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京0114民初8743号
张xx等与张x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xx。 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 被告:窦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xx。 被告:张x。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张xx与被告窦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明xx,被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窦xx、张x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72500元;2.判令被告窦xx、张x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8%为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张x系二原告之子。窦xx与张x原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10月29日结婚,于2022年2月14日离婚。2019年底,被告夫妻二人购买位于x房屋(以下简称x房屋),该房屋售价408万元,其中定金5万元,首付款221万元,按揭贷款182万元。2020年1月14日,张xx以其名下C房屋(以下简称C房屋)为抵押物,向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20万元借给被告夫妻用于购房,该贷款期限十年,年利率5.8%,每月还息,每年底偿还本金6万元,十年期末还清本金余款66万元。2020年1月20日,原告筹借资金向窦xx转款42万元借给二被告用于购房。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所购房屋卖家周德华转款10万元借给二被告用于支付购房尾款。2020年1月,原告借给二被告现金42500元用于交纳购房税款、10000元用于交纳中介费。李xx妹妹李YY于2019年12月28日借给二被告10万元用于购房,现李YY已将该1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另,二被告因购房向朋友借款20万元,自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11月2日,原告分笔向窦xx转款20万元借与二被告用于归还朋友借款。综上,被告夫妻因购房筹借首付款及偿还亲友借款,原告陆续借与二被告合计2072500元。上述借款,原告二人从未明确系赠与,且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购房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窦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未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应该适用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而应该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无论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在父母出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视为是对子女的赠与。本案原告为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出资视为对二被告的赠与。2.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款项性质系借款,但案涉款项转账均未显示有借款等内容,亦未显示被告有向其借款等意思表示,且大部分款项并未转入窦xx名下;也未提交收据、借条、欠条等其它证明借贷合意之凭证,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对于案涉借款的借款期限、利息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催要等事实。3.从中国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地更加幸福,而不是要回该笔出资,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4.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2月14日签署《离婚协议附加补充协议》,各方在协议中对案涉房屋的出资、赠与、出租、居住、后续的处理等相关所有事宜均作出了约定。但未提及案涉房屋出资系借款的问题,且已经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张乐轩。综上,本案实质系原告在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子女离婚后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事后又反悔所引发的纠纷,无论是从诚信原则还是公平角度,原告诉请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张x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时确实是二被告到原告家里向原告借钱买房,跟窦xx的父母也借了20万元,只是因为都是家里人,而且就算跟朋友亲戚借钱也从来没有打欠条的习惯,所以当时并没有写欠条。从头到尾原告也确实没有说过钱是赠与被告的,当时原告也是需要从银行抵押贷款才能借给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xx与李xx为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张x。张x与窦xx于2014年10月29日结婚,2016年4月6日生育一子张乐轩。2019年12月27日,张x、窦xx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x房屋,并于2020年1月22日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所有人张x、窦xx,共同共有。 x房屋购房款来源如下: 1.张x、窦xx交纳购房定金5万元、贷款182万元。 2.2019年12月28日,李YY向张x转账10万元。李xx于2022年4月13日向李YY转账5万元用于偿还该笔10万元借款。2023年3月13日,李YY(转让人)与李xx(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书》,约定:李YY于2019年12月28日借给张x、窦xx夫妻10万元整,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将上述借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李xx,全部权利均由李xx享有和行使。各方均认可该10万元实际由李xx、张xx偿还,张x认为应当由其本人与窦xx向李xx和张xx进行偿还,窦xx认为李xx、张xx的代还行为系对窦xx和张x的赠与,并非借贷。 3.窦xx向朋友借款20万元。之后,为偿还窦xx向其朋友的20万元借款,李xx分别于2020年9月4日,向窦xx转账2万元;2020年9月9日,向窦xx转账3万元;2020年9月10日,向窦xx转账5000元;2020年10月16日,向窦xx转账1万元;2021年1月14日,向窦xx转账4万元;2021年2月2日,向窦xx转账1万元;2021年5月18日,向窦xx转账3万元;2021年6月23日,向窦xx转账3万元;2021年11月2日,向窦xx转账2万元;另以现金方式给付窦xx5000元,合计20万元。张x认为上述款项为夫妻共同借款,同意偿还;窦xx对李xx给付的该20万款项用途认可,但认为均系赠与而非借贷。 4.窦xx父母出资20万元。 5.2020年1月14日,张xx与李xx以C房屋抵押贷款120万元。张x认为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借款,同意偿还;窦xx认为系赠与而非借贷。 6.2020年1月20日,李xx向窦xx转账42万元。张x认为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借款,同意偿还;窦xx认为系赠与而非借贷。 7.张xx、李xx交纳购房税费42500元、中介费1万元。张x认为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借款,同意偿还;窦xx认为系赠与而非借贷。 8.2020年4月22日,李xx向x房屋卖方周德华转账10万元。张x认为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借款,同意偿还;窦xx认为系赠与而非借贷。 2022年2月14日,张x与窦x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1.x房屋产权证号京(2020)昌不动产权第00030**于2020年1月22日购买,总计408万元整,甲方乙方贷款182万元,加上定金5万,总共187万元整;甲方父母交税42500元整、中介费1万元整、石坊院房屋抵押贷款120万元整,总共1252500元整;甲方跟老姨借10万元整、乙方跟她朋友借20万元整、甲方父母跟朋友借7万元整,总计37万元,都是由甲方父母还的;甲方父母掏44万元整;乙方父母掏20万元整。合计甲乙双方共掏187万元整、甲方父母掏2062500元、乙方父母掏20万元整,总计413万元整。x房屋于2020年5月18号出租,到2022年6月18号,两年房租由甲方母亲收取,第一年每月出租4500元,第二年每月出租4700元,其中物业费和取暖费均由甲方母亲交付。2.夫妻共同所有x房屋甲乙双方共同还贷款,每个月24号之前甲方给乙方5500元整,此房甲乙双方无权利以任何形式进行出租或者变卖,等贷款还清,过户给张乐轩自己,过户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一人一半,如有违反,以上条件,有任何一方违反,都需支付对方400万元整。如甲方、乙方、甲方父母任意一方还不上贷款,x房屋卖掉,还上甲方父母抵押贷款和甲乙双方的贷款,其余钱如果可以全款给张乐轩买一套小平米数的房,就不用乙方贷款,房子写张乐轩的名字,此房甲方不用还贷款。燕平家园甲方、乙方、甲方父母、乙方父母自愿把房子给孩子张乐轩。4.x房屋过户给张乐轩以后,如果乙方不住x房屋了,出租费用甲方、甲方父母、乙方三方平分。如果买卖需要经过甲方、乙方和甲方父母三方同意。x房屋目前出租,费用全给甲方母亲,租期为六年。四、共同存款及债务的处理: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无共同存款。协议还约定了其它内容。同日,李xx、张xx、窦xx、张x、窦xx父母六方签订《离婚协议附加协议》,约定:1.因燕平家园是张x、窦xx两个人的名字,并且二人每个月各还5500元。所以张x和窦xx再婚之前必须跟对方签订婚前协议。协议内容x房屋跟再婚人及孩子无关,这个房子所有人只有张乐轩一人。2.因为x房屋有贷款,所以现在不能过户给张乐轩,目前是张x、窦xx二人名字。张x、窦xx、张x父亲张xx、张x母亲李xx、窦xx父亲窦文柱、窦xx母亲仪玉珍六人一致同意自愿把燕平家园的房子给张乐轩一人所有。 2020年5月18日至今,x房屋对外出租,第一年租金为每月4500元,第二年租金为每月4700元,租金全部由李xx收取,用于支付房屋的取暖费、物业费以及偿还C房屋120万元抵押贷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银行转账记录、个人贷款合同、确认书及还款计划表、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附加协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xx、张xx出资款项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x房屋购买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关于民法典施行前李xx、张xx的出资性质认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李xx、张xx前述第5-8笔出资均系在窦xx、张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人购买x房屋出资,故应视为对窦xx、张x二人的赠与,李xx、张xx要求窦xx、张x偿还该部分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前述第2笔购房款系张x向李YY借款,现李YY已将该债权转让给李xx,该笔借款在购买x房屋后实际由李xx、张xx偿还,故李xx、张xx主张窦xx、张x偿还该笔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前述第3笔购房款系窦xx向其朋友借款,该笔借款在购买x房屋后实际亦由李xx、张xx偿还,故李xx、张xx主张窦xx、张x偿还该笔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窦xx、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李xx、张xx借款30万元; 二、驳回李xx、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80元,由张xx、李xx负担17580元,已交纳;由窦xx、张x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冲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