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甘10民终1126号
公婆为儿子夫妻付西安房屋第二次房款,儿子在收据注明「父亲交13万元」;儿媳称系夫妻自筹委托缴纳。二审:交款人对资金来源注明属惯常做法,不足证明借贷;儿媳「买房情况」与实付金额不符,维持驳回父母诉请。对照房款收据来源备注如何被评价。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庆阳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公婆代儿子缴纳西安房屋第二次房款166433元,收据由儿子注明房款来源含「父亲交13万元」。庆阳中院认为:交款人对资金来源的注明符合惯常记载方式,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儿媳主张夫妻自筹、委托公公代缴,其提交的「买房情况」与实付金额不符,维持驳回父母诉请((2023)甘10民终1126号)。样本仅一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
审查顺序仍是先问父母能否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再看收据备注能否证明借款意思。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与上海相比,庆阳对收据上的来源备注评价更克制,不因「父亲交」三字即认定借款。与北京相比,未见「未明示赠与即临时出借」路径。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3)甘10民终1126号:父母未能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及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收据上儿子注明的房款来源不足以认定借贷,驳回父母全部诉讼请求,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儿子夫妻在西安购置房屋,公婆代付第二次房款166433元。儿子在开发商收款收据上注明房款来源含「父亲交13万元」。婚姻破裂后,公婆起诉儿子、儿媳及另一子女,要求偿还借款。儿媳上诉称房款系夫妻自筹、委托公公代缴。
法院审查:民间借贷诉讼须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儿子作为交款人对资金来源的注明,符合款项来源记载习惯,不能据此认定借贷。儿媳提交的「买房情况」内容与实付金额不符,不能采信。维持驳回父母诉请。
庆阳只有一家中院样本。
收据注明「父亲交款」不足证借贷。(2023)甘10民终1126号。
读庆阳须以裁判主文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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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为儿子夫妻付西安房屋第二次房款,儿子在收据注明「父亲交13万元」;儿媳称系夫妻自筹委托缴纳。二审:交款人对资金来源注明属惯常做法,不足证明借贷;儿媳「买房情况」与实付金额不符,维持驳回父母诉请。对照房款收据来源备注如何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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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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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甘10民终1126号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4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