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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样本仅 2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中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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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有待评估

读完本页,可对照汉江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汉江中院目标样本2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已见两条分叉:父母曾在离婚财产纠纷中明确表示首付款系对子女个人赠与的,事后起诉主张借款的,首付款按赠与处理,配偶不必返还((2024)鄂96民终41号);附言写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大额转款,可认定借贷并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2025)鄂96民终137号对190余万元部分)。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出资或转款时有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含银行附言、当面约定),再问款项用于什么;用于购房首付款的,还要看父母在相关诉讼中是否曾作出过赠与的陈述。离婚诉讼后父子补签的还款协议、无备注用途的零散转款,若证明不了父母与配偶之间的借贷合意,则不支持向配偶追偿其余部分(137号)。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汉江在离婚背景下对父子单方材料同样从严,41号把父母在另案中的赠与表态作为定案依据。与北京相比,137号对附言「借款」且用于经营的大额转款认夫妻共同债务,但对离婚诉讼后补签的还款协议、无备注转款,不因子女认可就及于配偶。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4)鄂96民终41号:父母为子女支付房屋首付款时未约定性质,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中,父母作为代理人明确表示该首付款系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未能证明出资时配偶与子女曾表示「条件好了一定还款」,故首付款167000元认定为赠与,配偶不必返还。(2025)鄂96民终137号:除附言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且已清偿的190余万元外,其余无备注转款及离婚诉讼后父子签订的还款协议,配偶未签字、无证据证明知情,不足以认定父母与配偶形成借贷合意,不支持向配偶追偿。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首付款,或长期向子女账户大额转款,婚姻破裂后起诉要求子女和配偶一起还。配偶常说:这是赠与;我没签过还款协议;转款是家庭内部资助。

法院先看出资或转款当时的意思。银行转账附言是否写明「借款」;父母、子女当面有没有说过以后要还。父母在离婚财产纠纷等另案诉讼中的陈述,会不会与本次借贷主张矛盾——若父母曾明确说这是赠与,事后改口主张借款,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借贷关系站得住的,再问配偶。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购房或其他共同生活开支;配偶有没有签字、知情或事后追认。离婚诉讼后、父子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时补签的还款协议,仅凭子女一方认可,通常不能证明父母与配偶之间原本存在借贷合意。无备注、无催讨、无借条的长期转款,证明标准更高。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赠与表态与离婚补签

汉江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另案明确赠与 → 首付款不按借款处理,配偶不返还。(2024)鄂96民终41号:父母支付首付款时未约定性质;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父母明确表示系对儿子个人赠与;未能证明出资时配偶承诺还款;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及民法典相关条款,首付款认定为赠与。

附言借款、用于经营 → 认夫妻共同债务。(2025)鄂96民终137号:两笔转款附言均为「借款」,用于公司运费和员工工资,认定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该款嗣后已由子女清偿)。

离婚诉讼后还款协议、无备注转款 → 不及于配偶。同案:还款协议书签订于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之后,配偶未签字、无证据证明知情;其余转款无备注、无催讨记录;不足以认定父母与配偶形成借贷合意,不支持向配偶追偿。

读汉江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同一案件中不同款项可能分别认定。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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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4)鄂96民终41号

父亲起诉女儿、儿子,主张偿还购房首付款、装修款、学费等多项费用。二审对首付款:出资时未约定性质,但父亲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曾明确表示首付款系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未能证明出资时女儿、儿子承诺日后还款,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为赠与,女儿不必返还首付款。装修款、学费等亦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汉江怎样用父母在另案中的赠与表态,否定事后主张的借贷关系。

(2025)鄂96民终137号

父亲起诉儿子、儿媳,主张多笔转款为借款。二审对附言「借款」的两笔大额转款: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与儿子共同偿还(该款已由儿子清偿)。对其余无备注转款及离婚诉讼后父子签订的还款协议:配偶未签字、无证据证明知情,父子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不足以认定借贷合意,不支持向配偶追偿。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附言借款 + 经营用途」与「离婚补签协议」在同一案件中怎样分别处理。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2)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4)鄂96民终41号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4-02-19支持
(2025)鄂96民终137号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5-05-28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