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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样本仅 1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中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待评估

读完本页,可对照哈密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一审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哈密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双方都缺少书面借条这类直接证据时,哈密较常先问出资能否认定为赠与;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儿媳又自认婚姻存续期间收到十万元购房首付款的,可认定系对夫妻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并作为夫妻共同借款处理((2019)新22民终479号: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须以出资已被认定为赠与为前提;出资时未明示赠与的,认定临时性出借;十万元购房首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定性借还是赠,再看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哈密未见单独抬高父母证明标准。与北京二中「未明示赠与可按临时出借」同向,479号还写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本件中父母放弃向儿子主张,仅判儿媳偿还五万元,须对照主文理解给付范围。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479号认定系夫妻共同借款,并判儿媳承担部分偿还义务。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母亲向儿子、儿媳给付十万元购房首付款,后起诉儿媳偿还。儿媳抗辩该款系赠与。

法院先定性款项性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前提是出资已被认定为赠与。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认定系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媳自认婚姻存续期间收到十万元购房首付款,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下,认为该款为赠与不能成立,认定十万元系夫妻共同借款。

再看儿媳偿还多少。父母放弃向儿子主张权利的,可仅支持父母向儿媳主张五万元。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明示赠与按临时出借

哈密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解释二十二有前提,未明示赠与认出借。(2019)新22民终479号:母亲给付十万元购房首付款,儿媳自认收到;法院认为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须以出资认定为赠与为前提,出资时未明示赠与的认定临时性出借;十万元系夫妻共同借款;父母放弃向儿子主张的,判儿媳偿还五万元。

读哈密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与金额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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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19)新22民终479号

母亲给付十万元购房首付款,儿媳自认收到;儿媳抗辩赠与。二审认为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须以出资认定为赠与为前提,未明示赠与的认定临时性出借,十万元系夫妻共同借款;父母放弃向儿子主张的,判儿媳偿还五万元。对照解释二十二与临时出借的关系。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2)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9)新22民终479号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8-27支持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3)新2201民初4889号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3-11-29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