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民终21号
童军以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后向刘立宗出借250万元,非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案。二审纠正合同无效认定,判刘立宗、万秀玲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儿子名下房产抵押因未登记不成立。争点是婚内大额借贷效力与夫妻偿还范围。本案不宜与父母出资场景混读,须对照主文义务人。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随州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随州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须说明:样本案为童军、余芬玲诉刘立宗、万秀玲250万元民间借贷,并非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二审主要纠正合同效力与利息,主文判令刘立宗、万秀玲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父母出资购房场景下配偶是否共还,本批中院样本不能单独推导。
就婚姻存续期间大额借款而言,配偶万秀玲与借款人刘立宗一并被判偿还,未见「配偶不知情故免责」的说理。抵押担保部分,登记在儿子刘天石名下房屋的抵账承诺因未登记、主从合同未成立而未获支持。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本样本非典型父母出资案,不宜作借赠或配偶合意对照;与北京相比亦无直接可比步骤。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配偶万秀玲在本案中被判共同偿还,系一般婚内借贷结构,须与购房出资案分开阅读。
先审查借款合同效力。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抵押贷款、由出借人自有房产抵押、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的,一般不认定为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合同有效。
抵押或抵账承诺须审查是否经财产共有人同意、是否办理登记;以他人名下房产担保而未登记的,从合同不成立。家庭财产是否混同、是否恶意逃债,与本案250万元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分开审理。
随州只有一家中院样本,且非典型父母出资购房案。
250万元借款合同有效,年利率20%予以支持。(2017)鄂13民终21号。
刘立宗、万秀玲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同上案主文。
儿子名下房产抵账承诺未登记,担保不成立。 同上案。
读随州须以裁判主文为准;父母出资购房场景须另寻基层判决或待补充样本。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结论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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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军以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后向刘立宗出借250万元,非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案。二审纠正合同无效认定,判刘立宗、万秀玲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儿子名下房产抵押因未登记不成立。争点是婚内大额借贷效力与夫妻偿还范围。本案不宜与父母出资场景混读,须对照主文义务人。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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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鄂13民终21号 |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5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