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京0108民初59798号
李全周与李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全周,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陈武,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李燕,女,1976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全周与被告陈武、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宝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周,被告李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全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武、李燕共同向我偿还借款684060元并支付以6840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1日,陈武向我借款684060元,并按照6%的年化利息按月付息。但在2019年8月10日与陈武电话通话中得知其与李燕正在办理离婚,并且陈武会被净身出户,放弃现有家庭财产。我认为陈武与李燕系恶意离婚逃避债务。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李燕辩称,1.本人对该借款毫不知情。首先,我不认识李全周,对其投资公司的事宜完全不知情,也完全没有参与过公司的运营,也不是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其次,我对投资款转借款一事也毫不知情。如果我知道,我有权利和责任作出选择的话,我也不会同意将入股资金转为个人借款。2.该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2018年3月以前,该款项属于公司投资款,公司资金流向我毫不知情,也没有义务证明公司资金去向,也没有权利获知公司资金去向。2018年3月,上述款项转为借款后,我与陈武之间的经济往来有银行流水为证,当时我本人名下有两套房产,家庭开支一切正常,没有发生需要借款应对的事情。3.我对入股资金及其转为个人借款存疑。从提供的证据来看,有些入资款没有陈武的签名,我与陈武联系了解情况,他也不同意告知我相关情况。个人分析,没有见过谁开公司主动把其他股东入资款变成个人借款的,这其中肯定有不为人知的原因。4.我在与陈武的离婚协议里已经明确各自债务的归属,也支付了陈武分割的100万现金。综上,我对该借款毫不知情,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支出,我对该借款金额真实性以及转为个人借款原因存疑,且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各债务归属,我也支付了陈武分割的现金资产,因此我拒绝帮其处理该笔款项,也不认为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帮他偿还。 陈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李全周称其与陈武系北京大学校友。陈武与李燕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7月3日协议离婚。 北京辣小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小邦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成立,股东为陈武、钱蟒、杨岩,持股比例分别为76.67%,15%,8.33%。 甲方:辣小邦公司与乙方:李全周分别于2016年11月21日、12月21日、2017年10月14日、10月31日、2018年6月10日、7月25日签订《合作协议》7份及《补充协议》1份,分别约定李全周现金投资5万元,7万元,10万元,9万元,24万元,8万元,6万元。李全周投资占本店分红权的7%,一旦投入不得撤回。甲方保证乙方投资获得最低年化12%的收益率。 2016年11月29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02588)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辣小邦永定路店投资款50000元。同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02591)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辣小邦盈利中心店投资款60000元。2017年10月24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02658)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辣小邦新中关店投资款80000元。2017年11月3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01505)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辣小邦望京华彩店投资款90000元。2017年11月19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02661)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辣小邦新中关店投资款20000元。2018年6月14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01509)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小青笼合生记店、通盈中心店、东直门银座店和亚运村飘亮广场店投资款240000元。同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01507)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辣小邦飘亮广场店投资款80000元。2018年7月31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01515)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辣小邦常营天街店投资款60000元。2018年8月29日,辣小邦公司出具收据(编号00852131)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全周(身份证号×××)交来辣小邦常营天街店投资款10000元。以上收据显示金额合计69万元。 另根据李全周提交的其名下交通银行卡号为×××及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的账户交易明细、网上转账电子回执、网上银行交易截图,显示李全周于2016年11月24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共向辣小邦公司转账70.3万元。 庭审中,李全周就其诉讼主张另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北京龙燕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燕枫公司)、北京盐小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小帮公司)的工商企业信息,证明陈武、李燕的生活与企业经营是相关的;该证据显示:陈武、李燕为龙燕枫公司的股东,陈武为大股东,持股比例39%,李燕持股比例15.07%。陈武为盐小帮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100%,李燕为盐小帮公司的高管。 2.其与辣小邦公司财务人员黄文焰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武将部分收入用作家用。显示:李:黄文焰你好,我是陈武校友,想知道陈武当时做辣小邦时候,每月工资多少钱?陈武和他老婆李燕是否从公司拿过分红?黄:陈武当时做辣小邦工资每月1.5万元左右,后面有与小青笼共同分摊过,辣小邦和小青笼没有拿过分红。 3.《投资款转为借款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一份,证明双方就之前的合同款项达成合意,转为陈武的个人借款。《说明》内容为:现有李全周(身份证号×××)投资陈武(身份证号×××)开办辣小邦及小青笼餐饮门店合计人民币陆拾捌万肆仟零陆拾元整,双方协商该投资款项全部转为陈武的个人借款,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计划从2018年4月1日开始陆年内还清本息,前两年按月还息。借款人:陈武2018.3.31。 经质证,李燕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其只占龙燕枫公司很少的股份,该公司一直亏损,陈武没有拿钱回家,也没有进行分红。其并不了解两家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其于2014年左右就不去参加股东会了。对证据2中的黄文焰的身份认可,系陈武公司的员工,但是不清楚辣小邦公司的存在,也从没有拿过分红。对证据3不清楚,陈武从来没有说过。 李燕就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证明其与陈武离婚时已经对债务进行了分割处理,其没有义务帮陈武承担责任。《离婚协议书》约定:三、财产分割:家庭财产中,陈武分割现金100万元,车号×××机动车一辆归陈武,其他所有财产归李燕所有,包括并不限于×××机动车一辆,北京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68号西山枫林二区10号楼4单元102室房产(以下简称西山枫林房产)一处。四、债权债务处理:共同债务中,家庭从李燕父母借款叁拾伍元整由李燕偿还,西山枫林房产抵押中信银行消费贷壹佰伍拾伍元左右由李燕偿还,平安银行李燕信用贷由陈武每月向李燕支付8750元进行偿还,直至还清。其他共同债务(如有),其他陈武对外借贷均由陈武个人全权承担。 2.工资条若干,证明其有稳定工作,不需要大额开销,从没有用过陈武的钱。 3.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其与陈武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有陈武每月工资1.5万元左右,其余款项都不是用于家庭开支的。经审查,该账户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李燕与陈武之间并未出现大额资金往来,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陈武每月向李燕转账1.5万余元,交易附言标注为“工资”;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武每月向李燕转账23750元,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陈武每月向李燕转账8750元,交易附言标注为“还款本息”。 4.2017年1月25日,甲方(出借人):李燕与乙方(借款人):龙燕枫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借款协议(二)》,证明其贷款60万元后借给龙燕枫公司使用,证据3中显示的每月打款23750元、8750元系龙燕枫公司向其分期归还借款;《借款协议(一)》约定:李燕向龙燕枫公司出借30万元,合计利息6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每月20日还款本息1.5万元。《借款协议(二)》约定:李燕向龙燕枫公司出借30万元,合计利息12万元,借款期限48个月,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每月20日还款本息8750元。 经质证,李全周认为证据1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不对等,其中提到分割现金100万元,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陈武已经实际分割到100万元现金。关于房产分割也有失公允。认为证据2、3只能证明李燕的个人收入,无法证明其家庭收入,无法证明北京两套房产购买款项的来源。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本院要求,李燕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1.向陈武支付离婚协议中100万元的转账凭证及陈武书写的收条,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离婚协议的义务;该组证据显示:李燕于2019年9月25日向陈武跨行转账5万元,交易附言为:离婚财产分割给陈武100万元的款项;2019年11月26日,李燕向陈武微信转账1万元;2019年12月17日,李燕向陈武微信转账2万元;2019年12月24日,李燕向陈武银行转账30万元,摘要或附言:离婚协议款;2019年12月25日,李燕向陈武银行转账两笔,金额分别为40万元、10万元;陈武于2019年12月25日书写《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燕转账计伍拾万元整,至此离婚协议中的陈武应分得财产壹佰万元整均由李燕支付结清,立此为据。 2.还款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显示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1日,李燕向中信银行偿还个人贷款6笔,金额合计:1515305.82元。 3.《赠与协议》及不动产权证书各一份,证明该协议所涉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协议》的内容为:赠与人:张泽容,受赠人:李燕,本人张泽容是坐落于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7号楼14层1701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现本人自愿将以上不动产100%的份额无偿赠与给李燕个人所有。受赠人李燕接受赠与。签订日期:2017年10月27日。同日,李燕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4.西山枫林房产的房本复印件一份及《房屋买卖签约文件》一套,证明西山枫林房产系其个人指标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现西山枫林房产已经出售,售价570万元,已经支付陈武100万元和银行贷款150万元,再扣除父母的欠款后,其和孩子分得的金额也不过200多万。该组证据显示:西山枫林房产于2009年6月8日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权利价值35万元。2019年8月10日,李燕将西山枫林房产出售给于鹏、乔斯聃,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共计5699999元。 经质证,李全周认为证据1、2不足以证明李燕与陈武有公平的财产分割,李燕只是举证证明给付了陈武钱,但之后陈武有没有把钱转给李燕不得而知。对证据3的真实性未提异议,但认为赠与时间点是在李燕与陈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应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对证据4的真实性未提异议,西山枫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经询问,李全周坚持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李全周支付了公告费260元;陈武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陈武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根据李全周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其主张的借款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实际为其向辣小邦公司的投资款。2018年3月31日陈武向李全周出具《说明》,李全周并未提出异议,故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关系应属有效。李全周已履行交付借款本金的义务,陈武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全周称陈武并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李全周要求陈武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起算时间,本院根据双方约定予以调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燕是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涉案款项由投资款转为借款时,李燕虽与陈武系夫妻关系,但《说明》中明确记载“该投资款项全部转为陈武的个人借款”,而李燕并未签字确认也未事后追认,故不应当认定为李燕与陈武的夫妻共同债务。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燕与陈武之间虽有资金往来,但并非与涉案款项一一对应,根据辣小邦公司的工商信息,李燕并非辣小邦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因此李全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对于陈武要求李燕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陈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李全周借款本金684060元及利息(以684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李全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李全周已预交),由陈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李全周。 案件受理费5320元(李全周已预交),由陈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李全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