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晋02民终1484号
父母以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流水主张子女、配偶偿还购房出资,无法提供合同原件;配偶抗辩系赠与。二审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为父母为子女买房出钱一般多为赠与,转账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合意,驳回全部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大同在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中怎样把握举证标准。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大同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双方都缺少借据原件或充分债权凭证时,大同两件二审均在第一问就驳回父母请求:仅有银行转账、又不能证明借贷合意的,即便父母与子女系近亲属、款项可能用于子女买房,也不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023)晋02民终1484号、(2023)晋02民终1576号)。1484号还写明:父母为子女买房出钱,一般多为赠与,无法确定属于借款。
两件案件均未进入「配偶应否共还」的独立审查——借贷关系本身未成立,父母向配偶的追偿请求当然不获支持。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大同对父母主张借贷的举证要求更严,仅有转账不足以完成初步举证。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即临时出借」后再审查用途的路径;两件样本均在合意层面驳回。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两件二审均在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时驳回全部请求,未单独论述配偶无借贷合意。
父母向子女转账,说是借钱给子女买房;子女婚后,父母起诉要求子女和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这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法院先看父母有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否与原件核对。借款合同只有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借贷的依据(1484 号、1576 号)。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的,父母须就借贷合意继续举证。父母与子女系近亲属,经济上往来密切;父母为子女买房出钱,按生活经验一般多为赠与。配偶抗辩赠与后,父母不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的,驳回诉讼请求(1484 号)。
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子女结婚之前、又不能证明与本案关联的,同样不能认定父母与子女夫妻存在借贷事实(1576 号)。
大同只有一家中院样本,两件结论一致。
借款合同复印件不能核对原件,转账不足以定借贷。(2023)晋02民终1484号:父母以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流水起诉,无法提供合同原件;配偶抗辩系对子女赠与;二审认为转账仅能证明资金往来,父母为子女买房出钱一般多为赠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借贷合意,驳回请求。
亲属间转账频繁,不能证明借贷合意。(2023)晋02民终1576号:借款合同复印件签订时间在子女结婚前,与本案关联性不足;银行流水仅证明经济往来;二审认为父母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举证不能,维持驳回。
读大同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本批中院样本未另列基层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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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流水主张子女、配偶偿还购房出资,无法提供合同原件;配偶抗辩系赠与。二审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为父母为子女买房出钱一般多为赠与,转账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合意,驳回全部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大同在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中怎样把握举证标准。
父母提交签订于子女结婚前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主张与子女夫妻存在借贷关系;配偶否认。二审认为复印件不能认定借贷事实,亲属间转账亦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维持驳回。精读这份,是为了对照合同形成时间与本案关联性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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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3)晋02民终1484号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6 | 不支持 |
| (2023)晋02民终1576号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30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