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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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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仅 1 件,均不判配偶还」

判配偶一起还 0/1(0%)

读完本页,可对照安顺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安顺相关判决 1 件(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1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结论

安顺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该件是母亲为儿子、儿媳婚后购房、购车出资,法院先问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再问购房出资的性质。法院以借条系补签、无配偶签字、交付证据矛盾为由否定借贷真实性,并对购房出资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配偶不用还)。与本题无关 1 件因出借人不是父母、用途非购房置产被排除,不能当作「法院不判配偶还」。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与本题无关 1 件因出借人非父母、用途非购房置产被排除;无下辖基层法院目标判决。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安顺下辖的全部判决共 2 件,其中相关判决 1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内部:配偶要还 0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1 件,即(2019)黔04民终1382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件数只有 1 件,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做法不统一。

仅 1 件,结果为配偶不用还。该件案情是母亲张会为儿子赵凯、儿媳陈天琼婚后购房、购车出资,主张购房 84660 元、购车 80000 元,共 164660 元。借条由儿子赵凯后补签(落款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0 日、7 月 27 日,系买房、买车后补签),儿媳未签字。法院以借条系补签、无配偶签字、银行流水与购车发票金额及公司名称不符、交付证据矛盾为由,否定借贷的真实性;对购房出资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按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处理,判驳回张会诉请,配偶不用还。

与本题无关 1 件为(2018)黔04民再31号,出借人刘兆凤不是父母、借款人为刘正莲个人、借条未载明也未查明用于购房或置产,不属本题范围,不能当作「法院不判配偶还」。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看借贷是否真实。该件以借条系补签、无配偶签字、落款时间不真实、银行流水与购车发票金额及公司名称不符、交付无佐证为由,认定证据链条断裂,未证明实际交付。

第二步处理购房出资的性质。法院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为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三步落到配偶。因借贷不真实、购房出资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本件的处理路径记「按赠与」,是中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的样本。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1 件,只记该件

安顺全市下辖一家中院。该院二审相关判决只有 1 件,只能记该件的做法。

- (2019)黔04民终1382号:母亲为儿子、儿媳婚后购房、购车出资,借条由儿子后补签、无配偶签字、交付证据矛盾,法院否定借贷真实性,对购房出资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按赠与处理,一审判驳、二审维持,判配偶一起还记不支持。

- 与本题无关 1 件((2018)黔04民再31号)出借人不是父母,不能用来推断该院对父母出资的态度。只有 1 件相关判决,无法说明该院是否稳定采用「补签借条 + 按赠与」的处理,须逐案阅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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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9)黔04民终1382号

母亲持儿子补签借条主张购房借款,配偶未签字也未追认,流水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给开发商;二审依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按赠与处理,未支持对配偶的请求。精读安顺「补签 + 交付链 + 解释二十二」怎样驳回父母追偿。

(2018)黔04民再31号

虽非典型父母购房出资案,但展示安顺中院审查配偶对外共债时如何把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标准。与 1382 号对照,避免把安顺误读为单一做法。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2)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8)黔04民再31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4-22不涉配偶
(2019)黔04民终1382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1-07配偶不用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