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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京0113民初255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5-18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李某1与李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越峰,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1,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李某2弟妹),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崔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越峰,被告崔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被告李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崔某1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崔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崔某1系原告前女婿,2007年1月16日,崔某1与原告之女李某2登记结婚,2019年7月离婚。2012年、2014年、2017年,崔某1因经商资金周转原因,向原告借款。2018年2月25日,崔某1自书借条一张,证明因资金周转原因,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2万元。上述借款,崔某1一直未归还,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崔某1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借条是崔某1与李某2感情不和闹离婚,原告作为父辈把双方叫过去问为什么,李某2弟弟李某3非常生气,写了一份借条,在原告家里逼迫崔某1抄写,实际崔某1没向原告借款。
被告李某2辩称:关于债务问题在离婚的时候已经说好了,各债各还。涉案债务跟李某2没有关系,第一李某2不知道,第二李某2也没有签字。这笔债务应该由崔某1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结合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李某2与崔某1于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15日,李某2诉至本院,要求与崔某1离婚,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京0113民初17464号。2019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3民初174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2与被告崔某1自愿离婚;二、双方之子崔某2(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出生)由原告李某2抚养,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始,被告崔某1于每月月初五日内给付子女抚养费三千元,至崔某2年满二十二周岁止;三、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崔某2放暑假期间被告崔某1可接走生活十五天,在崔某2放寒假期间,被告崔某1可接走生活十五天(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原告李某2对被告崔某1的探望行为履行协助义务;四、双方确认登记在被告崔某1名下的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为×××)属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归被告崔某1所有;五、被告崔某1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李某2夫妻共同财产折款十五万元;六、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某2负担(已交纳)。除调解书载明的上述调解内容外,李某2与崔某1还在该案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其他协议,并记录在该案调解笔录中,内容如下:1.双方共同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双方一致同意归崔某1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崔某1负责偿还,今后若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李某2予以协助配合;2.双方共同确认欠付北京融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崔某1负责偿还,崔某1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李某2负担偿还该笔债务;3.崔某1放弃主张位于×××,×××房屋的一切权利,若今后上述房屋可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崔某1予以协助配合;4.李某2放弃主张崔某1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由崔某1所购买的房屋和租赁的土地及地上物所有一切权利;5.李某2放弃崔某1在中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任何权益(包括并不限于股份);6.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账户等货币性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主张,亦不需要支付折价款;7.双方各自对外其他债务归各自偿还。双方并在调解笔录中表示: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是经过双方一致协商同意的,双方均会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均不得反悔。
2021年1月3日,李某1以崔某1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崔某1以李某1主张的还款借条产生于2018年2月,该债务如果存在则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为由,申请追加李某2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崔某1申请,依法追加李某2为本案被告。
李某1提交的借条内容为:兹因崔某1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而向李某1借款,三次共借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即320000元。借款人:崔某1,2018.2.25。
诉讼中,李某1及崔某1认可借条涉及三笔款项,分别为9万元、20万元、3万元。
就9万元,李某1称,2012年8月,崔某1向其借款17万,主张3天之后归还,后来还了8万元,至今尚有9万元未还。崔某1对李某1的陈述不予认可,称:9万元是拆迁后在我岳父租的房子里,我岳父给我的,因为拆迁了,所以给我点钱。因为当时是我盖的房子,我个人的人头费,我认为是这个钱。崔某1针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就20万元,李某1称,2014年年初,因为其在崔某1姐夫袁某那里做理财,有一个20万元的利息到期,当时袁某用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将20万元的利息存至这张银行卡里,崔某1在完全没有告知其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了这笔钱,并至今未还。打借条那天才知道崔某1买车用了。李某2称:打借条的时候我在场,但是对于借款我不知道。32万元中的20万元我知道,因为这个钱是崔某1借的,我让他亲口跟我爸说。我爸在袁某那做的理财,2014年年初到期了,袁某把这20万元理财利息以袁某的名义放到银行卡里了。袁某就把这个卡交给我们俩,因为崔某1开车方便,我让崔某1开车把卡给我爸送回去。但是崔某1正好急用一笔钱,从别的亲戚那借不出来,我说是我爸的养老钱,一分都不能动,崔某1说有个工程款下个月就能收回,能把这钱还回来,顶多用一个月。后来我跟崔某1说,你拿着这个卡,跟我爸说清楚,看我爸方不方便借。崔某1跟我说,要不然你说吧。我说,这钱又不是我借的,是你借的,你一定要亲口跟他说。崔某1说行。但是后来崔某1一直没有说。每次我回家,我爸就问我这20万元什么时候能给他,我才知道崔某1一直都没说。崔某1当时就说急用,我不知道这笔钱用于买车了。打借条那天,我爸才知道这20万元被崔某1借走了,我听袁某说崔某1买车用了,就是我们离婚时分割的那辆现代车。崔某1称:我岳父李某1的200万元在我姐夫袁某那理财。李某1在我姐夫那做了好几年理财,我只负责第一年把钱给我姐夫,然后把利息拿回来,但是袁某直接把卡给李某2了,以后几年都是李某2经手了。现在争议的20万元就是第一年的利息。李某2拿20万元的卡,这20万元是在我姐夫名下。我不知道李某2有没有给我岳父,我把卡拿过来说我用一下。是我岳父跟我说的,说你就买车使吧。20万元确实买车用了,是买的离婚协议分割的现代车,裸车价格是28.8万元,总车下来33.6万元。2009年我出资在我岳父家盖了三间平房和阳光房的院子,20万元是我岳父给我的补偿款。当时我们说好了,当时他们家没有钱,我说我出这个钱,如果不拆迁,这个房子归我使用,如果拆迁了,这个拆迁补偿款,我跟文亮分,但是没拆迁的时候,这个房子也没归我用,拆迁了以后,钱也没给我。所以我岳父给我20万元买车的时候,说这就别提了,也别跟别人说了,别跟别人提给我20万元买车的事,我理解的意思是不跟我小舅子提。20万元不是借款,要是借款为什么这么多年没要呢?20万元给我买了车,我认为我不离婚的话,这个借条就无效了,也不会找我要这个钱了,我当时是奔着不离婚去的。崔某1针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就3万元,李某1称,2017年9月5日,崔某1又跟其借款3万元,主张一周之内归还,其与被告一起到银行用其的2个存折给崔某1凑了3万元钱,该钱至今未还。崔某1称:2017年的时候,我要用钱,找我岳父借3万元,借完一个月以后,我岳父说闺女儿子一边沉,这个3万元不用给我了,我说不行,这3万元必须给你。后来因为我岳父说不要了,所以我一直没还给他。崔某1针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诉讼过程中,李某1提交了2018年2月25日崔某1为李某1出具借条当日的现场谈话录音,该录音为李某2录制,在场人包括崔某1及其父母和姐夫袁某、李某2、李某3夫妇、李某1。李某1用以证明崔某1认可32万元借款真实存在,双方是在一个客气友好的情况下,有崔某1父母及姐姐、姐夫在场,不存在胁迫问题。录音显示借条的出具地点是在崔某1姐姐和姐夫袁某家里。崔某1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录音本身体现不了打借条的场景,录音被剪辑过,把打借条这个过程剪掉了。录音本身无法体现崔某1和李某1之间就民间借贷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李某2称:录音没有剪辑,借条是在录音之后打的。在录音最后说崔某1姐姐要回来见见我父亲。后来没录上,是因为我拿着手机回楼上我租的房子了。崔某1姐夫住905室,我住1205室,我回楼上拿东西了。打借条是崔某1姐姐提出来的。欠了这么多钱,怎么也得证明一下,然后崔某1这边迟迟不说话,他姐姐看着这个情况,说那就打个借条吧。崔某1称:当时的氛围为什么这么和谐,因为当时我跟李某2有矛盾,当时我没想着离婚,我岳父、李某2和李某3他们来之前,我父母一直在哭,一直在教育我,让我不准离婚。然后我也是真心不想让他们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还哭还闹。我打借条的时候李某2就在旁边。李某3提出让我打欠条,并且在手机上找了一个照片,是个图片,就是借条的格式,我打的借条金额和拿几次钱和格式是不一样的。当时我写借条时就在想,说好是婚内给我的钱,我老丈人对我很不错,我作为姑爷也付出了很多,我觉得要离婚了,我岳父先来找我写这个借条,说好的赠与的,现在又让我补个欠条,我当时想,李某2也在场,也知道我们这个钱买车,车也是家用,这个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我就打了。我不是自愿写的借条,李某3让我必须要写,不写不行,拿着手机让我照抄,当时我爸妈也在场,我要是不写肯定会闹起来,我担心闹起来老人受不了,为了安抚老人,我就写了。
诉讼中,崔某1与李某2认可,在(2019)京0113民初17464号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提到了涉案借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某1认可收到了来自于李某1的9万元、20万元、3万元三笔款项,但否认9万元、20万元为借款,辩称9万元为其因拆迁应得的人头费,20万元为其因出资在李某1家盖房李某1给其的补偿款,对上述辩解意见,在崔某1已为李某1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崔某1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崔某1的上述辩解意见难以采信。在崔某1认可获得了上述32万元款项的情况下,崔某1为李某1书写的借条,可以证实崔某1与李某1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崔某1辩称李某2录制的录音存在剪辑情况,借条为其被逼迫书写,但从双方陈述的借条书写过程看,本院对崔某1的该项辩解意见亦难以采信。李某1要求崔某1偿还所欠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借款虽发生在崔某1与李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崔某1与李某2在(2019)京0113民初17464号离婚案件中已考虑了涉案借款,并约定“双方各自对外其他债务归各自偿还”,在此情况下,因涉案借条由崔某1一人为李某1出具,故崔某1再行要求李某2与其共同承担涉案债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某1偿还原告李某1借款3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崔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