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9民终706号
父母为子女夫妻购房支付四十余万元,子女事后出具借条,配偶抗辩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应推定赠与。二审区分「借还是赠」与「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配偶不能证明赠与意思表示,认定借款并判夫妻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茂名怎样处理解释二十二与临时性出借说理的关系。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1/1(100%)
读完本页,可对照茂名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茂名相关判决 1 件(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1 件另列。
茂名相关判决只有 1 件,样本有限。该件为中院二审,先看出资数额与实际支付的证据,再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已明确赠与为前提、不解决款项性质,最后看借条事后补签是否影响借款认定。父亲为女儿、女婿婚后购买并装修婚房出资 429164.25 元,借条为女儿在离婚纠纷后补签,二审仍认定借款、判女婿一起还全额。另有一件与本题无关的判决(二审),出借人是亲戚。1 件判决写不出该院做法。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1 件(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担责分布:配偶要还 1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相关判决不足 5 件,样本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共 2 件(相关判决 1 件/与本题无关 1 件)。相关判决内部分布:配偶要还 1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0 件。
样本有限,不足以概括全市做法。茂名只有一家中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仅 1 件,为该院二审。
仅 1 件,结果为支持。(2021)粤09民终706号中,父亲金振中为女儿金英、女婿秦程节婚后购买并装修茂名市天华房地产案涉房屋出资 429164.25 元(购房首付 265800 元、办证费 14100 元、维修资金 6365.25 元、装修费 142899 元)。秦程节主张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认定为赠与。二审指出,该条适用于已明确是赠与的情形、解决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并非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子女向父母借款不出具借条在现实中较为常见,不能因借条系金英多年后补签就否认借款事实;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据此维持一审判秦程节与金英共同清偿 429164.25 元及利息。
另有与本题无关 1 件((2020)粤09民终1795号),排除理由见末节,不计入目标分布。
第一步,查出资数额与实际支付。结合活期明细、收据、发票、维修资金凭证、电话录音等认定 429164.25 元((2021)粤09民终706号)。
第二步,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适用前提。该条以出资已明确为赠与为前提,不解决款项性质。
第三步,看借条事后补签是否影响认定。子女向父母借款不出借条较为常见,不能因补签否认借款,除明确赠与外按临时性资金出借。
茂名只有一家中院样本,2 件均为该院二审。相关判决((2021)粤09民终706号)结果为支持:购房、装修出资 429164.25 元认定为借款,借条为女儿离婚纠纷后补签仍被采信,判女婿与女儿共同清偿。另一件((2020)粤09民终1795号)为与本题无关:出借人陈志强是梁昊的亲戚、不是父母,款项虽用于偿还夫妻共有房屋贷款,但不属本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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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夫妻购房支付四十余万元,子女事后出具借条,配偶抗辩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应推定赠与。二审区分「借还是赠」与「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配偶不能证明赠与意思表示,认定借款并判夫妻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茂名怎样处理解释二十二与临时性出借说理的关系。
父亲起诉儿子夫妻偿还72万元借款,配偶抗辩虚假诉讼、款项系购房款而非借款。二审结合流水与交付能力认定借款属实,丈夫辩称用于归还房贷符合常理,维持判夫妻一起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大额借款与还贷用途怎样落到配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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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0)粤09民终1795号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9民终706号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