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12民终1414号
案外人持借条起诉已故借款人,前妻上诉称借款时双方已离婚二十多年。二审查明离婚在先,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并支持前妻免责。对照借款发生时婚姻状态如何切断配偶责任(非典型父母出资结构)。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对照咸宁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咸宁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该件债权人为案外人毛某,债务人为王某,并非父母向子女购房出资的典型结构,对「父母出资主张借款、配偶应否共还」只能提供有限参照。借款发生在2023年3月,此时借款人王某与前妻樊某云已于1993年离婚,故该债务不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前妻不承担还款责任((2024)鄂12民终1414号)。
审查顺序:先确认借贷关系与借款时间,再判断当时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及配偶是否应共还;借款人去世后,再问继承人是否在遗产范围内清偿。与上海、北京的父母出资类案件相比,本案不涉及「出资当时按借还是按赠」的争点,不能直接外推为咸宁对父母出资购房的默认态度。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不支持对配偶(前妻)请求的,原因是借款时双方已离婚,不属于夫妻债务审查范围,而非「父母与配偶之间无借贷合意」一类说理。
本案结构是案外人出借、借款人去世后向继承人追偿,与常见的父母诉子女、配偶结构不同。法院先固定借款发生时间与借款人婚姻状态:借款在离婚后二十多年发生,前妻依法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
借贷关系成立时,再看谁应当清偿。借款人去世,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妻樊某云因离婚在先、且擅自转移遗产款项引发另案返还争议,本案不对其判令偿还借款。
若换成父母出资购房场景,咸宁样本不足以说明法院怎样处理「出资当时无约定、仅有子女单方借条」;读咸宁须另找父母—子女—配偶结构的案件对照。
咸宁只有一家中院样本,且非典型父母出资结构,下列仅归纳已见案件。
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离婚,前妻不承担。(2024)鄂12民终1414号:2023 年 3 月王某向毛某借款 100 万元;樊某云与王某 1993 年已离婚,二审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支持樊某云免责。
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同案:王某甲、王某乙作为继承人对王某下欠本息在 123738.11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乙另在其继承的小汽车出售款 157000 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读咸宁父母出资类问题,不能以本案直接类推;须以裁判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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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案外人持借条起诉已故借款人,前妻上诉称借款时双方已离婚二十多年。二审查明离婚在先,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并支持前妻免责。对照借款发生时婚姻状态如何切断配偶责任(非典型父母出资结构)。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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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鄂12民终1414号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09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