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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可能不具代表性;结论以该院为准。「全部判决」另列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作对照。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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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偏判配偶一起还」

判配偶一起还 4/6(67%) · 有个别相反判决

读完本页,可对照宜昌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2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宜昌相关判决 6 件(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与本题无关 0 件。

结论

宜昌相关判决 6 件(对应 5 起纠纷),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做法是先看出资时有无借贷合意,再看凭证能否证明该合意,最后看用途是否落在夫妻共同购房或共同置产。有配偶在收条上签字或出资附条件的,认定借贷并判配偶一起还;父母能举证否定赠与、款项进入夫妻共有房产或共同置产的,判配偶一起还。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贷合意证据,或借条、还款协议由子女在临近离婚时单方出具的,按赠与处理,配偶不用还。宜昌中院二审两件方向相反,分歧在出资时有无借贷合意、凭证能否证明该合意。

做法不完全一致相关判决 6 件(宜昌中院二审 2 件、基层一审 4 件),配偶要还 4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偏向父母一侧 4/6(66.7%),落在 60–80%,记为做法不完全一致。宜昌只有一家中院,中院二审 2 件方向相反:一件支持,一件不支持。分歧在出资时有无借贷合意、凭证能否证明该合意。其中一件基层一审与中院二审系同一纠纷的两个审级。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宜昌下辖的全部判决共 6 件,均属相关判决,与本题无关 0 件。相关判决内部:配偶要还 4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宜昌只有一家中院,下辖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相关判决 2 件(配偶要还 1、配偶不用还 1),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4 件(配偶要还 3、配偶不用还 1)。6 件判决对应 5 起不同纠纷:(2017)鄂0528民初871号与(2018)鄂05民终2830号是同一件出资纠纷的一审与二审。

判配偶一起还的 4 件,都是父母能证明出资时的借贷合意或款项落在夫妻共有房产上。例如(2019)鄂0583民初576号,收条由儿媳签字、载明出资附条件,法院把收条认定为债权凭证,判儿媳宁华玲共同返还 290000 元;(2019)鄂0506民初1769号中母亲为儿子、儿媳购房及共同生活出资,法院按转账凭证认定 1203300 元为借款,适用赠与事实的较高证明标准否定赠与抗辩,判儿媳陈丽共同返还。另两件是同一件婚房装修、购车、购房出资纠纷的一审与二审,欠条由女婿出具,两审均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女婿向常飞共同返还 400000 元及利息,二审不采女婿「婚约财产(嫁妆)」抗辩。

不判配偶一起还的 2 件。(2021)鄂0592民初794号中父母为儿子、儿媳婚房支付首付款 391753 元、无借条,法院认为父母未能证明与儿子、儿媳形成借贷合意,认定该款为赠与,驳回对儿媳的购房款请求;同案为儿子垫付的医疗费 61213.83 元按无因管理另判儿媳返还。(2020)鄂05民终1650号中欠条、借条、还款协议均由儿子单方出具,一审认为出资时没有借贷合意,二审认为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从社会常情推定为赠与,驳回对儿媳的请求,判儿子个人偿还 992496 元。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第一步看出资时有无借贷合意。父母只提供转账凭证的,法院审查其能否证明借贷合意;不能证明的,认定赠与。父母能证明否认赠与((2019)鄂0506民初1769号)或有配偶签字的收条((2019)鄂0583民初576号)的,认定借贷。

第二步处理赠与抗辩。配偶主张赠与的,举证责任在配偶,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2019)鄂0506民初1769号)。法院还指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父母有赠与意思为前提,不能由该条直接得出赠与结论((2019)鄂0506民初1769号)。

第三步看凭证能否反映付款当时的意思。欠条由债务人本人出具、事后把款项定性为借款的,法院按欠条认定((2017)鄂0528民初871号)。欠条、借条、还款协议由子女在临近离婚时单方出具、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的,对配偶不产生效力((2020)鄂05民终1650号)。

第四步看用途。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共同使用的车辆及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鄂0528民初871号、(2019)鄂0506民初1769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合意证据判一起还,仅单方事后认债则推定赠与

宜昌全市下辖一家中院。

- 欠条由债务人本人出具,按共同债务判一起还。女方父母为女儿、女婿婚房装修、购车、另购房屋出资 400000 元,欠条由女婿出具。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女婿共同返还 400000 元及利息,不采「婚约财产(嫁妆)」抗辩。 - 借条、还款协议由子女临近离婚时单方出具,改判(维持)配偶不用还。母亲为儿子、儿媳婚房装修、购车、生活开支出资,欠条、借条、还款协议均由儿子单方出具。一审认为出资时没有借贷合意,二审认为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从社会常情推定为赠与,驳回对儿媳的请求,判儿子个人偿还 992496 元。 - 中院内部两件方向相反,须单独指出。(2018)鄂05民终2830号配偶要还,(2020)鄂05民终1650号不支持。两件合议庭不同(2830 号审判长唐兆勇,1650 号审判长尹为民)。区别在 2830 号的欠条由承担还款义务的女婿本人出具,1650 号的借条、还款协议由儿子在临近离婚时单方出具。

基层一审 4 件分属夷陵区、枝江市、葛洲坝、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3 件支持、1 件不支持。基层内部也有分歧,支持与不支持的区分在有无借贷合意证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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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0)鄂05民终1650号

母亲持子女欠条及还款协议主张装修款、购车款为借款;协议仅儿子签字,前妻在场未签,数日后离婚;二审从社会常情推定赠与,未支持对配偶的请求。精读宜昌「离婚前后 + 单方签字」怎样否定判配偶一起还。

(2018)鄂05民终2830号

父母为儿子夫妻购车及婚房装修出资,儿媳出具欠条;二审否定婚约财产抗辩,维持按欠条偿还。精读「欠条有效」一侧的对照样本。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6)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8)鄂05民终2830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2-17配偶要还
(2020)鄂05民终1650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2-01配偶不用还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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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民初1769号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11-18配偶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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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3民初576号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09-09配偶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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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92民初794号葛洲坝人民法院2021-11-02配偶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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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是否要还
(2017)鄂0528民初871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06-27配偶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