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7)冀0983民初7815号
邢洪村与徐恒阁、孟宪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洪村,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贤(邢洪村女儿),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岭,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恒阁,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 被告:孟宪洪,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 被告:孟庆港,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 被告:刘杰,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利,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洪村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恒阁、孟宪洪与被告孟庆港、刘杰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并由四被告承担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相应法律后果。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徐恒阁与孟宪洪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黄骅市渤海西路市府小区联社家属楼10栋1单元201室房产一套。孟庆港、刘杰系徐恒阁、孟宪洪的儿子、儿媳。2017年5月10日,四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以上房产过户到孟庆港、刘杰名下,价款40万元。原告曾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7年1月3日将债务担保人徐恒阁及借款人等起诉,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判令徐恒阁对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从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房产过户时间、买卖双方特殊关系、过低的购买价格、购房款并未实际履行等方面考虑,四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徐恒阁、孟宪洪、孟庆港、刘杰辩称:1、徐恒阁所承担的担保债务与孟宪洪无关,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2、徐恒阁与孟宪洪转让财产或赠与财产是二人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常处分,孟宪洪对徐恒阁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负债不知情,孟宪洪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任何事实和法律约束,未损害邢洪村的债权。徐恒阁处分自己的财产,无逃避债务及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和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3、孟庆港和刘杰夫妻受让房产无主观恶意,不存在与父母恶意串通,属于善意取得。4、不应列孟宪洪、孟庆港、刘杰为本案被告,应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本案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邢洪村既主张合同无效又要求撤销合同,诉求不明确。6、邢洪村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无任何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邢洪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月3日在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判决,确认徐恒阁承担借款担保责任,判令徐恒阁对偿还邢洪村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已经转入执行程序,该案中的各被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恒阁与孟宪洪系夫妻关系,孟庆港系徐恒阁、孟宪洪之子,孟庆港与刘杰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9日,徐恒阁与孟宪洪协议离婚,在黄骅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共同财产黄骅市渤海西路市府小区联社家属楼10栋1单元201室房产一套,赠与儿子孟庆港。2017年5月10日,四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黄骅市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徐恒阁、孟宪洪将以上房产(房权证号30××64,建筑面积198.74平方米)过户到孟庆港、刘杰名下,买卖协议约定房产售价40万元,但该房款未实际履行。徐恒阁与孟宪洪离婚前,及离婚后至今,该房产一直由本案四被告及孟宪洪的母亲共同居住。 邢洪村当庭提交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房产转移协议,证明其主张。被告方质证认为: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判决虽确认徐恒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该债务与本案其他被告没有法律关系。仅有徐恒阁自己知道邢洪村在青县法院起诉,本案其他三被告均不知道。对离婚登记表、房产转移协议真实性均无异议,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并载明价款40万元,是配合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采用房屋买卖的形式,实际是赠与关系。被告方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记载以上房产登记在孟宪洪名下,离婚后该套楼房归儿子孟庆港所有,证明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系赠与关系。经质证,邢洪村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认为:离婚协议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房产归孟庆港所有,车辆归孟宪洪所有,徐恒阁什么财产也没有分到,该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依据房产局档案,四被告对该房产的转移实属买卖,均是买卖手续。被告方现在说是赠予,是因为四被告对购房款没有真正履行。买卖协议约定的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常理。考虑四被告之间的关系,该买卖行为也不符合常理。四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上列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徐恒阁知道邢洪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徐恒阁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徐恒阁、孟宪洪假借离婚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和房产买卖,低价位交易且未实际交付价款,将其夫妻共有的房产转移至儿子孟庆港、儿媳刘杰名下,而事实上被告一家人仍一起在该楼房居住生活。以上行为,明显是徐恒阁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被告一家人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债权人邢洪村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房产转移行为、房产买卖合同、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的约定内容均无效,本院予以确认。该无效行为系恶意合意形成,系整体无效,不存在孟宪洪处理其个人财产部分的有效,应确认四被告的合意行为全部无效,不存在部分有效的情形。邢洪村在本案中交纳的保全费5000元,系主张权利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方承担。邢洪村主张的律师费,尚未形成给付,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本院对邢洪村请求确认被告方房产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及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予以支持,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对查明的离婚协议涉及该房产的内容一并确认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徐恒阁、孟宪洪与被告孟庆港、刘杰对黄骅市渤海西路市府小区联社家属楼10栋1单元201室房产(房权证号30××64)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无效,包括被告四人订立涉及该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和徐恒阁、孟宪洪离婚协议中涉及该房产的约定内容无效。 二、驳回原告邢洪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恒阁、孟宪洪、孟庆港、刘杰共同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恒阁、孟宪洪、孟庆港、刘杰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海荣 二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书记员靳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