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11民终144号
陈德宝诉吴玉娟、王宁偿还约 295 万元借款,吴玉娟出具借条当天收款。王宁上诉称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二审据资金流向认定款项用于归还双方投资宾馆及王宁炒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指出离婚协议后产生的 75 万元本息陈德宝未向王宁主张。精读价值:配偶否认情形下,丽水如何把用途审查落到资金实际去向。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丽水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丽水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2020)浙11民终144号债权人为姻亲陈德宝而非父母,不宜直接外推为父母出资借赠默认;就该案而言,有借条、当天转账且资金流向宾馆投资与炒股等夫妻共同经营活动的,即使配偶主张事后不知情,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驳回配偶上诉。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固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再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配偶以「未签字、不知情」抗辩的,仍须结合资金流向审查。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丽水中院这份样本在用途证据充分时直接落到夫妻共债,未见对父母债权人另设更高门槛。与北京相比,同向于用途审查,但本案出借人非父母,阅读时须与典型父母出资案对照。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144号主文判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还款责任。
债权人持借条和转账记录起诉夫妻偿还。配偶抗辩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法院先固定借贷合意主体与交付事实,再追踪资金流向:是否用于归还双方投资宾馆、炒股等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事项。
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即使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协议离婚之后的部分,债权人未向原配偶主张的,不纳入共还范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配偶否认知情,资金流向证实用途则共还。(2020)浙11民终144号:用于宾馆投资、炒股。
离婚后新产生的借款本息,未向原配偶主张。 同上案:75 万元部分不纳入王宁责任。
读丽水须区分本件债权人为姻亲而非父母;用途审查方法可对照父母出资类案件。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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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宝诉吴玉娟、王宁偿还约 295 万元借款,吴玉娟出具借条当天收款。王宁上诉称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二审据资金流向认定款项用于归还双方投资宾馆及王宁炒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指出离婚协议后产生的 75 万元本息陈德宝未向王宁主张。精读价值:配偶否认情形下,丽水如何把用途审查落到资金实际去向。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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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1民终144号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8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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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123民初2551号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2018-10-15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