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甘04民终1028号
父母转账 150 万元为儿子夫妻购买西安共有房产;儿子认可借款,儿媳主张赠与。二审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否定赠与抗辩,结合购房合同、房东证明认定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判儿媳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清楚、配偶主张赠与。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白银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白银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父母为儿子夫妻购房转账150万元,儿子认可借款,儿媳主张赠与;二审结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东证明及转账凭证,认定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共有的西安房产,儿媳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对购房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赠与事实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儿媳未能举证((2023)甘04民终1028号)。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购房,配偶主张赠与时由配偶举证。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白银在1028号对赠与抗辩适用更高证明标准,购房用途清楚时判配偶共还。与北京相比,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款项流向购房链条清楚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担责。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
父母董某1、谈某为儿子董某2、儿媳王某1购买西安曲江房产转账 150 万元。儿子认可借款;儿媳抗辩系赠与,其中 100 万元属于夫妻售房收入。双方对 150 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无争议。
法院先处理借贷与赠与。儿子认可借款;儿媳主张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援引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赠与事实的证明须排除合理怀疑。儿媳未能举证赠与,认定出资为借款。
再处理配偶责任。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房东证明及转账凭证,可证实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儿媳为房屋共有人,应对因购房产生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白银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赠与抗辩须排除合理怀疑。(2023)甘04民终1028号:儿媳主张父母出资系赠与;二审明确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儿媳未能举证。
款项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则判配偶共还。 同上案:150 万元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儿媳为共有人,判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读白银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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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转账 150 万元为儿子夫妻购买西安共有房产;儿子认可借款,儿媳主张赠与。二审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否定赠与抗辩,结合购房合同、房东证明认定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判儿媳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清楚、配偶主张赠与。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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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甘04民终1028号 |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1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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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甘0423民初2578号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2023-03-29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