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11民终1491号
父母为儿子婚前购婚房,婚后售房所得15万元交给儿媳;儿媳主张附条件赠与,父母主张借款。二审结合双方未明确约定、父母经济不宽裕及公序良俗,维持判儿媳偿还7.5万元。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吕梁怎样处理「交款时借赠均不明」的婚房售款。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吕梁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双方都缺少出资当时书面约定为借款或赠与的直接证据时,吕梁可见从家庭伦理与公序良俗切入的认定:父母卖房所得15万元交给儿媳执掌、双方既未明确借贷也未明确赠与的,法院结合父母经济并不宽裕、子女成年后父母无继续供养义务等理由,认定构成借贷,并判儿媳就其中一半承担偿还责任((2020)晋11民终1491号)。样本中另有一件普通民间借贷纠纷((2020)晋11民终2248号),争点是丈夫生前借款买车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并非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读吕梁父母出资专题时不宜与1491号混为一谈。
审查上,1491号先问15万元能否脱离「结婚资助」被当然理解为赠与,再结合交付背景与子女离婚后的权益平衡,认定儿媳应偿还7.5万元。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248号)。与上海相比,吕梁未见抬高父母证明标准,但强调父母资助不能视为理所当然。与北京相比,样本太少,写不成年份演化。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已见婚房出资案件中,法院对儿媳一方作出了给付义务认定,须以主文义务人为准逐案核对。
父母为儿子婚前购置婚房,婚后儿子夫妻卖掉婚房、父母将15万元售房款交给儿媳执掌;离婚后父母起诉儿媳返还。儿媳抗辩:这是结婚时的附条件赠与,从未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先看15万元的法律性质。父母虽曾提供婚房,但无证据证明明确赠与儿媳;款项交付时双方未约定为借或赠。在此情形下,结合父母经济状况、子女成年后父母无法定供养义务,以及儿媳在庭审中承认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其父母资助等情节,可认定并非当然赠与,而是儿媳应偿还的债务((2020)晋11民终1491号)。
认定借贷后,再结合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与诉讼请求,确定儿媳个人应偿还的金额。读吕梁须对照一审主文与二审维持内容,以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吕梁只有一家中院样本,下列以婚房出资案为主。
售房款交儿媳执掌、未约定借赠,判儿媳偿还一半。(2020)晋11民终1491号:父母与儿子共同出售婚前购置的婚房,将15万元交给儿媳;双方未明确借贷或赠与;结合公序良俗与家庭伦理,维持判儿媳偿还7.5万元。
读吕梁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与金额为准确;普通夫妻间借贷案件与父母出资购房场景应分开阅读。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新标签打开说明页,页内为整理正文;文末可核对外站发布页。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为儿子婚前购婚房,婚后售房所得15万元交给儿媳;儿媳主张附条件赠与,父母主张借款。二审结合双方未明确约定、父母经济不宽裕及公序良俗,维持判儿媳偿还7.5万元。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吕梁怎样处理「交款时借赠均不明」的婚房售款。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晋11民终1491号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3 | 支持 |
| (2020)晋11民终2248号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