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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京0101民初1656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5-26 · 配偶担责 支持

李源等与穆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源,男,1947年4月22日出生。
原告:叶秋英,女,1947年10月29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萍,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晋灏,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阳,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亮,上海中建中汇(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源、原告叶秋英与被告李晋灏、被告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源、原告叶秋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萍,被告李晋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被告穆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63635加拿大元(合人民币333351.95元)。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二原告的儿子、儿媳。2016年5月,二被告称其移民项目需要资金验资,故向二原告借款,并承诺验资完成后会归还二原告。二原告遂出售名下位于北京市XXX房屋,并将售房款430万元分次打入被告穆阳账户。2016年10月17日,被告李晋灏向二原告借款13635加拿大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李晋灏再次向二原告借款50000加拿大元。后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拒绝偿还,故二原告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晋灏辩称,认可二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同意还款,但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另,涉案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全部借款均用于被告穆阳在加拿大的投资,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穆阳辩称,不认可涉案款项是借款,亦不认可是夫妻共共同债务;确实收到了二原告的428万元售房款,但该笔款项是二原告赠与二被告;对于加拿大元部分,被告穆阳并不清楚,也未收到该笔款项,故不认可系夫妻共同借款。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源与叶秋英系夫妻关系。李晋灏系李源、叶秋英之子。李晋灏与穆阳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
2016年5月17日,穆阳代理叶秋英出售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X(下称涉案房屋)的房屋,出售价格480万元。李源、叶秋英表示买受人将首付款260万元(含定金)转入了穆阳名下,其中有2万元系现金支付。经询,穆阳认可买受人李瑞达曾向其账户转入定金及首付款5万元、135万元、100万元、18万元,对于2万元现金并未收到。
2016年9月25日,叶秋英兑换56800加拿大元、6835加拿大元,合人民币289935.6元、34889.26元。
2016年10月26日,叶秋英向穆阳转账170万元。
2016年12月26日,叶秋英向李晋灏的加拿大账户汇入50000加拿大元。
2016年10月17日,李晋灏出具字据,内容为“今借父母壹万叁仟陆佰叁拾伍加拿大元,日后归还。”
庭审中,李源、叶秋英表示2016年李晋灏、穆阳欲以投资方式移民加拿大,当时资金不足故向李源、叶秋英借款,李源、叶秋英将涉案房屋出售,售房款首付款260万元借与李晋灏、穆阳使用。李晋灏对此不持异议,并表示其并未长期在国外生活,一直是穆阳和孩子在加拿大居住,李晋灏名下加拿大账号一直由穆阳使用,故实际50000加拿大元系转与穆阳,另外13635加拿大元系李晋灏直接带至国外交给穆阳用于生活。为证明涉案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李晋灏提供2018年10月5日其与穆阳在国外交谈的录音予以佐证。其中显示:
穆阳:反正他们要435万,给他,你爸你妈给的我多少钱,我就给他们435万,好吧?
穆阳:然后是你父母这个钱的事,是他们的,是,肯定得给他们说,即便给他们打回去,这个钱打回去也好,是怎么也好,我就告诉你,不可能反反复复扯这个事,因为这事扯了N遍,N个说法,一开始240万是我借的,170万是非给我的,对吧,然后现在……
李晋灏:不是,不是说给。
穆阳:你听我说,当时不是吗?当时不是吗,当时不是……
李:当时是想买个公寓,平常往外租着,对外投资。
穆阳:行了,那最后我买了个酒店,现在不是又要把钱收回去吗?
穆阳:反正他们要435万,给他,你爸你妈给的我多少钱,我就给他们435万,好吧。
李晋灏:成。
穆阳:好吧,其实是415万加五万加币,好吧。
李晋灏:哎。
穆阳:你别说是435万,435万我认了。435万OK了,以后别再朝我要钱,别再说安贞房子是我卖的,一切和我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对该份录音,李源、叶秋英并无异议;穆阳对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系李晋灏非法取得,且录音只是一部分无法代表客观事实,另录音发生在2018年,只是李晋灏和穆阳在协商,无法证明是借款,从内容也可看出李源、叶秋英对该款项的性质一直在变。
经询,穆阳称涉案款项发生在2016年,2020年6月穆阳起诉李晋灏要求离婚,2020年8月李源、叶秋英就本案提起诉讼,故本案诉讼系李源、叶秋英与李晋灏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另李晋灏、穆阳自2005年至2011年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2011年搬出后房屋承租给他人,但房屋一直由李晋灏、穆阳实际控制,后穆阳携两女在国外生活,涉案428万元全部用于加拿大的生活开支,故可以看出428万元系李源、叶秋英赠与李晋灏、穆阳。穆阳提供了户口本、起诉状、穆阳与李源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晋灏的微信聊天记录、水费缴费单、穆阳与租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其中穆阳与李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李源:穆阳,明天我们下午才能回去,估计赶不上送你,祝你一路平安,……你回去又要劳累,照料两个孩子,十分辛苦,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又要忙小木屋的生意。实在忙不过来就来电话,我们过去帮忙。……加拿大那边生活费用高,不要苦自己,不要苦了两个孩子,给你们的钱就是为了你们过得好,过得幸福。……
穆阳与李晋灏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19年7月13日
李晋灏:…我怕你们移民受苦,做了我父母的工作,把安贞的房子卖了,绝大多数的房款都给你打过去了,我不爱你们吗?
针对上述证据,李源、叶秋英对户口本、起诉状、穆阳与李源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晋灏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微信中“给你们的钱”并非指的是本案的430万,是实际生活中赠与给孙女的其它款项,李晋灏在微信中的说法并不代表李源、叶秋英的意思表示;对水费缴费单、穆阳与租户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涉案房屋给李晋灏、穆阳居住,并不代表房屋就为二人所有。李晋灏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李源、叶秋英提供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瑞达的证明视频、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个人结汇单、客户回单、借条;李晋灏提供的录音;穆阳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起诉状、微信聊天记录、缴费单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李源、叶秋英主张李晋灏、穆阳向其借售房款430万元及63635加拿大元,本院逐笔进行分析:
对于售房款430万元,虽李晋灏不持异议,但穆阳仅认可收到428万元,不认可收到2万元现金,李源、叶秋英也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鉴于李晋灏与穆阳现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结合李晋灏与李源、叶秋英的亲属关系,故本院仅认定穆阳实际收取售房款数额为428万元。另,该笔款项发生在李晋灏、穆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穆阳辩称该笔款项系李源、叶秋英对李晋灏、穆阳的赠与,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源、叶秋英对涉案款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该笔款项系李晋灏、穆阳向李源、叶秋英的借款,李晋灏、穆阳负有偿还义务。
对于63635加拿大元中转账的50000加拿大元,穆阳虽不认可,但根据李晋灏提供的录音证据,穆阳明确表示“加五万加币”,可以看出穆阳对50000加拿大元应属知情,李晋灏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穆阳、李晋灏收到该笔款项。对该笔款项,李晋灏认可系向李源、叶秋英所借,穆阳亦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并非借款,故对于李源、叶秋英要求二人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按照李源、叶秋英兑换外汇时的金额予以折算。
对于剩余的13635加元,穆阳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李源、叶秋英、李晋灏亦未提交将该笔款项给付穆阳的相应证据以及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结合李晋灏与李源、叶秋英的身份关系,本院对该笔款项不予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晋灏、被告穆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源、叶秋英借款4280000元及50000加拿大元(折合人民币255225元);
二、驳回原告李源、原告叶秋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67元,由被告李晋灏、被告穆阳共同负担429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李源、原告叶秋英负担92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荣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