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京0106民初10923号
田建东与岳哲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 被告:朱某。 被告:岳某。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某,朱某,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某、岳某偿还借款57832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女儿朱某、女婿岳某想给他们一岁的儿子岳圣博购买一套海淀区的学区房,为儿子上学早做准备。由于他们的首付款不够,朱某就从我这借款578320元。由于我现在岁数一天比一天大了,多次让他们还款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朱某辩称,同意田某的诉讼请求,可以支付利息。钱是我们借的,用于购买房屋。 岳某辩称,不同意田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是田某与朱某恶意串通,借条是伪造的,借条上仅有朱某的签字,现在田某与朱某在一起生活,在我和朱某共同生活期间未提到借条一事。所谓的借贷关系并不存在,因为我和朱某正在离婚诉讼,田某和朱某为侵占我的财产,提起本案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多次向田某转款,共计645000元,该款项田某未偿还,我认为田某的转款的行为是为了偿还向我的借款。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田某与朱某系母女关系。朱某与岳某于201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离婚。后二人于2016年7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4月16日登记离婚。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前财产归岳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502号房屋);婚前财产归朱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两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102号房屋)。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2018年7月2日,朱某、岳某再次登记结婚。现二人离婚案件正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2020年,甲方张婷婷与乙方朱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2700000元购买甲方位于海淀区房屋(以下简称302号房屋)。现该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 田某于2020年7月12日向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付款58320元。田某于2020年7月14日向朱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3436账户转账90000元、120000元;于2020年7月19日转账310000元。2020年7月20日,朱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3436账户向张婷婷之夫张海平转账 700000元。 2020年7月19日,朱某出具《借条》载明:本人与丈夫岳某因购买302号房屋,首付款不够,向我母亲田某借款。今借到田某银行转账五十二万元整,代付给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中介费58320元,共计578320元。 另查,岳某于2012年11月购买502号房屋,后于2018年4月6日以2550000元价格售出。 2016年4月8日,朱某以2680000元价格购买位于102号房屋,贷款金额为16000000元。 2016年4月9日,田某向朱某转账410000元。朱某名下尾号3436账户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6日现金存入6笔共计50300元,于2016年7月19日存入100000元。田某、朱某均称上述款项共计560000元系田某出借给朱某、岳某用于购买房屋及日常生活。 岳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元、于2015年11月8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元、于2016年1月5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元、于2016年2月13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元、于2017年2月6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0元、于2018年7月14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11笔共计550000元、于2019年5月14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10000元、于2019年6月19日转账10000元。岳某称550000元为502号房屋售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该款项放在田某处保管,其余9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朱某于2019年7月28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6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2000元、于2019年11月23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4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2000元、于2020年2月14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4000元、于2020年3月6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3000元、于2020年4月8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3000元、于2020年5月8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4000元、于2020年6月8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4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7000元、于2022年6月2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7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7000元、于2022年8月8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7000元、于2022年9月5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元、于2022年9月29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元、于2023年1月5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4000元、于2023年2月13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5000元、于2023年4月2日向田某名下尾号5473账户转账10000元。岳某认为上述款项均为朱某偿还田某借款,朱某、田某均不认可,称朱某和孩子与田某共同生活,该费用为两人的生活费。 朱某与岳某2021年10月29日聊天记录显示,岳某:你这么拖着肯定是有目的,但也无非就这三条路,事我一定要办,你看怎么办合适吧。朱某说,海淀归你,车归你,顺义归我,商铺归我,补给我60万。岳某:60万是怎么来的我也拿不出来60万。哦对,两套房你家一共出了60万。朱某:顺义卖了剩200,商铺卖不出去算50万,车一人一半算10,补60就算一人一半,海淀300。岳某:商铺你只有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朱某:别说这个了,协议就是商量。2021年1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岳某:你爸跟我说,小月骂你,你不吱声不就完了吗我妈在旁边就掉眼泪,欺负婆婆欺负成这样。你爸妈一共出五十万,我还按百分之十二的利息给着他们,没占他们便宜吧。我爸妈为了孩子上学区,卖了一套沈阳的房子,我卖了一套北京的房子,你家出什么了,从头到尾就五十万,我家全心全意的没想着婚前婚后财产的事,全心全意为这个家付出,你和你爸妈全心全意了吗我为了孩子上个好点的学校,我和我爸妈把个人财产都卖了,你们想过孩子上个好点的学校吗还藏着私心留着后手,把房子都规划到自己名下。说好了顺义的购房名额写了你的名字,海淀该写我的了,你答应好好的,结果趁我不在就又写的自己名字,你压根就没想跟我好好过日子是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成年以后,父母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为子女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提供资金,除明确表示为赠与以外,应当视为父母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涉案借条虽为朱某单方出具,没有岳某签名,但案涉款项数额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系用于购买朱某、岳某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田某对于案涉款项系朱某、岳某夫妻共同借款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故对田某要求朱某、岳某偿还借款578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岳某在微信中自认按照年利率12%给付利息,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岳某向田某大额转账,岳某称系田某代其保管的款项,田某对此不予认可,且在岳某向田某转账前已存在田某向朱某出借大额借款事实,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朱某、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田某借款578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3.20元,由朱某、岳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綦宗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继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