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京0106民初16440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4-21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李凤荣与刘芊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凤荣,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芊芊,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阳,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凤荣与被告刘芊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被告刘芊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凤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芊芊向原告李凤荣偿还借款499999元及利息(以49999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原告儿子娄跃与被告刘芊芊结婚,双方于2022年3月24日判决离婚。婚前刘芊芊以其个人名义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房屋坐落:北京市延庆区新城03街区会展中心东侧一期YQ00-0003-0009地块D-3#住宅楼1层1单元-101)。在前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刘芊芊与娄跃于2020年9月3日签署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该房屋为刘芊芊个人资格申请的共有产权房,产权归刘芊芊所有,与娄跃无关。2.因刘芊芊想离婚后购买该房产,娄跃不同意,故后期离婚娄跃需配合刘芊芊办理房产证更名等系列手续。其中,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刘芊芊和娄跃双方各付一半。3.该房产的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刘芊芊承担。娄跃向刘芊芊支付或花费的费用均视为生活开销,与房产无关。4.该房产及其附属产品(车位、仓储等)均与娄跃无关。5.该房产权升值、盈利等均与娄跃无关。6.该房产权及其附属产品均视为刘芊芊个人财产,娄跃无权拥有。2020年10月9日刘芊芊、娄跃与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北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约定总房款1683656元,其中首付款1203656元。刘芊芊因其无力支付购房款向原告借款499999元。原告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告转款69999元,2020年6月21日向被告转款13万元,2020年9月11日向被告转款25万元,2020年9月12日向被告转款5万元。后被告刘芊芊用上述款项支付首付款。2021年12月17日延庆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上述《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返还购房款1243656元,现上述房款已全部退还刘芊芊个人,而被告刘芊芊拒不向原告返还借款,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

被告辩称

刘芊芊辩称:第一,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款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定借贷关系。1.人民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之时,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关系的认定应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于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作出任何关于借贷款项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2.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资为借贷的事实证明责任在于父母一方,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行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于本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出资的49万余元为借贷,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和房屋预售合同,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第二,原告诉讼请求499999元款项中的200000元系因结婚而给予的彩礼,并非借款。被告与原告之子娄跃于2020年5月20日结婚,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天晚上,男女双方及双方父母共6人在家中聚餐,庆祝双方结婚。在聚餐过程中,原告取出自己的银行卡交予被告,表示这是给予刘芊芊的一个惊喜,可以任意使用,并告知了被告银行卡密码。该行为系明确的赠与行为,该卡内的200000款项之性质并非借款,而是我们俗称的彩礼。被告在获得赠与后并未立即将卡内款项转出,而是在之后的2020年6月16日和6月21日将卡内款项转至自己银行卡。鉴于该200000并非借款,也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偿还。另外,根据原告在给付彩礼之时“这不还要买房吗”、“买房当一个就是说给你添点”等表述,可以推断其在9月分两次转账给被告的30万元同样是对夫妻二人买房的赠与,而并非借款。第三,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被告与娄跃于2020年5月20日结婚,除200000彩礼外,其余款项的转账也均发生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2020年10月9日,被告与娄跃共同与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北京市公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延庆区的共有产权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告于被告婚后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将30万元款项转账至被告银行卡,也未作出借贷或仅赠与其子娄跃一方的意思表示,其情形符合前述第22条之规定,因此,原告向被告转账的30万元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非借款,原告无权要求返还。第四,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配不影响案涉款项赠与性质的认定。转账行为的性质系赠与还是借款,应根据转账之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签署借款凭证、是否存在明确约定等方面进行判断,而不应受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的影响。于本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将房屋所有权分予女方,这是双方一致达成的明确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财产的分割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同时,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并未就首付款来源的款项性质进行说明,原告也未对该房产分割比例提出任何意见,说明男方及其父母均认可赠与行为的效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效力。综上所述,原告转账予被告的199999元系彩礼,不存在退还情形,另300000元款项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非借款,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偿还。综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凤荣系娄跃之母。刘芊芊与娄跃于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娄跃系再婚,刘芊芊系初婚,双方婚后无子女。
2021年3月10日,刘芊芊、娄跃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京0119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确认:一、刘芊芊、娄跃与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北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编号:GY2298270)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二、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返还刘芊芊,娄跃购房款共计1243656元;三、案件受理费8292元,由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刘芊芊、娄跃”。
2022年1月5日,娄跃以刘芊芊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2021)京0109民初2345号调解书确定的共同债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68.6万元。刘芊芊在该案中辩称“认可娄跃所述双方结婚情况,同意离婚。娄跃要求分割的调解书履行款项已由刘芊芊取得,但该款项系刘芊芊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对娄跃主张的债务认为应另行解决,故不作答辩。娄跃在婚后准备对其母李凤荣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府王苑二号楼一单元703房屋进行装修,但因经济困难,收入微薄,故要求刘芊芊使用个人信用从银行贷款用于房屋装修。娄跃于2021年7月18日出具承诺,同意房屋装修费用中的25万元由娄跃承担,故娄跃应返还被告25万元并按照1年期LPR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期间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故请法院依法认定娄跃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判令娄跃向刘芊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京01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娄跃与刘芊芊离婚;娄跃支付刘芊芊装修费250000元;驳回娄跃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刘芊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娄跃和刘芊芊于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娄跃系再婚,刘芊芊系初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一、双方婚后购房情况。2020年9月3日,娄跃(作为乙方)与刘芊芊(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2020年9月3日协议书》),内容为:关于北京市延庆区中交富力·雅郡房产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该房产为甲方个人资格申请的共有产权房,产权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2.因甲方想离婚后购买该房产,乙方不同意,故后期离婚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房产证更名等系列手续。其中,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各付一半。3.该房产的首付款和贷款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支付或花费的费用均视为生活开销,与房贷无关。4.该房产及其附属产品(车位、仓储等)均与乙方无关。5.该房产权、升值、盈利等均与乙方无关。6该房产权及其附属产品均视为甲方个人财产,乙方无权拥有。另:若涉及二十万的彩礼费纠纷,详见‘离婚协议’,与该房产无关。2020年10月9日,娄跃、刘芊芊与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北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娄跃、刘芊芊购买位于北京延庆区新城03街区会展中心东侧一期YQ00-0003-0009地块D-3#住宅楼1层1单元-101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2021年,娄跃、刘芊芊作为共同原告,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起诉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费。2021年12月17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9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返还娄跃、刘芊芊购房款共计1243656元。刘芊芊认可其已收到调解书确定的购房款。刘芊芊主张娄跃曾承诺退回的购房款全部归刘芊芊所有,并提交落款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的手写字据一份(以下简称《2021年7月18日字据》),内容为,本人承诺延庆房产所有退款均归刘芊芊所有,西府王苑二号楼一单元703房产归刘芊芊所有,待房产证下来后完成过户。婚后如果购买新房产以刘芊芊个人名下购买房产归个人所有。西府王苑二号楼一单元703房产装修25万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该字据下方有娄跃签字。娄跃认可该字据的真实性,但主张签署字据时娄跃喝多了,故要求行使撤销权;《2020年9月3日协议书》只约定了房产的产权和升值问题,与购房款无关,且刘芊芊当时说如果娄跃不写协议书就不参加婚礼。就行使撤销权一节,娄跃提交其与刘芊芊之间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的《撤销声明》,内容为,本人娄跃针对2021年7月18日写的‘承诺延庆房产所有退款均归刘芊芊所有’,因延庆法院(2021)京0119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返还刘芊芊、娄跃购房款共计1243656元’,现退款尚未交付,本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2021年7月18日关于延庆房产退款的赠与,望请知悉。二、娄跃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情况。娄跃主张双方共有夫妻共同债务68.6万元,包括为购置延庆房产向其母李凤荣借款499999元;为装修其母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后街10号院西府玉苑2号楼1单元703号房屋(以下简称703房屋),李凤荣向刘芊芊转账4万元,同时娄跃从其表姐胡晓童处借款5万元转给刘芊芊;为支付房租,李凤荣向刘芊芊转账36000元。为佐证上述事实,娄跃提交李凤荣及娄跃名下银行流水。刘芊芊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该判决书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存在夫妻感情为基础,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刘芊芊同意与娄跃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对双方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首先,关于娄跃主张的共同债权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20年9月3日协议书》系娄跃、刘芊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其中明确约定涉诉房屋归刘芊芊所有,首付款及贷款亦由刘芊芊承担,此后娄跃出具的《2021年7月18日字据》亦明确了退房款由刘芊芊一人取得的意思表示。娄跃主张其随后对《2021年7月18日字据》行使撤销权,但娄跃出具上述字据的行为并非赠与,娄跃对此并无任意撤销权,故(2021)京0119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的1243656元购房款应属于合同相对方就涉诉房屋返还的出资款,亦应归属刘芊芊个人所有。其次,关于娄跃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情况,因娄跃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出相关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解决”。
关于本案涉及的款项,第一,2020年5月20日,李凤荣将一张户名为李凤荣的卡号为×××的银行卡交与刘芊芊。刘芊芊于2020年6月16日从该银行卡中支取69999元,于2020年6月21日从该银行卡中转出13万元至刘芊芊的银行账户内。关于该笔款项的性质,李凤荣认为刘芊芊向其借款199999元用于购买涉诉房屋,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约定利息;该笔款项不是彩礼,刘芊芊曾表示不要彩礼,彩礼应是支付给刘芊芊父母的,而不是支付给刘芊芊的;《2020年9月3日协议书》记载的“若涉及二十万的彩礼费纠纷,详见离婚协议,与该房产无关”,该内容系刘芊芊单方书写的,娄跃和刘芊芊未签署离婚协议。刘芊芊对此不予认可,该笔款项是办理结婚登记当天,娄跃及其父母、刘芊芊及其父母聚餐时,李凤荣将该银行卡交给刘芊芊使用支配,该笔款项是彩礼,并非借款;娄跃和刘芊芊未签署离婚协议。
第二,2020年9月11日,李凤荣向刘芊芊转账25万元。2020年9月12日,李凤荣向刘芊芊转账5万元。刘芊芊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20年9月12日将该笔款项用于支付涉诉房屋购房款。关于该笔款项的性质,李凤荣认为刘芊芊向其借款用于购买涉诉房屋,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没有约定利息;刘芊芊和娄跃明确约定涉诉房屋归刘芊芊所有,刘芊芊无力支付购房款,向其借款。刘芊芊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不是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案涉的199999元,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本案中,李凤荣于娄跃、刘芊芊办理结婚登记当天交给刘芊芊一张其名下的银行卡,之后刘芊芊从该银行卡中转账支取199999元,刘芊芊认为该款项系李凤荣所送的彩礼。李凤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刘芊芊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李凤荣支付该笔款项方式和时间的特殊性,应当认定该笔款项199999元系彩礼。李凤荣认为双方之间就该笔199999元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要求刘芊芊返还上述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的30万元,李凤荣主张刘芊芊因购买涉诉房屋而向其借款30万元,刘芊芊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是李凤荣赠与款项,李凤荣对此不予认可,对此刘芊芊应负有举证义务以反驳李凤荣的主张,但刘芊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所收取的款项系赠与,刘芊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涉诉房屋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已解除,刘芊芊收到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的购房款后,应当及时将相应款项返还给李凤荣。故对于李凤荣要求刘芊芊返还3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9月3日协议书》系娄跃、刘芊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其中明确约定涉诉房屋归刘芊芊所有,首付款及贷款亦由刘芊芊承担。据此,刘芊芊认为该笔30万元系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芊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凤荣偿还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刘芊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凤荣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凤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9.99元,由原告李凤荣负担3519.99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芊芊负担5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