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京0119民初3345号
张占远与张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占远,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凤(原告之妻),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晶,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成红,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帛翰,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女,1985年11月17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占远与被告纪成红、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占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凤、彭云晶、被告纪成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帛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占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纪成红因购买房屋,向我借钱,我从中国农业银行取了款,加上家中的现金,2008年12月21日我在家中将15万元现金交给纪成红。纪成红向我出具了借条。因纪成红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磊辩称,2008年10月份我和纪成红准备买房,向我父母借了15万元,我们用此款交的楼房首付。 纪成红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借钱。楼房首付款大约16万元,张磊父母拿了一部分,我也拿了一部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张占远与张纪凤系夫妻关系,张磊系二人之女。2007年5月31日张磊与纪成红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张磊与纪成红购买了北京市延庆区××小区×号楼××室。张占远与张纪凤出资部分首付款。2018年7月13日张磊与纪成红在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书,双方就子女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共同债务60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一人一半)。2020年4月17日张占远起诉纪成红,要求其归还购房时借的首付款15万元。本院依法追加张磊为共同被告。在法庭上,张占远出示了“纪成红”出具的借条“本人因购买房屋,现急需向张占远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纪成红,身份证号×××××××××××××××,落款日期为2008年10月21日”。纪成红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并申请作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借条上“纪成红”是否为本人亲笔书写进行鉴定。2020年12月3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检材上的“纪成红”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的纪成红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在审理中,纪成红认可支付楼房首付款时张磊父母拿出5万元多元,自己父母拿出一部分,自己和张磊拿了一部分,具体数额记不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占远称纪成红与张磊购房时向其借款15万元,并提交了取款记录及借条。纪成红否认借条的真实性,经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证明借条系纪成红本人书写。因张占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纪成红和张磊向其借款15万元,故对15万元的借款金额本院不予采信。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纪成红认可购房时张占远拿出5万元多元,但具体数额本院无法查清,故确定为5万元。张占远坚持认为是借款,纪成红亦无法提供赠与合同或协议,对此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纪成红、张磊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纪成红、张磊共同偿还原告张占远借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占远负担1125元,已交纳;由被告纪成红、张磊共同负担52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斯 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远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