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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京03民终16486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12-17 · 配偶担责 部分支持

陈吉与梁晨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吉,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学浩,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宝,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中民,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晨,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良乡监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吉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宝、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陈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京0113民初4190号判决书中陈吉承担连带责任的第六项和第七项民事判决;2、判令李金宝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极其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陈吉不应当承担本案一审判决第六项和第七项中部分款项的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首先,在一审开庭前,一审法官前往良乡监狱询问梁晨对本案的意见时,梁晨称“只要李金宝不要求陈吉承担责任,梁晨同意完全按照李金宝的要求来,如果要找陈吉,60万就要算一下扣掉”;其次,本案陈吉在2019年10月31日与李金宝微信聊天中,李金宝所述“我找你干嘛啊,我要有找你的想法早就找你了,我不就是想看看你有没有办法给他弄出来,我找你也没有用啊”;第三,在陈吉提交的与李金宝的所有微信记录聊天中来看,李金宝与梁晨之间的债务,即还款希望全都寄托在梁晨和梁晨的叔叔身上,李金宝从未向陈吉索要过和提起过李金宝、梁晨之间的借款;最后,依据上述的证据可佐证,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已达成了共识,系属于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属于梁晨的个人债务,才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债权债务与陈吉无关。二、陈吉对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债权债务一直不知情。通过陈吉提供的出入境证明,李金宝和梁晨签订借款协议时,陈吉不在中国境内,偶尔回国居住也是在陈吉父母家中,2018年5月19日与梁晨领取结婚证之后依旧同父母同住,直到与梁晨离婚,自始未与梁晨共同居住生活过,且梁晨自身没有居住地,为了逃避债务总是东躲西藏,在陈吉提供的与李金宝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对此借款协议及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转账借款均不知情。三、李金宝作为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给梁晨之间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从陈吉提交的与李金宝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梁晨为了逃避债主未与陈吉生活在一起。陈吉有自己稳定的工作,且收入不菲,在陈吉与梁晨登记结婚前梁晨所欠陈吉欠款332多万元,婚后所欠陈吉135万多元,有陈吉提交的借条和银行交易记录证据可以证明,梁晨自始至终从未转账给予陈吉任何费用,其所有转账均系偿陈吉的欠款,本案陈吉不应当对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李金宝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的,如无偿担保等、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上述多种情形不应当作为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四、陈吉也是受害人之一。陈吉与梁晨登记结婚前,梁晨二次以作工程为名向陈吉借款约132.5万元和200万元,婚后借款约135多万元,所有借款均谎称以作工程所用,实为赌博所挥霍。后在陈吉回国从梁晨母亲处才得知梁晨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在此期间李金宝作为梁晨的好友,早已知晓梁晨赌博的行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李金宝不惜一切代价借款给梁晨的行为严重不符合一个社会守法公民,其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陈吉多次向梁晨索要上述欠款,但只索要回微不足道的七万元,却要对此承担该笔费用的连带责任,是严重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判决。五、梁晨身负较多民间借贷案间件,均未执行回款。陈吉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梁晨在2019年到2020年间有6个未于执行的借款案件,约合人民币731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吉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国外,以上判决执行案件陈吉原来均不知情,且未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陈吉对其本案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完全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六、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的规定,陈吉对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债务不知情,且也没有署名,事后更没有追认。李金宝在明知梁晨长期赌博且对外负债高达上千万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旧借款给梁晨,且李金宝也一直知晓梁晨欠陈吉较多债务的事实。梁晨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陈吉转账7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但陈吉在之后又陆续转账给梁晨16万多元,远远高于7万元,陈吉自始至终都没有享受过这7万元带来的利益。在婚前梁晨就所欠陈吉多达300万的债务,陈吉实际上也是受害者之一,陈吉与梁晨自始至终未曾共同生活,认定是否为“共同生活所用”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等予以综合判断,一审法院不能简单的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对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行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极其不清。七、一审法院依据法律适用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审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属于严重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李金宝借款给梁晨的行为,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无效行为,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属于违法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行为,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判,即一审法院依据法律错误,其导致判决对陈吉极为不公。八、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请法院依法查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李金宝与梁晨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用于梁晨购买房屋,但依据陈吉与李金宝在2019年11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李金宝在得知梁晨被抓后,才向陈吉了解梁晨购房的具体时间和房屋的位置,其明显不符合借款高达245万用于购买房产的常理。据此,证明李金宝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贷款高达245万元后,又通过高利转贷方式借款给梁晨的行为,且梁晨通过欺骗李金宝以购买房屋为由,用于挥霍赌博的行为,即李金宝和被上诉人梁晨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行为符合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其李金宝和梁晨的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查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在李金宝和梁晨二个主要债权债务关系人均未参加庭审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查清、也无法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导致所依据的法律错误作出错误的判决,让债权债务之外对此不知情的陈吉承担连带责任,极为不公平。现陈吉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陈吉对第六项和第七项承担责任的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由李金宝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李金宝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吉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通过一审查明事实及打款时间可以看出,款项是发生在陈吉与梁晨的法定婚姻内,一审认定陈吉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关于陈吉与梁晨婚姻存续时间,应该是往前推移的,其实陈吉是应承担更多的偿还责任的。
梁晨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李金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晨、陈吉返还李金宝借款267万元;2.判令梁晨、陈吉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267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基准,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梁晨、陈吉给付李金宝垫付的贷款利息310383.44元;4.判令梁晨、陈吉负担律师费1万元;5.判令梁晨、陈吉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8日的个人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载明: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网银行,乙方(借款人):李金宝、卢桂芹、王莹、李良,丙方(抵押人):李金宝、卢桂芹。借款金额为24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还款日为每月的26日,首期还款日为该借款发放次月的该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扣款账户为乙方名下尾号为2610的广发银行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至王岚尾号为0743的工商银行账户。
李金宝称,王岚是李金宝的亲姐姐。
2018年3月29日,李金宝(甲方)和梁晨(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吉祥花园房屋登记在甲方及其母亲卢桂芹名下。现甲、乙双方为了今后更好的生产、生活,乙方准备用吉祥花园房屋办理抵押贷款,乙方用该笔贷款购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佳和宜园小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佳和宜园房屋)一套。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甲方必须协调其母亲卢桂芹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贷款时间为3个月,贷款金额245万元,全部打到甲方账户内(具体贷款金额以银行放贷为准)。第二条银行放贷后,乙方立即以乙方的名义,用上述银行贷款全部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佳和宜园小区房屋(乙方具体使用的贷款数额以所购买房屋的全款为准)。因乙方未还清实际使用的贷款数额,故乙方自愿给甲方写借条一张,借款为400万元人民币,详情以手写借条为准。待乙方在3个月内将实际使用的贷款数额本息全部还清后,甲方无条件将借条立即还与乙方并销毁。第三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立即一次性将该笔抵押贷款的使用费60万元支付给甲方。第三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该笔抵押贷款的使用费6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该笔抵押贷款的使用费过高、无力偿还该笔贷款、不再想购买佳和宜园房屋等任何理由),甲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其配偶或近亲属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抵押贷款的使用费过低等原因)。但是,乙方在房贷后3个月内没有按时、全部偿还实际使用的贷款时,甲方可以随时申请上诉要求乙方偿还借款400万元,所得收益与乙方无关。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甲方为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该笔贷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第五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使用贷款的本息、房屋交易过户的中介费、手续费、税金等等。第六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手续,若甲方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在乙方按时、全部付清款项后不协助乙方办理事宜,视为甲方违约。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的,甲方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
2018年3月29日,梁晨出具借条载明:甲方为李金宝,乙方为梁晨,兹因乙方近来手头不便,而向甲方借款,共借4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9日到2019年7月31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违约金400万元整。
2018年3月30日,王岚尾号为0743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入245万元,附言为其他待划转暂计户-房抵贷发放。当日,王岚向梁晨尾号为9372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245万元。
李金宝尾号为2610的广发银行账户向中金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支付如下款项:2018年3月30日19029.8元,2018年4月25日16981.98元,2018年5月24日18819.48元,2018年6月25日19431.98元,2018年7月25日18819.48元,2018年8月23日19431.98元,2018年9月25日19431.98元,2018年10月25日18819.48元。李金宝称,前述款系归还新网银行的利息,李金宝也不知道为何对方户名是这样的,不知道为何3月30日要被划走19029.8元,这是新网银行直接扣走的;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利息梁晨已经支付给李金宝了。
李金宝称,新网银行后来打电话给李金宝称他们公司要倒闭了,让李金宝提前还款,李金宝联系梁晨无果,只好将房屋抵押给五矿公司用于偿还新网银行的贷款。
2018年12月26日的信托贷款合同载明:贷款人为五矿公司,借款人为李金宝、王莹、卢桂芹、李良,贷款金额为272万元,具体金额以放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期限为自提款日(含该日)起计算,到期日为某个自然月的第10日。就本合同而言,提款日在某月25日前,则到期日为自提款日起计算第12个月的当月10日,提款日在某月25日之后,到期日为自提款日起计算第12个月届满后的次月10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7.47%,借款人于各付息日支付各计息期间的应付利息:各付息日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年利率×该付息日所属的计息期间实际天数÷365天,贷款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应分段计算,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金。
2018年12月27日,李金宝尾号为4502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入个人转账247万元,当日转入刘衡丽账户19430.38元,转入王伟账户245万元。
2019年1月14日,李金宝尾号为4348的建行账户收到五矿公司发放的贷款272万元。2019年1月15日,该账户向孔攀攀汇出272万元。该账户向五矿公司支出如下款项:2019年2月11日15030.05元,2019年3月11日15586.72元,2019年4月10日17256.72元,2019年5月10日16700.05元,2019年6月10日17256.72元,2019年7月10日16700.05元,2019年8月12日17256.72元,2019年9月10日17256.72元,2019年10月10日,16700.05元,2019年11月11日17256.72元,2019年12月10日16700.05元,前述款项支出的附言均为收贷款利息;2020年1月10日2737256.72元,附言为收贷款本息。
李金宝称,当时是梁晨给李金宝找了一个过桥的,过桥的先给李金宝把新网银行的钱还了,新网当时让还本金和11月的利息,算下来大概差几百块钱247万,所以过桥的先给李金宝尾号为4502的工商银行账户转了247万,新网银行的人让李金宝把钱转给刘衡丽和王伟,其中转给王伟的245万是还的本金,转给刘衡丽的19430.38元是2018年11月的利息。之后五矿给李金宝尾号为4348的建行账户打入了272万,这272万一次性都打给了过桥的指定的孔攀攀的账户,相当于过桥的垫付了247万后拿走了272万,两者的差额25万元是李金宝应该给过桥的人的过桥费。
梁晨与陈吉于201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
李金宝称,梁晨后来以干活要交20万元保证金为由向李金宝借款。2018年9月10日,李金宝向梁晨尾号为6443的招商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梁晨收到该笔款项后,于当日通过快捷支付付出5万元、通过财付通付出2万元、向陈吉支付7万元、向刘明健支付5.9万元。
李金宝称,梁晨后来以干活要给人送礼为由向李金宝借款2万元。2019年5月5日,李金宝向支付宝账户为×××的用户转账1万元。2019年5月6日,李金宝向微信名为“大猫”、微信号为“×××1”的微信好友转账1万元。梁晨、陈吉认可前述为梁晨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号。
梁晨尾号为9372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到王岚支付的245万后,于2018年3月30日至4月24日向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业务资金_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多笔款项,另于2018年3月31日向陈吉支付60万元,于2018年4月3日向郭稳支付20万元、向梁晨尾号为6443的招商银行账户支付20万元、向杜兴宇支付两笔20万元共计40万元、向梁晨尾号为1056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50万元和10万元,至2018年4月24日,该账户余额为1903.11元。
梁晨尾号为6443的招商银行账户收到梁晨尾号为9372支付的20万后余额为200870.39元,该交易的下一笔交易为当日梁晨尾号为6443的招商银行账户向袁志勇支付200001元。梁晨尾号为1056的中国银行账户流水显示2018年4月3日只收到过一笔50万和一笔10万,但对方账户显示为90224×××,后梁晨尾号为1056的中国银行账户于次日向前述尾号为0312的账户转出75万,此后历经无折现金取款、消费或网付等支出,至2018年4月9日梁晨尾号为1056的中国银行账户余额为3051.86元。2018年4月9日,前述尾号为0312的账户向梁晨尾号为1056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两笔共计65万元,余额为653051.86元,2018年4月10日,梁晨尾号为1056的中国银行账户向前述尾号为0312的账户支付65万元。
2017年8月,梁晨谎称投资工程,骗取张伟80万元,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19年8月9日,梁晨被民警查获。2020年5月15日,法院判处梁晨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9年12月2日,李金宝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诈骗。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该案中,梁晨称,李金宝将其位于空港吉祥花园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借给梁晨200多万,梁晨记不清当时是谁转账给梁晨的了,梁晨用借款购买佳和宜园房屋,为了少交税签订的购房协议写的是105万,但实际上房子是305万买的,付了265万,还欠房东的房款;2018年9月份梁晨向李金宝借了20万元,但记不清钱干什么用了,但没有用于赌钱;梁晨还向李金宝借过几笔小额的,具体借了多少记不清了,用于日常花销。
公安机关向梁晨出示梁晨的工商银行账单,要求梁晨指出其从李金宝处借到的245万用作何处。梁晨称,其跟李金宝借钱时先给了李金宝60万的手续费,这60万是从陈吉处借的,李金宝给梁晨的钱到账后梁晨还给陈吉60万;梁晨和杜兴宇、郭稳是朋友关系,梁晨给和郭稳转了款,但忘记为什么给他们转钱了;梁晨还把钱转到了其他中间业务平台,再从其他中间业务平台把钱转到梁晨的其他账户里,具体转到哪个账户记不清了,这样能免去跨行转账的手续费,梁晨给自己光大银行账户转了60万,因为买方需要用光大银行的账户;买房后梁晨将房屋抵押了,抵押的款项用于还款,具体还款情况记不清了。
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中,董长跃称,梁晨向董长跃购买佳和宜园房屋,房屋售价305万元,网签价是105万元,梁晨分多次支付了260万,董长跃以其农业银行账户收款。
2018年7月20日,董长跃与梁晨签订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约定梁晨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董长跃账户为尾号为1772的农业银行账户,梁晨账户为尾号为8774的农业银行账户。2018年7月30日,佳和宜园房屋自董长跃变更登记至梁晨名下,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8年8月6日,佳和宜园房屋设置抵押,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170万元,抵押权人为北京盛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昌公司)。佳和宜园房屋于2019年10月9日被司法拍卖成功,买受人为汪树良,成交价248万元。拍卖价款已发放完毕,陈吉未获得款项。2019年12月3日,前述抵押被注销。
2018年7月20日,梁晨尾号为2221的光大银行账户向其尾号为8774的农业银行账户支付105万,当日该笔款项被支出。
董长跃尾号为1772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如下款项:2018年4月10日梁晨尾号为1056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65万元、2018年5月13日梁晨尾号为1056的中国银行账户支付45万元、2018年5月25日梁晨尾号为6443的招商银行账户支付40万元,2018年7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支付105万元。
2018年8月3日,梁晨尾号为8774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盛昌公司支付的170万,当日该笔款项转入梁晨尾号为6443的招商银行账户。梁晨尾号为6443的招商银行账户收到前述款项后,将款项分别支付给赵帅、冯晨、杜兴宇、郭愿、刘明健、李旭东、付进先、彭亚军、陈勇胜等人,并有部分用于梁晨个贷还本金。
公安机关案件卷宗中有一份工作说明载明:梁晨于2018年8月3日将其购买顺义区马坡佳和宜园的房产抵押贷款170万,经查询,梁晨收到钱后将该笔款项转给赵帅、冯展、杜兴宇、郭愿、刘明健、李旭东、付进先、彭亚军、陈勇胜等人,民警向上述人员核实情况,其中杜兴宇、冯展及陈勇胜未能取得联系,其余人均已制作笔录或电话记录。
民警询问赵帅与梁晨的转账情况,赵帅称2018年8月3日梁晨给其尾号为0805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这是梁晨还给赵帅的欠款,赵帅记不清梁晨以何种理由向其借钱了;民警询问彭亚军与梁晨的转账情况彭亚军称2018年与梁晨做天竺地区绿化的工程,2018年8月4日梁晨给其尾号7267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6万元,这是梁晨结的工人工资;民警询问郭愿与梁晨的转账情况,郭愿称2018年8月3日梁晨给其尾号为4455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两笔5万元,共计10万元,这是梁晨还给郭愿的欠款;民警询问付进先与梁晨的转账情况,付进先称2018年与梁晨做天竺地区拆迁铺防尘网的工程,2018年8月4日梁晨给其尾号为5544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2万元,这是梁晨结的工人工资及饭费。刘明健称梁晨2018年8月4日转账两笔,一笔5万元,一笔12100元,这是2018年7月刘明健给梁晨干活时十几个工人的工资及日常开销。李旭东称2018年8月4日梁晨向其转账的15万元是梁晨从别人处借的钱,让李旭东帮忙还。
公安机关卷宗中,李金宝称梁晨给他打了五六个月的利息,具体记不清了,后续也没有打过利息了(诉状中认可打了12万利息);梁晨借款时同意给60万感谢费,2018年2月左右,梁晨给李金宝招商银行(卡号×××)转入3次20万元,一共60万。本案中,李金宝提交前述账户交易明细表显示,2018年3月27日,梁晨向李金宝支付20万元,2018年3月28日,梁晨向李金宝支付两笔各200001元。
陈吉提交情况说明载明:一、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梁晨个人债务,与陈吉无关。(一)梁晨与陈吉于2018年5月19日建立合法夫妻关系,在此之前双方各自的债务应属于婚前个人债务。李金宝与梁晨的债务关系发生在2018年3月29日,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属于梁晨的个人债务,与陈吉无关。陈吉自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时方才知悉李金宝与梁晨之间的借款确定数额以及约定的内容。陈吉认为,该笔借款完全就不属于一个正常的借钱给朋友购置房产的情况。李金宝不仅与梁晨约定了高额使用费60万元,且自愿用自有房产作为抵押为梁晨贷款购房,并且此期间在网贷产生大量利息系李金宝与梁晨之间的约定,与陈吉无关,属于梁晨的个人债务。(二)根据李金宝提供的材料,李金宝于2018年9月借给梁晨20万元,然而此时李金宝已明知梁晨有赌博且大量外债的情况。这笔钱虽发生在陈吉与梁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吉并不知情,也不存在事后追认的情形。另,根据李金宝在起诉状中所述,其认为该笔20万元的借款也是梁晨用于购置个人房产,是婚前购房的延续,那么该笔债务应与2018年3月29日债务性质相同,自始至终都在梁晨个人名下,婚后也未曾改变。且陈吉从未在该房屋中居住和使用。目前该涉案房产也已经因为梁晨的其他债务在2020年被拍卖执行了。因为是梁晨的婚前个人财产,陈吉对于具体房产的执行情况并不清楚。(三)根据李金宝的诉状,李金宝所述的微信转账2万元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这是李金宝与梁晨的个人行为,对于这笔借款陈吉并不清楚。(四)2019年12月17日,陈吉接到天竺派出所的电话,李金宝曾以梁晨诈骗为由向派出所报案,认为梁晨是以购置房产为名,实际借款用于赌博,而非夫妻共同生活。(五)因该笔债务系梁晨的个人债务,那么实现这笔债务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也不应由陈吉承担。二、关于陈吉与梁晨之间的夫妻关系,陈吉认为,双方不仅存在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自始未曾共同生活,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亦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梁晨与陈吉亦存在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梁晨于2018年3月2日从陈吉处借款1355000元,且在双方建立婚姻关系之前又以工程用款为由自陈吉处借款。双方之间的上述全部婚前债务至今尚未偿还。梁晨更是从未尽到一名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一直以来,陈吉不仅要迫于压力偶尔替梁晨偿还部分银行利息,还要独自承担养家和照顾年幼孩子的责任。(二)梁晨于婚前所购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且陈吉甚至双方的孩子均未在该房屋出居住生活过。(三)陈吉与梁晨始终没有共同生活过,领证之后也没有办过任何婚礼,且双方之间无共同财产。陈吉一直独自带孩子居住在其父亲出资于2014年购置的位于通州香溪郡小区的自有房屋中,对梁晨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完全了解知悉。陈吉直到2018年9月初,从梁晨的妈妈处获悉梁晨长期赌博并有大量外债。在陈吉知道这件事之前,李金宝已经知道他有赌博和大量外债的情况,此后因为多个债主讨债,梁晨躲藏起来,李金宝甚至是唯一可以和梁晨联系到的人,即使是作为妻子的陈吉也曾经多次要通过李金宝才能联系到梁晨。(四)陈吉一直以来独自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生活实属不易。自获悉梁晨沾染赌博恶习以来,不断有其债权人找上门来,严重影响了陈吉以及年幼孩子的正常生活,亦给家人带来了很多困扰。陈吉早已决定结束与梁晨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是受制于梁晨目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以及疫情等因素,迟迟未予实施。综上,李金宝与梁晨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系梁晨的个人债务,与陈吉无关,陈吉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陈吉提交2014年11月3日、2014年12月4日、2015年11月27日的发票和北京首开望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晟安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通州区宋庄镇(首开香溪郡)荷香街1号院,现管理号为×号,原楼号施工号为×1号,产权人:陈吉。)以证明陈吉2014年购置了通州区的房产,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陈吉自2017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
陈吉提交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显示陈吉与梁晨自2018年1月开始存在多笔款项往来。2018年3月2日,陈吉向梁晨转账共计68.5万元。当日,梁晨出具借条载明:今有陈吉借给梁晨132.5万元,全部款项定于2018年9月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2018年3月19日,陈吉向梁晨转账57万元。2018年9月4日陈吉转给梁晨7万元,2018年9月10日梁晨转给陈吉7万元。
陈吉称,婚前梁晨多次向陈吉借款,陈吉提交的交易明细只显示2018年的情况,实际上2017年还有,在2018年3月2日陈吉和梁晨对了一下账,截止到当天梁晨尚欠陈吉64万元,之后在3月2日及3月3日梁晨又找陈吉借款68.5万元,故梁晨为陈吉出具了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共计132.5万元;3月19日梁晨又向陈吉借款57万元,由于梁晨当时出具借条后陈吉离开了北京,所以57万元没有再让梁晨出具借条,梁晨当时保证月底一定会还给陈吉,所以在3月底梁晨给梁晨转账60万元,其中57万元系3月19日借款的还款,3万元还的是3月2日之前的借款;2018年3月19日的7万元是陈吉出借给梁晨的款项,当时梁晨是为了还他的赌债,把朋友的车辆抵押了,要把这辆车弄出来,梁晨凑的款项离人家的要求差7万元,所以就找陈吉借款7万元,因此在9月10日梁晨向陈吉支付的7万元是偿还前述7万元的借款。
一审法院前往良乡监狱询问梁晨对本案的意见。梁晨称,李金宝用房子贷款给了梁晨245万元,银行转账给了梁晨20万元,微信转了2万元;后来新网银行要求提前还款,梁晨还不上,就给李金宝找了个过桥的,过桥的先把钱还给了新网银行,具体怎么还的应该李金宝记得比较清楚,之后李金宝拿到五矿公司的贷款后就把钱给了过桥的人,打款账号都是新网银行和过桥的人指定的,但具体哪个账户梁晨记不清了,这个过程梁晨是知情且同意的;李金宝的钱有一部分梁晨用于买房了,有一部分玩牌了,具体各花了多少记不清了;签合同之前梁晨给了李金宝60万元,应该是转的账;只要李金宝不要求陈吉承担责任,梁晨同意完全按照李金宝的要求来,如果要找陈吉,60万就要算一下扣掉。

一审原告诉称

诉讼中,李金宝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梁晨和陈吉支付过桥费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梁晨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李金宝以吉祥花园房屋抵押贷款的目的系将贷款转借于梁晨使用并获取好处费,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故李金宝与梁晨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梁晨应向李金宝返还245万元,李金宝应向梁晨返还600002元。由于梁晨支付600002元在先,故该笔款项应直接从245万元中扣除,李金宝有权要求梁晨返还1849998元。
李金宝主张梁晨归还垫付的利息及过桥费,前述费用属于李金宝的损失范畴。由于李金宝和梁晨对款项来源均系明知,故双方对合同无效负有同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1849998元占245万元的比例以及李金宝和梁晨的过错程度,对梁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定。
根据2018年3月28日的个人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该笔贷款的还款账户为李金宝名下尾号为2610的广发银行账户,还款日为每月的26日。前述账户自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在每月25日左右被扣除一定的款项,虽然对方户名并非新网银行,但综合本案证据来看,前述款项支付的是新网银行的还款具有高度盖然性。但2018年3月30日的19029.8元系发放贷款当天扣除,而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期还款日为该借款发放次月的该日,故无法认定该笔扣款系归还新网银行的贷款利息。前述还款加上过桥还款时李金宝偿还的19430.38元,一审法院认定,李金宝向新网银行归还的贷款利息共计为151166.74元,另李金宝向五矿支付的利息合计200957.29元,支付过桥费25万元,前述合计602124.03元。按照1849998占245万元比例计算所得结果为454664.59元。李金宝和梁晨负有同等过错,故梁晨应赔付李金宝前述损失的一半,即227332.30元。减去梁晨已支付的6个月利息数额112915.28元,梁晨还应赔付李金宝114417.02元。
协议书无效,梁晨无需向李金宝支付借款利息,但梁晨实际占用了李金宝涉案款项,故应向李金宝支付相应资金占有使用费。对梁晨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1月10日的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认为已经由上述损失赔偿部分解决,故不再支持该时间段的资金占用费。对于2020年1月11日起的资金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酌定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李金宝后续借给梁晨的20万元及2万元,目前看并无无效情形,故李金宝有权要求梁晨偿还22万元借款。由于目前并未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还款期限,故一审法院酌定以本案立案之日即2021年2月10日作为利息起算之日,利率标准为年利率3.85%。
从梁晨各个银行流水来看,245万元款项中有60万元支付给陈吉,有60万元可能用于购买佳和宜园房屋。对于支付给陈吉的60万元,陈吉在婚前向梁晨转账多笔,陈吉称前述转账支付给梁晨系借款,梁晨支付给陈吉的60万元系还款,梁晨亦主张支付给陈吉的60万元系还款。一审法院认为,前述60万元款项系梁晨在婚前所借,在婚前支付给陈吉,故即便不是梁晨给陈吉的还款,亦应是梁晨和陈吉之间形成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购买佳和宜园房屋的款项系梁晨婚前所借,并于婚前支付给董长跃,对应房屋比例应属梁晨个人财产,且佳和宜园房屋登记于梁晨个人名下,抵押后所得款项和拍卖后所得款项均未支付给陈吉,故不应认定该笔款项系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245万元中的其余款项,现并无证据证明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亦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
梁晨婚后所借20万元中有7万元支付给了陈吉,陈吉辩称此系用于归还陈吉于婚后借给梁晨的7万元。即便陈吉于婚后借给梁晨7万元,亦应在离婚时予以处理,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此对抗第三人。故对前述7万元,应认定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陈吉应对前述7万元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其余13万元,结合梁晨谎称投资工程骗取张伟款项并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的情节,在现并无证据证明13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不应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
梁晨后续所借2万元虽并未明显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但结合梁晨谎称投资工程骗取张伟款项并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的情节,在现并无证据证明前述2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不应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梁晨返还李金宝一百八十四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梁晨支付李金宝一十一万四千四百一十七元零二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梁晨支付李金宝资金占有使用费(以一百八十四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八五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四、梁晨偿还李金宝借款二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五、梁晨偿还李金宝逾期还款利息(以二十二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八五的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六、陈吉在七万元范围内对判决主文第四项中梁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陈吉在以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八五的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对判决主文第五项中梁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李金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梁晨、陈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各方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吉是否应当就梁晨的7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吉上诉主张案涉债务系梁晨的个人债务,与陈吉无关;陈吉自始未与梁晨共同居住生活过,对此借款协议及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转账借款均不知情;李金宝作为债权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账给梁晨之间的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梁晨在婚前婚后都曾向陈吉进行巨额借款,均谎称以做工程所用,实为赌博所挥霍,梁晨的所有转账均系偿还对陈吉的欠款;李金宝早已知晓梁晨赌博的行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借款给梁晨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陈吉对李金宝和梁晨之间的债务不知情,且也没有署名,事后更没有追认,梁晨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陈吉转账7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但陈吉在之后又陆续转账给梁晨16万多元,远远高于7万元,陈吉自始至终都没有享受过这7万元带来的利益;陈吉与梁晨自始至终未曾共同生活,一审法院不能简单的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认定陈吉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行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法律适用错误,李金宝借款给梁晨的行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无效行为,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判;李金宝和梁晨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行为符合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应当追究其李金宝和梁晨的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查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陈吉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就梁晨婚后所借20万元款项,李金宝是在明确知道系梁晨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出借的,故其以此为由主张该笔民间借贷行为存在无效情形,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案涉债务20万元发生时间系陈吉与梁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梁晨在收到该笔借款后将其中的7万元转账支付给了陈吉,虽然陈吉否认该笔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张双方从未一起共同生活,该笔款项是梁晨偿还陈吉之前欠付的相关巨额债务,但考虑到该笔借款发生在梁晨与陈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陈吉以梁晨的转账行为系归还其个人欠款为由对抗主张存在夫妻共债的第三人李金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如陈吉与梁晨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另行解决。最后,对于陈吉上诉主张的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及李金宝和梁晨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节,鉴于陈吉并未就此提交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陈吉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陈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陈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茵
审判员 田璐
审判员 李淼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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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沈力书记员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