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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京0106民初6700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06-28 · 配偶担责 支持

赵春艳等与王笑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坡,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
原告:赵春艳,女,1970年3月9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洋,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来杰,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艳,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笑盈,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坡、赵春艳与被告黄来杰、王笑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坡、赵春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洋,被告黄来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艳,被告王笑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永坡、赵春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69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王永坡与赵春艳系王笑盈的父母,王笑盈与黄来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2日,王笑盈、黄来杰作为买受人与王宏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王笑盈、黄来杰以301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403号房屋。2019年4月19日1403号房屋登记在王笑盈、黄来杰名下,为共同共有。王笑盈、黄来杰刚结婚没有存款,但又急需婚房,于是双方商量先找王永坡、赵春艳借款购买婚房,并承诺尽快归还借款。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王永坡、赵春艳向王笑盈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汇款共计1069500元,用于购买并装修1403号房屋。因王永坡、赵春艳借给王笑盈、黄来杰的款项也是向亲属借的,现亲属急需用钱且借款也已到期,王永坡、赵春艳只能催促王笑盈、黄来杰尽快偿还借款,但王笑盈、黄来杰一直拖延拒绝偿还,故起诉本案,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黄来杰辩称,黄来杰不同意王永坡、赵春艳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也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一、王永坡、赵春艳未提供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其提交的银行流水与其主张有差异,且黄来杰未收到款项。部分转账是王永坡、赵春艳与王笑盈的款项往来,与黄来杰无关,其他款项均系案外人与王笑盈的款项往来,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情况是黄来杰从未向王永坡、赵春艳借款,王笑盈也从未与黄来杰沟通需要向其父母借款;当时赵树礼要买车,王永坡、赵春艳将钱转到王笑盈卡上,会同王笑盈和黄来杰部分存款,一起转给了赵树礼。二、2019年7月和8月的两笔款项与黄来杰无关,房子已经购买完毕,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无需借款。2019年11月4日支付完毕装修尾款,故2019年11月14日的款项是王笑盈与王永坡、赵春艳之间的款项往来,与黄来杰无关。黄来杰父母给王笑盈及其家庭大额彩礼,2019年11月2日婚礼收到份子钱共计242735元,均由王笑盈掌握,双方无大额开支,不存在举债的事实基础。2020年5月王笑盈与黄来杰已经分居,2021年11月16日的款项与黄来杰无关,王笑盈主张在分居期间借款还公积金贷款更不属实,分居期间王笑盈掌握所有彩礼、份子钱,每个月有收入且在分居前黄来杰给王笑盈转账4万多元。王永坡、赵春艳所有主张款项未实际举证款项去向和用途与黄来杰有关。三、退一步讲,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用于黄来杰、王笑盈共同房产,也不应当属于共同债务,系对二人的赠与。王笑盈父母对购买房屋出资,但各方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处理。四、因为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基础,关于王永坡、赵春艳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王笑盈辩称,同意王永坡、赵春艳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我与黄来杰婚前开始商量购买婚房的事,商量向双方父母借款,向我父母借款的时候黄来杰也在场,借款买房及装修的事情都是我们两个一起办的。我父母借给我们共计106万余元,在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转给我共计95万元用于购买婚房,我已经全部转给了卖房人王宏;2019年7月3日至2021年11月16日我父母转给我共计11.95万元,全部用于房屋装修和偿还房屋贷款。我收到父母的借款后与黄来杰一样给父母打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我父母向我催过款,让我找黄来杰看怎么处理,在法院诉讼离婚以及黄来杰父母起诉的借款案件中,我都表示过,我出的购房款和装修款也是向父母借的。我与黄来杰办婚礼收取的份子钱20万元,当时存了一年定期,没有花费,我和黄来杰离婚的调解书对份子钱也进行了处理,由我给黄来杰9万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永坡、赵春艳是王笑盈的父母。黄来杰与王笑盈于201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3月3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9年3月10日,黄来杰与王笑盈通过微信讨论购房事宜,王笑盈称:“有没有可能少贷款,借一些钱”,黄来杰回复:“借多少啊,多少年还啊,反正要是真能借,就是贷款还的少,但也怕借了突然让还”,王笑盈称:“那肯定是管不缺钱的人借了,家人,朋友都差点意思,朋友也没那么多钱”。2019年3月22日,黄来杰、王笑盈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王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黄来杰、王笑盈以总价216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403号房屋(以下简称1403号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85万元,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黄传友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买受方代理人处签字。后,黄来杰、王笑盈又与房屋出卖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设备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301万元。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为:黄来杰、王笑盈于2019年3月22日向王宏支付2万元,于网签当日支付第二笔购房定金3万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以资金监管方式支付购房款80万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以自行支付方式支付购房款174万元,买受人留存2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剩余房款40万元,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2019年4月19日,1403号房屋登记至王笑盈、黄来杰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
王永坡、赵春艳提交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4月9日赵树礼向王笑盈转账两笔,分别为2万元、20万元。2019年4月14日,赵树礼向王笑盈转账1万元。2019年4月17日,高福荣向王笑盈转账30万元。2019年4月17日,赵树礼向王笑盈转账2万元。2019年4月18日,王永坡向王笑盈转账30万元。2019年4月18日,赵春艳向王笑盈转账8万元。2019年4月19日,赵树礼向王笑盈转账2万元。王永坡、赵春艳主张上述款项共计95万元,系其出借给黄来杰、王笑盈用于购买1403号房屋,其中部分款项系其向亲属高福荣、赵树礼借款取得,其提交二人出具的借条。王永坡、赵春艳提交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7月3日赵春艳向王笑盈转账3500元。2019年8月6日、11月14日、2020年8月7日,王永坡向王笑盈转账四笔,共计10.6万元。王永坡、赵春艳认为以上款项系其出借给黄来杰、王笑盈用于1403号房屋装修。2021年11月16日,王永坡向王笑盈支付宝账户转账1万元,王永坡、赵春艳认为以上款项系其出借给黄来杰、王笑盈用于偿还1403号房屋贷款。王永坡、赵春艳提交借条三张,内容是“我与黄来杰在2019年3月底登记结婚,为了购买婚房我们商量向我父母借款,到2019年11月我们借了购房款和装修款共计1049500元,我们承诺两年内归还。借款人:王笑盈,2019年11月19日。”“因装修今向父亲王永坡借款1万元,与上次借的购房款和装修款一起归还。借款人:王笑盈,2020年8月7日。”“今向父亲王永坡借款1万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会尽快偿还。借款人:王笑盈,2021年11月16日。”王笑盈认可王永坡、赵春艳的陈述,其称2019年借条出具时其与黄来杰都在场,其余两份借条是其与父亲王永坡二人在场时其向王永坡出具。黄来杰称其未见过借条,王笑盈亦未告知出具借条一事,借条系王笑盈单方面出具,对金额持有异议,且应由王笑盈个人偿还。本院询问黄来杰,黄来杰称其知道其父亲将房款转账给王笑盈,其他房款如何筹集其不清楚,其认可王笑盈父母确有出资,但其表示不清楚出资的用途。
王永坡、赵春艳提供王笑盈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体现其支付1403号房屋房款的记录,其中2019年4月16日,王笑盈通过资金托管方式存入北京市丰台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80万元,2019年4月19日,王笑盈向王宏转账169万元、7万元、3251元。王笑盈、黄来杰均认可另于2019年3月22日支付定金2万元,于网签日支付定金3万元。
王永坡、赵春艳提供王笑盈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11月14日收到王永坡转账2笔共计8万元后,余额为80197.87元,次日其向北京新兴快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账84400元。晓月苑装修费用汇总表,时间是2019年8月26日,显示装修支出的明细,总计金额是172655.05元。王笑盈提供其通过微信转账的装修明细,显示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支出合计为152353.05元。
另查,(2021)京0106民初23300号案件中,黄传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来杰、王笑盈共同偿还借款18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6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王笑盈答辩意见为“不同意黄传友的诉讼请求。163万元是黄传友给我转账的,是购房款,我认可,但这是赠与不是借款。黄传友还给我转了13万元,这笔钱用于装修了,并非购房款,是黄传友自愿转给我的,是赠与。”该案件查明:“黄传友与黄来杰系父子关系……2019年3月22日,黄传友分4次取款共计2万元,用于支付1403号房屋的购房定金。2019年4月3日,黄传友通过微信向黄来杰转账3万元。2019年4月16日,黄传友向王笑盈转账163万元,交易附言为“购房款”。2019年4月28日,黄传友向王笑盈转账13万元。2019年9月5日,黄传友通过微信向黄来杰转账1万元。2019年10月31日,黄传友通过微信向黄来杰转账3万元,当日,黄来杰通过微信向王笑盈转账3万元。2019年11月1日,黄传友通过微信向黄来杰转账1万元……黄来杰与王笑盈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3、4月份开始分居至今,2021年5月26日,王笑盈向本院起诉黄来杰离婚纠纷一案正式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2021)京0106民初15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笑盈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27日,本院出具(2021)京0106民初233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黄来杰与王笑盈购买1403号房屋期间,双方曾商量过向家人借款,在购房款支付期间内即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6月15日,黄传友垫资或向二人转账共计181万元,该181万元用于双方共同购房及装修,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黄传友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日向黄来杰转账的5万元,黄传友未提交证据证明该5万元用于黄来杰与王笑盈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认定该笔借款应为黄来杰的个人债务。由此,判决:“一、黄来杰、王笑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传友借款181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8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黄来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传友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黄传友的其他诉讼请求。”王笑盈不服该判决书,提起上诉,后于2022年4月27日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关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在黄来杰与王笑盈购买1403号房屋期间,双方曾商量过向家人借款。王笑盈、黄来杰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1403号房屋所涉房款金额巨大,王笑盈支付房款的银行账户在支付购房款之前并无积蓄,是收到来自王永坡、赵春艳、二人亲属及黄来杰父亲黄传友转账的款项后,王笑盈使用该部分款项支付大额房款。现黄来杰认可王笑盈父母对购房进行了出资,但否认是借贷关系且对金额持有异议。现考虑到王笑盈向王永坡、赵春艳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结合黄来杰父亲黄传友的大额转账已经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王笑盈、黄来杰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黄来杰对于大额款项的进账否认为借贷但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因此,本院认定支付房款期间,王笑盈账户收到的95万元系王永坡、赵春艳出借用于王笑盈、黄来杰支付1403号房屋购房款,该95万元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王永坡、赵春艳要求黄来杰、王笑盈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该95万元的还款时间,王笑盈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的借条承诺于两年内归还,现王永坡、赵春艳主张2021年11月20日为逾期还款起算日,本院不持异议,逾期还款利息,本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关于王永坡于2019年11月14日转账给王笑盈2笔共计8万元款项,王永坡、赵春艳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8月6日、2020年8月7日转账给王笑盈的款项共计29500元,王笑盈认可该款项系借款,本院不持异议。黄来杰不认可该款项系借款,经查,2019年11月14日转入的8万元随后支付至北京新兴快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且王永坡、赵春艳未提交证据证明该8万元用于黄来杰与王笑盈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本院对王永坡、赵春艳认为该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采纳,该笔借款应为王笑盈的个人债务,由王笑盈进行偿还。对于其余29500元款项,王永坡、赵春艳、王笑盈均表示该款项系借款,本院不持异议。黄来杰不认可该款项系借款,王永坡、赵春艳、王笑盈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系用于1403号房屋装修,因该款项转入王笑盈账户,应为王笑盈的个人债务,由王笑盈进行偿还。关于以上109500元的还款时间,王永坡、赵春艳主张2021年11月20日为逾期还款起算日,符合王笑盈书写的借条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本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关于王永坡于2021年11月16日向王笑盈支付宝账户转账1万元,王永坡、赵春艳、王笑盈均表示该款项系借款,本院不持异议。黄来杰不认可该款项系借款,王永坡、赵春艳、王笑盈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系用于1403号房屋偿还贷款,因该款项转入王笑盈账户,应为王笑盈的个人债务,由王笑盈进行偿还。关于利息的认定,因王笑盈出具的借条中未表明还款时间,故本院确定自王笑盈收到本案起诉状之日即2022年4月27日开始起算利息,并酌情确定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黄来杰、王笑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王永坡、赵春艳借款9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王笑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王永坡、赵春艳借款119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9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2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王永坡、赵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黄来杰、王笑盈共同负担11430元(王永坡、赵春艳已预交,黄来杰、王笑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永坡、赵春艳),由王笑盈负担805元(王永坡、赵春艳已预交,王笑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永坡、赵春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