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29民终334号
郝某持肖某生前出具的多张借条主张债权,肖某丈夫潘某1上诉称不应承担或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分担。二审认定郝某与肖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据双方银行账户流水认定借款用于肖某生前经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维持由潘某1承担还款、驳回扩大义务人范围的上诉。精读价值:临夏中院如何把用途审查落到银行流水与家庭经营事实;本件非父母出资类,阅读时须区分场景。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临夏回族自治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2019)甘29民终334号并非典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后向配偶追偿」:债权人郝某向借款人肖某(已故)出借约56万元,争议在肖某丈夫潘某1是否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双方都缺少直接证明配偶与债权人之间借贷合意的材料时,法院先审查郝某与肖某之间的借贷是否成立,再据银行流水认定借款用于肖某生前经营企业,判潘某1承担还款责任。
与上海、北京的父母出资类案件相比,临夏该样本的审查重心在「借款人配偶对已故配偶个人名义借款是否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父母出资默示为借还是赠;不宜直接外推至父母购房出资场景。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已见:C(借条形成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019)甘29民终334号对扩及其他子女偿还请求的处理)。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
债权人持借据起诉借款人已故后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法院先核实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据真实性、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
借贷成立后,再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调取借款人及配偶银行账户,分析资金是否进入企业经营;能认定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生活的,由配偶潘某1承担还款,不当然扩及其他成年子女。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借据加交付可认定借贷关系。(2019)甘29民终334号:肖某出具多张借条,现金交付有证人印证。
借款用于家庭企业经营,配偶承担还款。 同上案:银行流水显示用于肖某生前经营,潘某1以配偶身份被判偿还。
读临夏该样本须注意:债权人非父母,案件类型与父母出资购房有别,结论不宜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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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持肖某生前出具的多张借条主张债权,肖某丈夫潘某1上诉称不应承担或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分担。二审认定郝某与肖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据双方银行账户流水认定借款用于肖某生前经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维持由潘某1承担还款、驳回扩大义务人范围的上诉。精读价值:临夏中院如何把用途审查落到银行流水与家庭经营事实;本件非父母出资类,阅读时须区分场景。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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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甘29民终334号 |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5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