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京0105民初61953号
孙莹与金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莹,女,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鑫,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芳,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莹与被告金鑫、张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到庭参加诉讼,金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张志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曹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鑫、张志芳偿还借款3189539.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我是金鑫的母亲,金鑫与张志芳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8日,张志芳称其父母买房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07万元,其后归还了233万元。金鑫、张志芳称剩余74万元用于购买大兴区的回迁房,该款至今未还。金鑫、张志芳又于2016年11月14日向我借款100万元购买海南省的两处房屋,其后张志芳又多次向我借款1449539.8元,用于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及个人生活开销。
被告辩称
金鑫辩称:孙莹所述身份关系属实。认可借款事实,我认可其中100万元用于购买海南房屋及77万元购买大兴房屋,属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借款属张志芳个人借款。 张志芳辩称:我与金鑫因感情不和正在协议离婚中。我与张志芳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一、由于金鑫身体原因,我二人需要做试管婴儿。孙莹承诺我如果成功受孕以医院建档为依据,给我100万元作为奖励。后我父亲张X明欲于2015年9月17日偿还张志芳借款310万元,但孙莹要求将233万元转至其账户,剩余77万元转至我的账户内,当日,孙莹还向我账户转账20万元,以上97万元作为我成功受孕的奖励。二、即便孙莹主张的77万元并非赠与,而是借款,孙莹也应向张X明主张,若孙莹坚持认为张X明将77万元转给我是让我转交孙莹,则我与孙莹之间的纠纷也应为不当得利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我与金鑫之子金X傲于2016年3月24日出生,金X傲出生后身体一直不好,孙莹及金鑫要求我辞职在家全心全意照顾金X傲。我不同意,孙莹便承诺每年给我100万元,作为日常开销及辞职的补偿,后我辞职在家照顾金X傲。我于2016年11月12日购买位于海南省的第一套房屋,孙莹于2016年11月14日向我账户转账50万元,我于2016年11月16日购买位于海南省的第二套房屋,孙莹于2016年11月17日向我转账50万元,由此可见我购买上述房屋时是有经济能力的,无须借款。从我与孙莹的聊天记录中也可以明显看出,孙莹的真实意思是赠与我100万元用于购买海南省的两套房屋,兑现之前每年赠与100万元的承诺。孙莹称又多次借款1449539.8元,该陈述并不属实,且孙莹也未提交相应证据。综上,不同意孙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金鑫与张志芳于201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 孙莹主张共向金鑫、张志芳出借14笔款项,金额共计5519539.8元,张志芳已偿还23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4月18日、5月10日,孙莹向案外人孙X国分别转账95万元、190万元;2015年5月10日,孙莹向张志芳转账22万元。 孙莹称张志芳的父母要购房,金鑫、张志芳向其借款307万元。金鑫认可该笔借款并称系其与张志芳向孙莹借款。张志芳认可借款,但提出借款人系其父亲张X明,且其父亲已偿还,具体为2015年9月17日张X明向孙莹转账233万元,向张志芳转账77万元。孙莹认可已收到还款233万元。 张志芳称张X明转账的77万元中有3万元是利息,加上孙莹于2015年9月17日向其转账的20万元共计97万元系孙莹给其的奖励。 张志芳提交的银行回单显示张X明于2015年9月17日9时47分向张志芳转账77万元,于9时54分向孙莹转账233万元。 经询,孙莹、金鑫、张志芳均称张志芳父母未找过孙莹说借款买房的事情。 2.2015年9月17日、2016年3月1日、3月23日、4月15日、8月5日,孙莹分别向张志芳转账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7万元。 孙莹称前述借款系张志芳开网店、日常生活开销借款。张志芳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提出其中2016年3月1日的10万元是其在医院保胎期间孙莹赠与;3月23日的10万元是其剖腹产手术后的第二天孙莹赠与;4月15日的20万元系孙莹给孩子的满月钱;8月5日的7万元是七夕前赠与的。 张志芳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中的孕妇生育史页,证明其于2015年9月17日建档。孙莹、金鑫认可真实性。 孙莹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孙莹在收到张X明转账233万后向张志芳转账20万元。孙莹称张志芳称其有购买大兴回迁房的名额,故张志芳再次借款。金鑫称张X明的还款以及20万元是张志芳要购买大兴的回迁房。张志芳予以否认,并表示并未购买回迁房。 3.2016年9月20日10时42分,孙莹向张志芳转账139750元;2017年9月11日,孙莹向张志芳转账139789.8元。 孙莹称该笔款项用于张志芳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张志芳称该款项是孙莹给其和孩子购买商业保险的款项。 张志芳提交与新华保险公司朱海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2016年9月20日10时57分,张志芳添加了朱海。聊天内容包括:朱海发“没错一会录理财养老的哈”,张志芳回复“哈哈”,朱海发“你是有福之人啊”,张志芳发“有个好妈妈”。2016年9月21日,张志芳发“我们这保险你有微信电子介绍吗”,朱海发“晚些如何一会见客户,然后下午把合同送到你妈妈单位,合同我用铅笔给划出来保险责任~这是最清楚明白,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明白随时问哈”。2016年9月28日,朱海发语音,转换后的内容为“你妈妈。刚才我去了,我说儿媳妇儿不错,他说是不错,我说他还说自己有个好妈妈呢,你,你妈妈一听更感动了。”孙莹、金鑫对微信记录均不认可。 4.2016年11月14日、11月17日,孙莹分别向张志芳转账50万元。 孙莹称该100万元系张志芳购买海南房屋的借款;张志芳称该100万元系孙莹承诺的其辞职带孩子每年给的100万元生活费。 2016年11月12日,金鑫、张志芳与海南中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鑫、张志芳购买中合地产公司开发的第A11幢2单元602号房屋,总价款361039元,买受人一次性付款,于2016年11月12日前付361039元。 2016年11月17日,金鑫、张志芳与中合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鑫、张志芳购买中合地产公司开发的第A09幢2单元405号房屋,总价款367594元,买受人一次性付款,于2016年11月16日前付367594元。 张志芳提交其建设银行明细以及刷卡凭条,证明其于2016年11月12日、16日支付两套房屋的房款,有能力购买前述房屋,无须借款。张志芳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2016年11月12日消费422967元,未显示交易对手,16日向中合地产公司支付431810元,明细摘要显示“A09-2-405房款张志芳”。刷卡凭条显示2016年11月12日,张志芳向中合地产公司支付422967元。 张志芳还提交微信群聊记录,证明孙莹赠与其与金鑫100万元用于购买海南房屋。群聊内容包括:张志芳发“你们早点睡吧”“明天又是新的一周”,孙莹发“收拾完踏实了”,张志芳发“谢谢妈给我们买房子……这面子老足了!明天我爸又得一顿吹牛去啊哈哈,谢谢您名字或者能买就都不错!最后我还写我们名字!那家伙给我爸妈美的啊……明天准吹牛去”“估计明天我这姑们又无语了哈哈哈哈!被你们这做事风格又一次折服”,2016年11月14日,孙莹发“让他们高兴高兴吧,一辈子不容易”“一家人好好过比什么都强”。2016年11月16日,张志芳发“那我一会就给人家付全款了!等细节报价呢!明天给咱们快递合同回来”。2016年12月1日,张志芳发“第二套房子合同已到!”,孙莹发“好的,保存好就行了”。孙莹认可其所说的话,但提出其已退群,且微信记录可随意删减,不认可系赠与,并提出“谢谢妈给我们买房子”的“给”是借给。金鑫认可真实性,但提出其未保存全部聊天记录,记录是否有删减无法核实,且也不能证明系赠与。 张志芳为证明其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孙莹承诺每年给100万元,提交了其与金鑫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包括:张志芳发“又不给100万”,金鑫发“知道”,张志芳发“再不买东西”“你问了吗”“100万只给20万的事”,金鑫发“还没,这次去完美国问吧”。张志芳发“钱打回了吗”,2018年5月3日发“打你那了吗”,金鑫发“明天或周一”“已经请款了”,张志芳发“恩”“好”“还有别的吗”“要点美金你别忘记了多要点”“再要额度卡”。张志芳发“我赚钱靠你妈了”“我他妈逼靠我自己”,金鑫发“我知道”,张志芳发“你门一家坑我辞职没工作”“害我人生”“我跟你们没完”,金鑫发“我知道”,张志芳发“我傻逼是的给你们玩命生孩子养孩子.我图什么我得到什么了”“要这样都麻痹吃药死了!后悔死”,金鑫发“不是”,2018年4月15日金鑫发“他是怕公司的人不干活”。张志芳发“我觉得你这样和稀泥没用,你实话实说”“哭狗逼用没有”,金鑫发“那什么有用”“他直接给你100W还是让他立字据绝对不卖房”,2018年6月18日,张志芳发“你说的这两点你都做不到!没有可选行”,金鑫发“那你说什么有用”“你是要现在达成什么结果”“房子也没说肯定要卖,而且这个决定权在你手里,一百万可能给不了,但是每年也会给钱。现在就这两个。”张志芳发“我问你!就拿让我辞职,来我家说每年给100万,然后现在说给不了,就这100万的事你家骗了我吗”金鑫发“每年一百万的现金不是那么好拿。”“装修什么的都是支票”,张志芳发“我就说你们骗我了嘛”“甭说好拿不好拿”“就这事”,金鑫发“你以前上班的工资多少”“一年”,张志芳发“现在教我回去单位,我回得去吗”“26万”,金鑫发“我明天问下吧35-40W每年能不能拿出来”“不一定有”“她需要不断的把钱用在垫款上”“而且现在海关商检合并”“我爸那个单位也拆散了”“政策面临很大变化”“现在所有的关系都面临从新建立”,张志芳发“那100万的话”,金鑫发“100W是现金”“大街”。2018年7月31日,张志芳发“买海南房不是因为没给辞职100万”“哦你家好就寄1辈子、我的事就都忘了”,金鑫发“买房就不花钱吗”“每年100W现金”,张志芳发“是啊既然是给我的,怎么又拿着户口本难为人”,金鑫发“现在真拿不出来”,张志芳发“是啊这事也是当时没好意思问清楚”“问清楚就不会辞职了”,金鑫发“你俩当时不吵估计现在早给你了”,张志芳发“辞职后说好的保鲜也不给上了”,金鑫发“还有”,张志芳发“耽误着不办没关系”,金鑫发“你现在是没饭吃还是没车开”张志芳发“海南政策就是这样”,金鑫发“给你商业保险了”,张志芳发“错过就过了”,金鑫发“都说了”“海南政策关他们什么事”,张志芳发“我不愿意用什么商业险,我原本的保障”“现在给办哪天政策一边又不办了”,金鑫发“那不可能”,张志芳发“你是你妈口吻啊,我是没饭吃还是没车开”,金鑫发“你生孩子不容易,他们也不是什么都没给咱们”“也给过车给过房”“店也帮着弄过”,张志芳发“正常生活的家也给”“我这一生啊!一定的改变”,金鑫发“谁家有忙也尽量帮”。孙莹不认可记录的真实性,金鑫认可真实性。关于金鑫为何发“我明天问下吧35-40W每年能不能拿出来”,金鑫称其未保留聊天记录,无法核实聊天内容,并提出因张志芳比较强势,且因为生孩子辞职,其所称是看能不能每年多挣点钱给张志芳把工资补上。 5.2017年1月25日,孙莹向张志芳转账30万元。 孙莹称该款项系张志芳筹备公司期间借款。张志芳称该款项系过节费。 6.2018年1月18日,孙莹向张志芳转账20万元。 孙莹称该款项系张志芳用于开店铺的进货款;张志芳称该款项系孙莹承诺的每年给的100万元,该笔20万元系2017年应支付的款项。 张志芳提交与金鑫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前述转账系孙莹给的过节费。微信内容包括:金鑫发“当时给20W也是费尽心思转钱我找客户开票”“你要这么说我没话可说”“而且办公司就一定挣钱有赔钱的一天”,2018年7月31日,张志芳发“我儿子户口本那页不给我!我那套也办不了。是不是也不能办”。孙莹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金鑫认可真实性,但提出无法证明是2018年1月18日的款项。 庭审中,孙莹提交金鑫签字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的借条,内容为“今收到孙莹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鹭湖国际养生度假区两套商品房。另外,2015年4月-5月,向孙荣借款307万元,用于购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富力丹麦小镇45号楼M4栋1单元201室,后于2015年7月归还了233万,目前还欠孙荣74万元,特此说明”。关于借条的形成过程,孙莹称2016年金鑫、张志芳拟在海南买房向其借款10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万元;2015年时张志芳借款307万元但只偿还了233万元,故在金鑫、张志芳借款时,要求二人出具借条,2016年11月17日之后的几个月,金鑫按当初说好的将借条给了孙莹。金鑫称2016年,金鑫和张志芳想在海南投资买房,张志芳提议由金鑫和孙莹说,金鑫就和孙莹说要在海南买房借款100万元,在此之前,张志芳父母为买房由金鑫、张志芳向孙莹借款,故再次借款,孙莹虽同意,但让金鑫、张志芳写欠条。因金鑫经常出差,故在2017年3月书写了欠条交给孙莹。张志芳不认可借条,并申请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经询,金鑫称正与张志芳协商离婚过程中。张志芳称2019年5月20日金鑫提出离婚,并称自2019年3月开始就没有再见过金鑫。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孙莹主张与金鑫、张志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就存在借贷合意、款项支付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金鑫、张志芳向孙莹借款307万元用于张志芳父母购房的事实,且各方就已偿还233万元均无异议。根据张志芳父亲张X明在偿还款项时分别向张志芳、孙莹转账,以及孙莹在收到张X明转账后向张志芳转账20万元的事实,再结合张志芳在本案中提交的与金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各方身份关系等事实,可以认定存在孙莹将除233万元的借款交由张志芳使用的事实。 金鑫在微信记录中明确了“一百万可能给不了,但是每年肯定也会给钱……”“你俩当时不吵估计现在早给你了”,结合张志芳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张志芳主张的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孙莹每年给100万元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故综合全案证据,结合金鑫、张志芳、孙莹三方的关系,孙莹应就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孙莹虽提交了金鑫签字的借条以证明就307万元以及100万元存在借贷合意,但该借条系金鑫单方出具,张志芳对此不予认可,且在金鑫与张志芳感情状况出现变化情况下,仅凭金鑫签字确认的借条尚不足以认定借贷合意的存在。 另外,就孙莹主张的2015年9月17日、2016年3月1日、3月23日、4月15日、8月5日、2017年1月25日、2018年1月18日孙莹分别向张志芳转账的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7万元、30万元、20万元,张志芳予以了合理解释;就孙莹主张的2016年9月20日向张志芳转账的139750元以及2017年9月11日张志芳转账的139789.8元,张志芳提供了证据证明系购买保险,且从张志芳与金鑫的聊天记录中也可得到印证;就孙莹主张的2016年11月14日、11月17日分别向张志芳转账的50万元,张志芳提交的群聊记录可以反映出孙莹出资为张志芳、金鑫购买房屋的事实。 综上所述,孙莹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与金鑫、张志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本院对孙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58元,由孙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甲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