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11民终1375号
父母出资约 16.7 万元用于夫妻购房装修,儿媳未签字。认临时性借款、用途属家庭日常生活,夫妻连带偿还;其他笔款项上诉未获支持。对照配偶未签字时用途定共债。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乐山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乐山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亦见按出借或转账举证分配认定借贷(如(2021)川11民终1375号)。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约 16.7 万元(购房款、按揭、装修),儿媳未在借条上签字、否认借钱。乐山写明:财产所有人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媳未充分证明赠与的,认定临时性借款;款项用于婚内家庭日常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连带偿还。(2021)川11民终1375号维持一审对这部分的支持;父母另主张的务工工资转账、现金代还按揭等请求未获支持。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出资有无明确赠与意思,再看款项是否用于婚内家庭日常生活。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乐山在配偶未签字时仍可能以用途认定共债,比上海单方借条加离婚背景只判子女还更靠近用途一侧;与北京相比,同向于未明示赠与认临时出借,但未见北京三中事后改口从严的时间线表述。
本批样本未见「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 不支持配偶担责」的中院判决。1375 号在儿媳否认、未签字时仍判共还,读乐山须对照主文支持的金额范围。
父母给子女钱用于买房、装修,不能当然认定为赠与。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可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审查;主张赠与的由抗辩方举证。
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婚内购房、装修、偿还按揭等家庭日常生活,决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儿媳未签字,若用途清楚、来源为父母出资用于夫妻共同住房,仍可能判夫妻连带偿还。
其他请求(如工资直接转入儿媳账户、现金代还按揭)须单独举证;证据不足的,即使第一问成立也可能驳回部分诉请。
乐山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未明示赠与认临时出借,婚内购房装修判共还。(2021)川11民终1375号。
读乐山须以裁判主文支持的金额为准;未支持的诉请不能当作配偶共还范围。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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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约 16.7 万元用于夫妻购房装修,儿媳未签字。认临时性借款、用途属家庭日常生活,夫妻连带偿还;其他笔款项上诉未获支持。对照配偶未签字时用途定共债。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川11民终1375号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川1123民初20号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0-03-20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