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从公序良俗角度来看,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为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继续给予关心关爱,并非其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父母可以出资为子女购房或为其他事项支付给子女,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属于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系。综上,原告为二被告出资的部分款项,应为借款并非赠与。否则,有违公平正义、社会正能量的弘扬与倡导,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关于借款数额认定问题。二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18年9月23日,原告转给刘刚的2万元,应视为婚前原告给付刘刚的个人借款,不应纳入二被告夫妻婚后共同债务。原告在二被告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9月25日至2020年2月6日转给二被告的67万元及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转给二被告的3万元,应为二被告婚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2019年4月至2023年7月,原告向二被告微信转款85920元,不应认定为借款,因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原告自认部分款项系用于二被告日常消费开支,李思文亦辩称部分款项系其怀孕期间原告给的营养费、女儿出生后给孩子的钱,另外还有给刘刚父亲买药的钱,从转款记录记载中也有李思文逢节日转给原告的款项。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利息计算自韩翠平起诉之日即2023年10月19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李思文辩称本案为虚假诉讼问题。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庭审情况,李思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案为虚假诉讼,故对李思文的辩称不予采纳。如李思文掌握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涉嫌虚假诉讼,可直接报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刚、李思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韩翠平借款7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5元,诉前保全费4570元,共计10635,由原告韩翠平负担1479元,被告刘刚、李思文负担9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记员 孟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