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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京0108民初1130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10-28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刘志倩与刘茜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倩,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顺,北京正司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飞,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刘茜茜,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总部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春,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红芳,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倩与被告刘云飞、刘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志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顺,被告刘云飞,被告刘茜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春、邬红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志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刘云飞、刘茜茜共同:1、偿还借款132042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刘志倩与刘云飞是父子关系。刘云飞与刘茜茜原来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18日结婚登记,于2021年9月6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刘云飞与刘茜茜婚后购买了位于南京的住房一套(以下简称南京房屋)。之后刘云飞与刘茜茜将南京房屋出售后,又购买了北京首邑溪谷的住房(以下简称北京首邑房屋)一套。在刘云飞与刘茜茜离婚案件中,刘茜茜认可刘志倩对刘云飞与刘茜茜购房予以资助。刘志倩出借款项时,要求刘云飞与刘茜茜出具借条,但刘茜茜一直不愿意在借条上签字,为了家庭和睦,刘云飞代刘茜茜签署了借条。2021年,刘云飞与刘茜茜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关于刘茜茜父母出资部分,经法院判决由刘云飞与刘茜茜对该155万元出资共同偿还,但对刘志倩出资部分法院未处理。为维护刘志倩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云飞辩称,认可刘志倩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刘茜茜辩称,不同意刘志倩的诉讼请求,刘志倩与刘茜茜、刘云飞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刘志倩主张的130万元是对刘云飞、刘茜茜的赠与,这130万元的组成如下,是刘志倩统计出来的:1、2012年3月29日刘志倩转给南京我爱我家2000元,2012年3月30日转给南京我爱我家10636元,这是买南京房屋的中介费。2、2012年5月7日刘志倩转账给刘茜茜345000元,这是婚前转给刘茜茜的,用来买南京的房子了,其中188000元是彩礼。2012年9月26日2万元,用来买结婚戒指了。刘云飞、刘茜茜是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5日举办的婚礼。3、2014年4月26日刘志倩转给北京链家52785元,这是买大兴区首邑溪谷房子的中介费。4、刘志倩分四次转账给李建柱89万元(2014年5月12日转款4万元、7月1日转款65万元、8月30日转款10万元、10月30日转款10万元),是购买李建柱首邑溪谷的房子的购房款。以上款项都是刘志倩与刘志倩妻子对刘云飞、刘茜茜的赠与,根本不是借款。在刘云飞、刘茜茜九年多的婚姻生活期间,刘志倩从未向刘云飞、刘茜茜提过借款事宜,也从未主张过返还借款。现在刘云飞、刘茜茜已经离婚,刘志倩才起诉要求刘云飞、刘茜茜偿还本来赠与的钱款。刘志倩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合乎日常经验法则。本案明显是因为刘茜茜和刘云飞离婚引起,是刘志倩和其子刘云飞虚构的债务,根本不存在。法院应当结合刘云飞、刘茜茜离婚的背景来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一、刘茜茜、刘云飞与刘志倩之间不存在借款的合意,债务为虚假债务。借贷合意的判断应当以债权关系发生的时间点为准,不能通过事后确认的方式确定已经发生过的行为的性质,更不能因为刘云飞的事后追认行为,将债务及于刘茜茜。刘志倩主张的所有款项均发生在2014年10月30日前,转账付款当时刘志倩与刘云飞、刘茜茜之间并没有明确款项为借贷,也没有签署过借条,当时说是给刘云飞、刘茜茜买房,给的意思就是赠与。2012年的345000元发生在刘云飞、刘茜茜结婚前,尤其是彩礼钱188000元和2万元婚戒钱任何人都不可能认为是借款。2014年的89万元直接转给卖房人李建柱,即便刘茜茜意识到购房款一部分来源于刘志倩,根据现实国情,也会认为刘志倩的款项是对小两口的赠与,不可能意识到款项为借款性质。刘云飞如果个人将赠与的钱款追认为借款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即便成立债务,该债务应由刘云飞个人承担,不应对刘茜茜产生法律效力。二、刘茜茜、刘云飞购房时,双方父母都有出资,除明确是借款外,都是对刘云飞、刘茜茜的赠与。2012年5月8日刘云飞、刘茜茜结婚前,刘茜茜的父母也出资了10万元用于购买南京的房子,刘云飞、刘茜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加上贷款20万元,购买了南京的房屋,登记在刘茜茜名下。双方结婚后,南京房屋的贷款也是刘茜茜的母亲每月偿还,最后在卖房时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2014年5月至10月,这89万元全部都是刘志倩转账给首邑溪谷的房主李建柱,此次购房,刘茜茜的父母也出资了31万元(2014年8月12日10万元、2014年8月17日17万元、2014年8月27日4万元)。双方父母的出资都是对刘茜茜、刘云飞双方的赠与,没有任何人提出父母的出资是借款。三、刘云飞、刘茜茜与双方父母之间借贷关系是有明确说明的,并且有借条。在第三次买房,也就是买康盛园房子时,刘茜茜父母将自己在南京的房子出售后借给刘云飞、刘茜茜157万元,明确写了借条。借条写的是155万元,这155万元在离婚时已经处理完毕。当时写借条是因为刘云飞婚姻中有过错,几次写保证书,刘茜茜父母为了防止自己女儿利益受损,并且此次出资金额巨大又是变卖自己住房所得。四、刘志倩明知2014年转给李建柱的89万元是为刘云飞和刘茜茜购房,购房原因是刘茜茜和刘云飞的孩子即将出生,刘茜茜和刘云飞在北京没有住房,自刘茜茜来北京工作后一直租房居住。双方家庭商议好,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由女方母亲辞职来北京帮助照顾孩子,男方家买房时多出点儿钱。此次购房,刘茜茜的父母亦出资31万元。这本是家庭分工不同,双方家庭都有付出。现刘茜茜母亲帮助刘云飞、刘茜茜将孩子抚养长大,孩子已进入小学,刘茜茜父母为家庭的付出无法量化为金钱,但其中的辛苦略有生活经验的人都能知晓。现在刘云飞、刘茜茜离婚后,男方家庭却妄图索回购房出资款,刘志倩将其对家庭的付出悉数拿回,这是不诚信的体现。刘云飞、刘茜茜婚后购买房屋系刘云飞、刘茜茜乃至双方家庭间达成的约定,刘志倩所诉款项应当认定为对刘茜茜、刘云飞的赠与,而不是借款。刘云飞的父母经济条件优越,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三居室的住房(价格八九百万元),还有一处待拆迁的平房(海淀区清河四街西后街115号),地理位置好,交通便利。二人都有很高额的退休金(刘志倩退休近万元),刘志倩并不是用毕生的积蓄帮刘云飞、刘茜茜买房;而刘云飞、刘茜茜收入不高,尤其是刘云飞一直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低,在2021年离婚时刘云飞自述做练车陪练,工作不稳定,收入每月三四千元,2012年至2014年时可能更低。刘志倩在出资时是明知自己子女的收入状况的,明知刘云飞无能力偿还高额的借款的,所以刘志倩从来没有提过钱是借给刘云飞、刘茜茜的,一直是说给刘云飞、刘茜茜的。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房价高企,只凭两个年轻人的工资很难买得起房;在中国,一般的情况都是结婚时男方家准备婚房,即便是这样,刘茜茜的父母在刘云飞、刘茜茜买房时出资了四十多万元,平时资助刘云飞、刘茜茜生活也零星转账八万元,且每月负担刘云飞、刘茜茜的家庭生活开销三四千元,七八年间光日常生活开销也支出了三四十万元。而刘云飞的父母除了资助买房,在平时生活中没有其他帮助。两个家庭给予刘云飞、刘茜茜的金钱方面的帮助几乎是相等的,女方家还出力帮助照顾孩子。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房。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子女的居住问题,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并且以此谋利。刘志倩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刘志倩的诉讼请求。退一万步讲,因为刘志倩为刘云飞、刘茜茜买房的出资是赠与,法院如果认定为借款,那么,刘茜茜父母对刘云飞、刘茜茜的赠与也应该认定为借款。刘茜茜父母的出资为:10万元+31万元+2万元+79000元+25万元(按每月3000元计算7年生活费)+22900元,共计781900元。五、2020年6月,刘云飞起诉离婚时,称只有债务20万元;在2021年6月24日的开庭笔录中,刘云飞对于向刘茜茜父母借款155万元,在有明确借条的情况下尚且说是刘茜茜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不同意偿还该笔债务,后来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刘云飞才承认写了借条确实是借款,“举重以明轻”,由此可见,之前双方父母对双方的资助没有明确为借款的都是应当是赠与。六、刘志倩的这次诉讼是为了实现减少刘茜茜财产的目的,刘志倩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索要回款项,或者说进一步证明刘志倩明知自己儿子无力偿还债务,本就不是借款,否则在刘云飞一人承担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刘志倩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刘志倩的根本目的是侵害刘茜茜的利益。刘志倩主张的130万元,以刘云飞的收入每月三四千元,每月一半用来还贷,每年还2万元,刘茜茜再还2万元,130万元要还32.5年。结合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来看,刘志倩和刘云飞联合起来从离婚中获益,刘茜茜的基本权利将受到极大损害,刘茜茜和孩子的基本生存受到影响。根据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康盛园的房屋归刘茜茜所有,刘茜茜支付刘云飞折价补偿款175万元,还要偿还刘茜茜父母775000元,还有房屋贷款本息100万元;现刘志倩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偿还13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现有情况,若认定1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刘茜茜一人要承担65万元。那么,刘茜茜要承担总共4175000元的对外债务,而离婚诉讼中房屋估价仅为460万元,刘茜茜还需要抚养孩子,房子只是解决了居住问题,根本不能出卖。由此,通过离婚和民间借贷诉讼,刘云飞一家没有任何损失,还可能受益;刘茜茜不仅丝毫没有保障反而面临着巨大的还债压力,使得刘茜茜和孩子的生活丝毫没有保障,本来简单的离婚事宜,结合离婚、民间借贷诉讼,使刘茜茜利益受到侵害。婚姻家庭类案件除了理性还应讲亲情,刘茜茜、刘云飞还有共同的孩子需要抚养,刘志倩作为孩子的爷爷,当然也希望孩子健康成长,不想让孩子受苦,刘茜茜尽力争取利益也不过是想给孩子一个安稳的家而已,希望刘志倩能够理性的、真诚的处理问题。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不应该发生的案件,是一桩虚假诉讼,请求驳回刘志倩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查明

经查,刘志倩系刘云飞之父。刘云飞与刘茜茜于201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
2021年9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刘茜茜与刘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0115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7754号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载明有以下内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5号楼5层3-502房屋于2018年5月8日签订购房合同,房款497万元,首付款417万元,贷款80万元,契税26855元,中介费109340元,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刘茜茜,房屋建筑面积为137.2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房屋价值为460万元,尚欠贷款本息1048437.33元未还。购房时,刘云飞与刘茜茜向刘宪金借款155万元。双方认可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刘云飞主张债务,刘茜茜对此不予认可。”;“关于共同债权,刘茜茜提交刘云飞书写的声明,声明内容为刘云飞、刘茜茜共同出借款项共四笔,以上出借款若出现风险,全部由刘云飞承担代偿义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502房屋系刘茜茜与刘云飞的夫妻共同财产,502房屋归刘茜茜所有,剩余贷款由刘茜茜自行偿还,刘茜茜给付刘云飞相应房屋折价款,折价款数额本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对于刘茜茜主张的15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负担。对于刘云飞主张的债务,可与债权人另行协商解决。”
诉讼中,刘志倩称因刘云飞、刘茜茜购买房屋需要多次向其借款,刘志倩出借金额共计1320421元,具体明细包括:1、2012年5月7日转给刘茜茜345000元;2、2012年9月26日转给刘茜茜2万元;3、2012年3月29日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中介用于给付房屋税费12636元;4、2014年4月26日通过信用卡消费方式向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两笔支出52785元;5、2014年5月12日转给卖房人李建柱4万元;6、2014年7月1日转给李建柱65万元;7、2014年8月30日转给李建柱10万元;8、2014年10月30日转给李建柱10万元;以上第1至3笔系针对南京房屋,第4至8笔系针对北京首邑房屋。经庭审组织当事人质证,刘云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刘茜茜主要发表质证意见称,第1笔345000元用于购买南京房屋,其中有188000元是彩礼钱,第2笔2万元是购买婚戒的钱,后续第3至第8笔款项均非转给刘茜茜。
诉讼中,刘茜茜为证明其辩称,主要提交以下证据,1、用于购买南京房屋的建设银行流水,刘茜茜称南京房屋对价为575000元,刘茜茜父母出资了10万元,2012年5月10日刘茜茜将38万元转账给房主,双方父母出资均系赠予,2012年9月28日取现17500元用于购买婚戒。2、用于购买北京首邑房屋的银行流水,刘茜茜父母分三次存入刘茜茜信用卡31万元,用于购买该房屋,该次买房均系双方父母对刘云飞、刘茜茜的赠予。3、第三次购房(以下简称康盛园房屋)的借款凭据和银行转账凭证,刘茜茜父母共计转账157万元,由刘云飞、刘茜茜共同向刘茜茜父母出具了借款155万元的借条,以证明刘茜茜父母的打款是借款,明确了借贷关系。4、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刘茜茜的父母来帮忙夫妻二人向刘茜茜转账79000元,刘茜茜认为也是赠与,不包括日常的开销。5、还款交易明细,证明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北京首邑房屋的还贷情况,均是刘茜茜用公积金偿还,刘云飞没有能力偿还,所以刘志倩的付款是赠与。6、还款交易明细,证明自2018年11月至2021年1月康盛园房屋的还贷情况,均是刘茜茜用公积金偿还,证明刘云飞没有能力偿还,所以刘志倩的付款是赠与。7、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以及抵押合同、车辆的还贷流水明细,证明车辆登记在刘志倩名下,但是以刘茜茜名义贷款145421元,婚后刘云飞、刘茜茜偿还贷款共计162674.56元,双方都有赠与行为。8、庭审笔录、离婚判决书,证明刘云飞在2021年6月7日庭审笔录中陈述收入不稳定。9、债务声明银行转账,证明刘云飞、刘茜茜有共同债权。10、调解笔录,笔录中显示法院询问“双方有无其他的债权、债务、股权、债券”,刘云飞称“有,我欠别人20万左右和别人欠我们夫妻共同财产13万元左右”即对于刘志倩起诉的款项,刘云飞起诉离婚时不认为是借款。经庭审组织当事人质证,刘志倩主要质证称,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没有彩礼、也不是婚戒;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离婚诉讼中已经处理完毕;证据4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5、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应视为共同还款;证据7至10与本案无关。刘云飞主要质证称,质证意见同刘志倩所发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判定。对于该争议焦点,刘志倩主要依据其向刘茜茜的转账记录、向房屋出卖人给付购房款及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等证据主张其与刘云飞、刘茜茜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云飞对于刘志倩的主张不持异议。刘茜茜对此不予认可,并就此提交了银行流水、还款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父母的投入除有明确借条的款项外均为赠予等辩称。依据上述规定,经核查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认为,一方面,刘志倩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刘茜茜、刘云飞之间就案涉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一是刘志倩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中,案涉款项转账均未显示有借款等内容,亦未显示刘志倩有关其向刘云飞、刘茜茜出借借款等意思表示,且大部分款项并未转入刘茜茜或刘云飞名下;二是刘志倩未提交收据、借条、欠条等其他证明借贷合意之凭证;三是刘志倩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刘云飞、刘茜茜对于案涉借款的借款期限、利息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催要等事实。另一方面,考虑到刘志倩与刘云飞、刘茜茜之间身份关系变化的特殊性,转账行为发生于刘云飞与刘茜茜婚姻存续期间,针对该期间刘云飞与刘茜茜就刘茜茜父母的转款出具了借款凭证等行为,本案中刘志倩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据此,对于刘志倩要求刘云飞、刘茜茜偿还借款1320421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以及提交的证据,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和证据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辩主张和证据的认定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志倩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84元,原告刘志倩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