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京0108民初1217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09-08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倪益如与姜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益如,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泓,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倪斌,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xxx。

审理经过

原告倪益如与被告姜泓、第三人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倪益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华、刘影,被告姜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毕晨,第三人倪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倪益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姜泓:1、向倪益如偿还90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0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姜泓与倪斌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倪益如系倪斌之父。婚后不久姜泓与倪斌移居德国,两人在德国的生活成本较高,并准备在德国购置房产。因姜泓在德国没有工作,家庭支出均靠倪斌负担,两人的积蓄及收入无法支撑上述支出,故姜泓让倪斌向倪益如借款。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5月18日期间,倪益如通过转账汇款或者现金汇款方式,共向倪斌汇款902000元。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6月16日,倪斌将上述款项中的70万元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转给姜泓。但姜泓不仅未将上述款项用于购房,还拒绝向倪斌及倪益如说明上述款项的用途。倪斌与姜泓的感情逐渐破裂,2021年1月19日姜泓提起离婚诉讼。倪益如多次催促两人还款,倪斌表示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无力偿还借款,姜泓则直接拒绝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姜泓答辩称:不认可借贷关系的存在,姜泓没有借款行为;倪益如没有向姜泓的转账,仅有向倪斌的转账;涉及到的金额为70万元,其中包括2018年12月27日、12月28日倪斌向姜泓分别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2019年6月11日至6月16日倪斌分6笔转给姜泓,共计60万元,这都是倪斌与姜泓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入倪斌述称:对倪益如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查明

2018年10月8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15.2万元,备注“家用”;庭审中,倪益如称其于同年12月24日通过银行取现的方式交付给倪斌2万元,这笔钱实际用于倪斌和姜泓的生活,属于他们的购房储备款,并有相应的取款记录予以佐证,倪斌对此予以认可;12月25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5万元。2019年2月9日,倪益如向倪斌汇款50万元,同年2月12日,倪益如向倪斌汇款1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均备注“购房用款”;3月9日,倪益如分两笔向倪斌各转1万元,其中一笔备注“购房用款”;3月10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2万元,备注“购房款”;3月11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2万元;3月12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1万元;5月18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1万元,备注“转给姜泓”。
2018年12月27日、12月28日,倪斌分两笔向姜泓各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2019年6月11日至6月16日,倪斌分六笔向姜泓各转账10万元,共计60万元。
倪益如与姜泓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月28日,倪益如称:“春节期间我争取把外面能收回的资金尽量收回,争取早点把德国的房子买成”,姜泓答复:“好的”;同年6月7日,倪益如称:“你们房子的事,我这还有一部分钱因公司暂时支不出,可能还要等一下”“我在催款,争取早日给你们”,姜泓回复:“好的呀,如果钱到位了我们就尽快买房子了,现在房源有限,遇到好的就下手了”;2019年5月18日,倪益如称:“你好姜泓!发个账号给我们好给你们打些营养费”,姜泓回复:“爸,不用啦,我们这边暂时不需要钱,您跟妈留着吧”,倪益如答复:“这是你妈的心意,生小孩也要营养。你这个要收下的。发个账号给我”,姜泓称:“好吧,那您就打到小斌账户上吧,谢谢爸爸妈妈”。
倪益如与倪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2月2日,倪益如问道:“我转给你吗,现在有20万了,将来陆续到账”,倪斌答复:“你就先转我中国银行的账户上,人民币”,倪益如称:“好的,等我转到中行后转给你”,倪斌回应:“好的,不急”,倪益如随后表示:“春节前后转给你,可能争取先给你60万,以后5月份再给10万-20万”,倪斌答复:“好的”。此后,倪益如多次向倪斌询问购房进展。
庭审过程中,姜泓称其与倪斌的婚礼举办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倪斌对此予以认可。姜泓自认2019年1月28日之后有了计划购房一事,但至今没有购买。倪斌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5500欧每月。
经核实,姜泓与倪斌于201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2018年10月8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15.2万元一节,虽然备注“家用”,但考虑到该笔款项并非发生在倪斌与姜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倪益如的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12月24日,倪益如通过银行取现的方式交付给倪斌2万元一节以及12月25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5万元一节,姜泓辩称上述7万元均发生在婚礼前一天和前两天,因此款项用途为筹备婚礼或者支付彩礼。本院认为,结合婚礼举办时间以及姜泓与倪斌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认定该笔款项和婚礼筹备之间存在较大关联性,并且考虑到倪益如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倪斌、姜泓二人的共同生活,故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倪益如分多笔向倪斌转账共计67万元一节,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姜泓的自认,姜泓与倪斌自2019年1月28日起开始筹备在德国购房一事,倪益如也一直在为购房一事积极筹措资金,并且陆续向倪斌转款,亦有相关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姜泓辩称,其与倪益如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母双方承担部分购房款是常见形式,因此倪益如筹集的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对倪斌和姜泓的赠与。本院认为,倪益如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应由姜泓承担倪益如的出资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姜泓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倪益如的出资系赠与。子女购房时由父母出资给予资助,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故倪益如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向倪斌转账的共计67万元,应认定为向倪斌、姜泓支付的借款。该笔67万元的债务系姜泓与倪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倪益如作为债权人有权就该笔债务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姜泓作为本案被告对此负有偿还义务,并且有权就该笔债务向倪斌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2019年5月18日,倪益如向倪斌转账1万元一节,倪益如主张这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备注“转给姜泓”的意思是让倪斌和姜泓买房,姜泓懂德语,就想着直接转给姜泓。姜泓不认可这是借款,认为这是倪益如单独给孩子的营养费,并且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转账当天倪益如确实曾经主动表示要给姜泓一笔孩子的营养费,也按照姜泓的指示直接转到了倪斌的账户。本院对姜泓的辩称予以采信,认定该笔款项并非借款,姜泓无需进行偿还。
关于倪益如要求支付利息一节,起诉后合理期限内应清偿借款,本院对利息起算日期调整为首次开庭当日即2022年6月17日。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姜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倪益如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倪益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姜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0元、公告费260元(倪益如已预交),由倪益如负担3624元(已交纳),由姜泓负担94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