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4民终1264号
父亲出资逾百万元为儿子夫妻购学区房、车位并还贷,仅儿子认可借款,儿媳否认。二审写明借贷须证明合意与交付,父母主张借贷应比子女主张赠与承担举证责任,父亲无书面借据、无催要记录、夫妻与父母同住财产未完全独立,未能证明借贷合意,驳回全部诉请。对照仅子女一方认账时第一问如何收口。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平顶山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平顶山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借贷合意与赠与意思都缺少直接证据时,平顶山更常按赠与处理:父亲出资为儿子夫妻购置学区房、车位并偿还部分房贷,仅有儿子认可借款、无书面借据、亦无出资当时或此后催要记录时,法院认为父亲未能证明与夫妻二人存在借贷合意,整案驳回((2024)豫04民终1264号)。说理还提到:父母与子女亲缘密切,出资购房更可能赠与;主张借贷的父母比主张赠与的子女更接近证据,故父母一方举证责任不能减轻。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配偶应否共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平顶山在「仅子女认账、配偶否认」时更直接把第一问打穿,未到配偶共债审查即驳回全部诉请。与北京一中「初步举证后赠与抗辩由配偶举证」相比,平顶山把举证压力更多压在父母一侧。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4)豫04民终1264号——父亲虽有转账与购房票据,但除儿子认可外,无书面借贷凭证、无向夫妻二人表明借款或催要的证据;未能证明与儿子、儿媳存在借贷合意,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儿子2017年结婚后,父亲出资购买建业春天里房屋、车位并偿还部分房贷,款项逾百万元。婚姻出现裂痕后,父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偿还。儿媳否认借贷,主张系赠与或家庭内部往来。
法院先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须证明借款合意与实际交付。父亲提交了转账、购房合同等,但除儿子认可外,没有借据,也没有证明曾向夫妻二人表明任何一笔款项系借款或曾催要。再结合亲缘关系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定,以及房屋虽登记在夫妻名下但与父母并未分家、财产未完全独立的事实,认定不足以构成借贷,驳回诉请。
平顶山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仅儿子认账、无书面凭证,驳回全部请求。(2024)豫04民终1264号。
读平顶山须以裁判主文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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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逾百万元为儿子夫妻购学区房、车位并还贷,仅儿子认可借款,儿媳否认。二审写明借贷须证明合意与交付,父母主张借贷应比子女主张赠与承担举证责任,父亲无书面借据、无催要记录、夫妻与父母同住财产未完全独立,未能证明借贷合意,驳回全部诉请。对照仅子女一方认账时第一问如何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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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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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豫04民终1264号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27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