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3民终567号
母亲出资五十余万元为儿子夫妻购房,儿子单方借条、夫妻酝酿离婚,一审驳回。二审:配偶主张赠与须排除合理怀疑;母亲未明示赠与、儿子认借款、配偶未证赠与,出资系购房临时性出借、夫妻共同债务,改判夫妻偿还539805元。对照一审二审相反结论及赠与举证标准。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萍乡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萍乡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借贷合意与赠与意思都缺少直接证据时,萍乡二审改判路径是:母亲出资五十余万元为儿子夫妻购房,儿子单方出具借条、儿媳主张按习俗赠与;二审将赠与证明标准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儿媳未能举证母亲有赠与意思,结合购房用途认定系临时性资金出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夫妻连带偿还539805元((2020)赣03民终567号)。一审曾以离婚背景、借条单方出具、金额与转账不符等理由驳回,二审立场相反。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配偶应否共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萍乡在配偶未签字时仍可能因用途清楚、赠与未证而判共还,比上海「单方借条加离婚背景常只判子女」更倾向维持父母主张。与北京相比,同向于「未明示赠与再看是否出借」,但把赠与抗辩的证明标准明显抬高。
本批样本未见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为由驳回配偶请求的判决;不支持配偶的基层一审(2020)赣0302民初1105号,被中院二审改判。
儿子2013年结婚后与父母同住,2016年夫妻购房,母亲向开发商付款69805元,后又向儿媳账户转账43万元、委托亲属微信转款7万元,合计出资五十余万元。夫妻起草过离婚协议、儿子出具单方借条。母亲起诉要求偿还。
一审认为:亲属借贷须更高证明标准;借条系儿子单方出具、离婚背景、金额与转账有差,不能简单认定借贷。二审另起审查:配偶主张赠与,证明标准应排除合理怀疑;母亲未明示赠与、儿子认可借款、款项用于购房,配偶未举证赠与意思,认定临时性资金出借、夫妻共同债务,改判夫妻偿还539805元及利息。
萍乡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赠与抗辩未达排除合理怀疑,改判夫妻共还。(2020)赣03民终567号。
读萍乡须对照一审与二审:同一出资组合,两级法院结论相反。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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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出资五十余万元为儿子夫妻购房,儿子单方借条、夫妻酝酿离婚,一审驳回。二审:配偶主张赠与须排除合理怀疑;母亲未明示赠与、儿子认借款、配偶未证赠与,出资系购房临时性出借、夫妻共同债务,改判夫妻偿还539805元。对照一审二审相反结论及赠与举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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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赣03民终567号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赣0302民初110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