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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样本仅 1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中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待评估

读完本页,可对照新余中院已见路径。本中院检索到的目标情形中院样本仅 1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新余中院目标样本1件,写不下稳妥的全市通例;下列只归纳已见做法,须逐案对照主文。双方都缺少出资当时的借贷约定时,新余二审将父亲 2021 年转给儿媳的 20 万元认定为对儿子、儿媳夫妻的赠与,而非借款:转账时无借贷合意证据;儿子在离婚一审判决后、起诉前七天补写的借条仅有儿子签名,与离婚诉讼中「父母系房产共有权人」的陈述前后矛盾,真实性及合理性存疑;录音、微信仅能证明离婚磋商,不能证明儿媳事后追认借款((2024)赣05民终479号)。整案未成立借贷关系,配偶自然无需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偿还。

审查顺序通常是:先问父亲与儿子、儿媳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合意(出资当时及事后追认),借贷不成立则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无约定时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只有借贷关系成立后,才谈配偶共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时,本批尚未稳定归入 A/B/C 三档,须对照主文义务人。与上海相比,新余同样压低离婚前后补签借条的可信度。与北京相比,本案直接以「无借贷合意 → 赠与」收口,未走到用途扩责一步。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2024)赣05民终479号:父亲转账 20 万元至儿媳账户,但无法证明出资当时与儿子形成借贷合意,儿媳亦未事后追认;儿子离婚后补签的借条不能采信,故认定款项系对儿子、儿媳夫妻的赠与,驳回父亲全部诉讼请求——配偶未被判担责,是因为父母与子女、儿媳之间均未成立借贷关系,儿媳与父亲之间亦无借贷合意。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父亲在儿子婚姻存续期间将 20 万元转给儿媳,说是借给买房;儿子、儿媳离婚后,父亲持儿子补写的借条起诉;儿媳抗辩是赠与,离婚诉讼中儿子曾称父母系房产共有权人。

法院先看借贷合意。款项转入儿媳账户,父亲须证明与儿子、儿媳之间形成借贷合意。仅有儿子在离婚一审判决后、起诉前补写的单方借条,与儿子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矛盾,不能证明出资当时存在借贷合意;录音、微信仅反映离婚磋商,不能证明儿媳追认借款((2024)赣05民终479号)。

借贷合意说不清的,按赠与处理。出资时没有对赠与进行约定,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认定为父亲对儿子、儿媳夫妻的赠与,驳回借贷请求。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后方补借条按赠与

新余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结论即该院结论。

离婚后方补的单方借条不可信。(2024)赣05民终479号:儿子 2024 年 3 月 13 日补写借条,系离婚一审判决后、起诉前七天;与离婚诉讼中「父母系房产共有权人」陈述矛盾;不能证明 2021 年转账时存在借贷合意。

无借贷合意按赠与驳回。同案:无法证明借贷合意,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驳回父亲上诉。

读新余须以裁判主文为准;基层一审另有判配偶共还的案件,不作全市通例。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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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4)赣05民终479号

父亲向儿媳转账二十万元主张购房借款;儿子在离婚后补写单方借条,且说法与离婚诉讼中的陈述矛盾。二审认为无法证明出资当时存在借贷合意,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驳回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新余怎样用「离婚后补签 + 陈述矛盾」把借贷主张整案否定。读时以终审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与金额为准,勿只记说理里的概括用语。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2)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4)赣05民终479号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9-24不支持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1)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1)赣0502民初1819号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08-19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