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4民终983号
父母出资五万元购房,一审错误按赠与处理,配偶曾在离婚诉讼中承认借款。二审纠正并写明赠与须充分证明,判夫妻共同偿还。对照赠与推定纠正与配偶自认。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攀枝花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3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攀枝花中院目标样本3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亦见按出借或转账举证分配认定借贷(如(2021)川04民终150号、(2021)川04民终304号)。
双方都缺少事前共签借条时,攀枝花仍可能认定借贷: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或装修出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构成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2020)川04民终983号纠正一审错误适用解释为赠与的认定)。为诉讼补写的单方借条可以不予采信,但若装修、购房款实际由父母支付、物化成果登记在夫妻名下且配偶不能证明自有对等出资的,仍可认定父母对夫妻二人享有债权并判共同偿还((2021)川04民终150号装修款;(2021)川04民终304号购房款)。配偶曾在离婚诉讼中承认向父母借款购房的,构成事后追认,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983 号五万元)。
审查顺序是先排除不合理的赠与推定,再结合资金流向与房屋权属认定债权;家事案件中不因缺少正式借据而简单否定借贷。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攀枝花更明确纠正「婚后父母出资无约定即赠与」的一审适用错误。与北京相比,同向于用途与利益归属,但 150、304 号对诉讼出具的借条持否定态度,更依赖实际支付与物化成果归属。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三案主文均判配偶与子女共同偿还。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装修出钱,平时由父母负担生活费;子女离婚或分家后,父母起诉要求返还。配偶主张系赠与,或质疑借条系为诉讼伪造、装修票据不实。
法院先看配偶能否充分证明赠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事实;父母出资购房、装修,除充分证据证明赠与外,可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一审若仅因「婚后父母出资无约定」即推定为赠与,二审可予以纠正。
诉讼中补写的单方借条证明力弱,可以不予采信。但父母实际支付装修费、购房款,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配偶不能证明曾支付同等数额款项、又长期由父母负担家庭开支的,可认定父母享有相应债权。配偶曾在离婚纠纷审理中承认向父母借款购房的,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
攀枝花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纠正一审赠与认定,配偶离婚诉讼中自认借款。(2020)川04民终983号:父母出资五万元购房,一审错误按赠与处理;二审写明除充分证据证明赠与外应视为临时出借,且配偶曾在离婚诉讼中承认借款,判夫妻共同偿还。
诉讼借条不采信,装修款按实际支付认定债权。(2021)川04民终150号:为诉讼出具的借条不予采信,但子女认可装修款均由母亲支付、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二审认定母亲对夫妻二人享有装修费用债权,判共同偿还。
诉讼借条不采信,购房款按账户支出认定。(2021)川04民终304号:两份诉讼借条均不予采信;购房款从母亲账户支出,配偶不能证明自有出资、又主张彩礼和公公赠与但数额与房款不符,二审认定购房款系母亲出借,判夫妻共同偿还。
读攀枝花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304 号纠正「连带偿还」为「共同偿还」,以主文表述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新标签打开说明页,页内为整理正文;文末可核对外站发布页。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出资五万元购房,一审错误按赠与处理,配偶曾在离婚诉讼中承认借款。二审纠正并写明赠与须充分证明,判夫妻共同偿还。对照赠与推定纠正与配偶自认。
购房款从母亲账户支出,诉讼补写借条不予采信,配偶未能证明自有出资。二审据资金流向认定借贷,判夫妻共同偿还。对照无可靠借条时的认定。
母亲支付装修费用,诉讼借条不予采信,子女认可装修款均由母亲支付。二审结合房屋权属认定母亲对夫妻二人享有债权。对照装修出资场景。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川04民终983号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支持 |
| (2021)川04民终150号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支持 |
| (2021)川04民终304号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攀东民初字第341号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15-05-24 | 支持 |
| (2021)川0402民初2197号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