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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京0106民初22341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11-30 · 配偶担责 支持

侯丽霞与陈沾、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丽霞,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丰台区粮管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公园逸府1号楼2单元1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邓洲,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磊,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庭新苑21号楼1单元703号。
被告:陈沾,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永恒国际艺术中心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丽槐街京粮悦谷3号楼2单元8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丽霞与被告徐磊、陈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丽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邓洲、被告徐磊、被告陈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方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侯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2.4万元(二被告各承担61.2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徐磊之母。2015年12月,二被告购买位于丰台区西红门南一街206号院1号楼2单元106号(公园懿府小区)房屋,购房款共计112.4万元(房款109.2万元、物业费3.2万元)。二被告无钱购房,故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代二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09.2万元房款及3.2万元物业费用。二被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因买房借母亲100万元等。现二被告因离婚诉至法院,但均未提及归还原告欠款。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徐磊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及金额,同意承担一半的费用。
陈沾辩称,实际借款是100万,被告陈沾愿意负担50万,剩余的12.4万双方并没有达成借款的合议,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帮助或赠与行为,所以无需偿还多出的12.4万元的资金。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徐磊与陈沾原系夫妻关系,侯丽霞系徐磊之母。陈沾于2020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磊离婚,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17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侯丽霞主张徐磊、陈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向其借款112.4万元,包括2015年12月20日用其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565)向开发商转账1092229元,以及现金交纳物业费32000元。侯丽霞提交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买房借母亲100万元,如家人出现意外,由本人承担。欠款人:徐磊、陈沾”。侯丽霞表示之所以欠条金额为100万元,是因为当时考虑到情分,如果徐磊、陈沾感情好的话,就偿还100万就可以,但是现在既然离婚了,闹到这个地步,就主张按照实际的款项要求偿还。徐磊、陈沾对欠条的真实性以及签名均予以认可。陈沾对借款买房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认可侯丽霞所主张的借款金额,认为借款金额为欠条所载的1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借款买房的事实,但侯丽霞所持欠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对于超出部分陈沾不予认可,侯丽霞未能提交该部分的债权凭证,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超出100万元的部分达成借款合意,故侯丽霞主张按照112.4万元计算借款本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仅对100万元的债权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发生于徐磊与陈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徐磊、陈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各负担一半的债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侯丽霞借款本金50万元;
二、陈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侯丽霞借款本金50万元;
三、驳回侯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6元,由侯丽霞负担1645元(已交纳),由徐磊、陈沾各负担6635.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英
书记员 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