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冀09民终2135号
张磊、堵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凯(张磊之父),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堵春祥,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润芬,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堵晓青,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磊因与被上诉人堵春祥、刘润芬、堵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张磊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三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是一个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而是一个因结婚为由侵占上诉人财产过程的一个案件。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做出了极其严重的错误判决。错误存在于: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还上诉人一个公道。三被上诉人本为一家,其用颠倒黑白的方法说上诉人不管孩子,其实是其将孩子藏起来,本案系被上诉人用蓄谋已久的意图侵占上诉人父亲钱财的恶意诉讼。具体内容如下: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改判驳回三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1、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于张磊和堵晓青的婚姻存续期间,并且张磊和三被上诉人至今都存在妻子、岳父、岳母的特殊身份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2、婚姻存续期间,刘润芬给堵晓青的钱款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是属于赠予,不属于借款,一审法院定性错误。3、堵晓青和张磊在2015年开始分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各自承担。4、一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在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婚姻存续期间,一人在外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5、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刘润芬、堵春祥有法定照顾外孙子的义务,不属于一般法调整的民间借贷。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1、本案并非真实的民间借贷,而是三被上诉人自编自导的恶意诉讼。本案产生的原因是:三被上诉人己经得逞的侵吞张磊父亲个人出资购买的位于黄骅港口的房子后,张磊要求堵晓青把房子过户回来,堵晓青和其母亲为了躲避归还房子的问题,带孩子去了北京,一走就是3年之久,张磊多次到北京找孩子并要求堵晓青回沧州,但是堵晓青不愿意与张磊再回沧州共同生活,张磊因此起诉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堵晓青离婚,但是一审、二审堵晓青都说不同意离婚,其目的就是在张磊和堵晓青婚姻存续期间起诉本案这个蓄谋已久的恶意诉讼,给张磊罗列一百多万的外债。2、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直系亲属的特殊身份关系,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刘润芬给堵晓青打款不能证实其是出借,亦没有张磊的签字,该借条均对张磊不产生法律效力,且所有借条都是伪造的,每个家庭生活都需要花费,难道为了离婚,就都回娘家后给娘家打借条?3、三被上诉人自2015年就开始蓄谋侵占张磊的其他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在2015年就给上诉人录音,留存各种单据,一审法院罗列了以下费用(一审判决中的1-13项费用),大多是2015-2018年期间,经过按月折算,堵晓青在北京每月房租4155元,每月信用卡花费12996元,每月交通费1816元,每月给孩子支出托儿费1751元,将堵晓青这3年在北京每月的花费加起来是高达4.8万元每月。一个3-5岁之间的孩子,口口声声说孩子有自闭症,一个自闭症的孩子一天除了幼儿园的时间还有几个小时能上辅导班?这些价格高昂不菲的补习班,并且上的补习班的门类也是多种多样,包括心乐移速,包括街舞、包括主持人等一般孩子都无法学习的高端课外补习班,孩子是真的有自闭症?除此之外,被上诉人还提交了张博睿上幼儿园的费用66573元,去过幼儿园的家长都知道,幼儿园早上送,中午不接,晚上5点接孩子,如果每天都上幼儿园,堵晓青怎么在给孩子在这三年上高达67万多的补习班的费用?这不是被上诉人自己自相矛盾吗?因此三被上诉人是以给孩子补习为借口,制造了很多虚假的外债。4、一审中被上诉人陈述卖的房子给孩子治病都是子虚乌有的事,被上诉人卖房子是因为被上诉人家拆迁,安置了大面积的房子需要补差价,被上诉人卖了这个小房子的价款给补了拆迁置换大房屋的房屋差价。5.儿子张博睿不存在任何疾病,孩子自始至终都正常,被上诉人颠倒黑白的说孩子的疾病是被他们给治好的,那为什么没有医院治疗的发票呢?没有任何医院给出具张博睿是自闭症的判断,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其所谓的给孩子医院治疗的费用均是发生在2015.1-2015.10月之间,在2016、2017、2018年三被上诉人都没有给张博睿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可以看出,孩子在2015年是发育迟缓,在2015年只是在到处寻医看看孩子是否有疾病确诊阶段,从被上诉人在2016.2017.2018都不再带张博睿进医院治疗,也可以看出孩子不存在疾病。一审法院对于三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均没有进行审查,粗略审理的本案漏洞百出,严重与事实不符。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应当是在张磊、堵晓青离婚案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应驳回三被上诉人的一审起诉,待张磊和堵晓青离婚案件时进行审理夫妻共同债务,因其二人还未办理离婚,本案不应审理。家庭内部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存在严重的错误,对于给付的现金的金额没有证据支持,对于给一个几岁的幼儿在3年内花费155万,这155万又有几万是孩子住院的治疗费?张磊从来都没有逃避过做父亲的责任,张磊也当庭表示,孩子如果有疾病,上诉人、上诉人的爸爸、妈妈会卖房给孩子治病,但是,孩子一定要在上诉人的看护抚养下长大,不能三被上诉人打着孩子有疾病向上诉人要钱,要了钱都给三被上诉人自己花了。综上,本案是因为家庭纠纷而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发还重新审理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堵春祥、刘润芬答辩称,首先,刘润芬、堵春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本案应当立足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张磊和堵晓青的儿子张博睿患有严重的自闭症,关于这一点刘润芬、堵春祥实在是不想再罗列一审中的证据来证实,甚至张磊在起诉离婚的诉讼中自己也承认和堵晓青产生矛盾也是起于孩子的自闭症,虽然从一审直至现在,张磊都在否认张博睿患病的事实,但是在如山的铁证前不是简单的一句孩子没病就可以推卸其作为父亲应当承担的责任。为了不承担还款责任,张磊列举了其能够找到的所有相关法条,但是没有一条适用于本案。首先,本案虽然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并不妨碍刘润芬、堵春祥作为债权人起诉张磊,这不是夫妻关系之间的析产,而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虽然本案中借据都是由堵晓青一个人签名,但是,一审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所有借款都是用于了张博睿的治疗和矫正,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张磊和堵晓青共同偿还。至于张磊所谓的赠与以及主张刘润芬、堵春祥具有抚养张博窨的义务,刘润芬、堵春祥认为张磊的主张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其所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如果张磊主张赠与,那么前提应当是认可存在该借款的事实,这与张磊极力否定借款事实的主张完全相悖;如果张磊主张其没有能力抚养张博睿,那么前提应当是认可张博睿患病事实以及自己没有财产可供张博睿进行治疗,既然张磊无财产可以给孩子治病,那又何来张磊所谓的早在2015年刘润芬、堵春祥就己经想办法侵占张磊的财产呢,逻辑不通,令人费解。其次,本案中张博睿的治疗矫正绝大部分都是在正规的院校进行,一审中不但有相关的票据及诊断证明可以证实,而且还有相关老师出庭作证。经过系统及时的救治,张博睿现在基本能够像正常儿童一样与人进行沟通,而且在绘画领域展现出来卓越的天赋,其画作多次获得中外奖项甚至送往太空,这一切都是刘润芬、堵春祥等的辛苦努力创造的奇迹,作为孩子的父亲,张磊应当感恩,因为任何金钱等物质的价值都不会比亲生儿子的健康成长更加珍贵,但是现在,张磊连孩子的病情都不敢承认,更遑论债务。在此,刘润芬、堵春祥再次声明,本案中不存在赠与关系,刘润芬、堵春祥从未承诺过借款是赠与,张磊与堵晓青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不能对子女进行抚养的情形,刘润芬、堵春祥没有义务对张博睿的治疗承担费用,更没有义务花费全部心血对张博睿的康复提供帮助,无论张磊和堵晓青是否以后还是夫妻关系,都应当感恩刘润芬、堵春祥的付出,更应当承担责任,正视债务,因此,刘润芬、堵春祥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维持一审判决,维护刘润芬、堵春祥的合法权益。 堵晓青答辩称,一、本案确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适用法律无误,判决结果正确。堵晓青与张磊系夫妻关系,与刘润芬、堵春祥系母女、父女关系,但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不影响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张磊认为因各方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一审按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审理是错误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原因是张磊与堵晓青儿子在2014年经诊断患有儿童孤独症,夫妻二人及双方家庭对孩子的治疗问题持不同的意见,张磊及其家人认为,该病不会痊愈,没有治疗的必要,在家养着就可以了,而堵晓青及其父母刘润芬、堵春祥认为,应当尽一切努力为儿子进行干预治疗,让他日后能够有照顾自己的能力,与人交流的基本沟通能力。因为沧州并没有可以进行儿童孤独症干预治疗的机构,只能到北京进行各种康复治疗。起初,张磊也陪同儿子进行检查及相关的治疗,但后来在儿子巨额的康复费用面前,张磊打了退堂鼓,2015年2月-9月,堵晓青与张磊中止了儿子在北京的治疗,回到了沧州,但几个月的时间,儿子张博睿稍有好转的病情更加恶化,所以自2015年9月起,堵晓青与母亲便一同带着儿子到北京进行治疗,面对巨大的治疗及生活开销,堵晓青一个人的工资是杯水车薪,又一直不能与丈夫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不耽误儿子最佳的治疗期,只能向母亲刘润芬和父亲堵春祥借款,用于支付儿子的幼儿园学费、康复训练费用、医药费以及在北京的日常生活开销,包括房租、水电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衣食住行基本开销。二、张磊认为堵晓青父母提供的款项是赠与而不是借款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和法律支持。法律规定赠与需要赠与人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也需要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本案中,堵晓青的父母虽然对堵晓青提供支持和帮助,但并没有表示相关款项是赠与给堵晓青夫妻两个的,堵晓青和张磊作为张博睿的父母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刘润芬、堵春祥对外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堵晓青也认为,自己与张磊两人均是成年人,且有工作能力和收入,即使因为儿子的情况不能向父母尽孝,也不应再无偿向父母索取,所以自2015年9月堵晓青独自照顾儿子开始,母亲贴补的钱款,堵晓青均按月向父母出具借条,双方形成的是借款关系而非赠与法律关系。三、本案借款属于堵晓青与张磊夫妻共同债务,堵晓青愿意与张磊共同偿还。本案涉及的借款不仅有堵晓青出具的借条,也有堵晓青父母向堵晓青转账的凭证、代交康复费、治疗费的发票及证明等予以佐证,一审中,堵晓青也提供了近四年来儿子花费的医药费凭证、幼儿园票据、支付给康复训练老师的学费、交通费发票、租房合同及转账凭证等票据及凭证,可以证明本案的借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堵晓青与张磊共同偿还借款是正确的。至于张磊上诉状中所说的孩子上一天的幼儿园没有额外的时间上辅导班,欲以此来证明堵晓青的花费不合理也是不能成立的。儿子所上的幼儿园是融合幼儿园,普通的小朋友可以按照正常的上课时间上课,但是像张博睿一样患有儿童孤独症的小朋友一开始只能由老师一对一带着上一个小时,后来逐渐可以上两个小时到半天,无法像正常的孩子一样上一整天的幼儿园。另外,儿子张博睿在幼儿园之外的时间上的也不是辅导班,而是针对自闭症儿童专门的干预训练班,锻炼儿子的肢体协调性、语言表达能力、认知能力、感觉统合等训练,是专门针对自闭症儿童进行的必要的康复训练,并不超出孩子的承受能力,是非常有必要并且适合张博睿的课程。儿童孤独症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发育障碍疾病,表现为语言方面的障碍、社会交往障碍、刻板行为模式或伴有怪异行为,并不是身体机能方面的疾病,不依靠药物、手术等治疗手段来治疗,主要靠感统训练、精细训练等行为训练干预方法,所以,堵晓青并不是在幼儿园之外的时间让儿子上课外培训班,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干预治疗课程帮助儿子康复。四、张磊在上诉状中一直提到的堵晓青与父母蓄谋通过诉讼编造债务侵占张磊财产的说法不是事实。堵晓青向父母刘润芬、堵春祥借款为儿子进行康复治疗是真实的,张磊明知仅凭堵晓青一个人工资,绝对无法负担和儿子在北京四年的治疗费用和生活开销,即便不知道花费和借款的具体数额,也知道近四年里,堵晓青一直是向父母借钱,才能持续的为儿子进行康复训练。基于儿子的病情,避免让儿子遭受家庭变故,堵晓青才不同意和张磊离婚,更不存在为了离婚伪造借款的情况,反而是张磊一直不愿面对儿子患病的事实,更在诉讼中否认儿子患病一事,逃避作为父亲应当承担的责任,又恶意揣测堵晓青和父母。母亲刘润芬为堵晓青和张磊付出的不仅仅是借款之数,更是时间与心力,是不可用金钱量化的付出。堵晓青与张磊作为子女不能让父母老无所养,堵晓青与张磊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向父母刘润芬、堵春祥偿还借款。综上所述,堵晓青为儿子康复治疗向父母借款155万元有事实和证据支持,堵晓青与张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一审判决正确无误,张磊不应罔顾事实逃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堵春祥、刘润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张磊、堵晓青给付堵春祥、刘润芬借款1550000元;2、诉讼费由张磊、堵晓青承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41张,证实因为给张博睿治疗孤独症,被告堵晓青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证明5份,证实堵晓青认可截止起诉之日累计共向原告借款1550000余元,同时证实堵晓青收到的刘立新、陈军、王永凤等人的汇款是受刘润芬委托,该款应当由原告向被告主张;2018年9月4日的借款原告已经代为还清;刘立新陈军结婚证一份,证实二人夫妻关系;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实原告为了筹钱给张博睿治病,出售一套房屋。2、银行转账明细一组,证实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其中交付形式包括三种,一种为原告直接将款项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其中包含原告委托的刘立新、陈军、王永凤之汇款),流水中包含的2014年8月8日借款10000元,2014年8月18日借款16800元,2014年11月6日借款30000元,因当时张磊也共同到北京照顾孩子,故并未出具借条;第二种为原告取款后将款项直接交付给被告;第三种方式为原告微信转账,包括转账至堵晓青微信、偿还堵晓青及张磊信用卡及转账至老师微信缴纳张博睿的学费;3、北京市平谷区小雨滴儿童行为矫正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收费发票,证实张博睿为治疗疾病在北京市平谷区小雨滴儿童行为矫正中心进行康复训练,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共计花费194100元,系原告刘润芬以现金方式缴纳;4、刘润芬与张磊的通话录音一份,证实张磊认可张博睿在北京接受治疗的事实,也认可借款事实。 被告堵晓青质证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张磊质证,对证据1中借条有异议,不认可,借条是虚假的,证明不认可,对房屋买卖协议不清楚,但是原告拆迁增加面积需要交钱,应该是原告卖了这一套房子去填补拆迁房屋差价;证据2转账记录不认可,银行和微信都不认可;证据3不认可,证据4录音内容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被告堵晓青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张博睿病例,证明2014年张博睿经诊断患有儿童孤独症,在2014年7月18日病历上明确写明主诉病情上写着“父母伴诊”,在病历上医生的治疗方案就都是康复训练,处理意见是尽早行相关训练,证明训练必要性;2、2015年至2018年间房租、康复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及转账凭证;3、张博睿的荣誉证书6本、中国国际书画艺术研究会会员证一份,新闻报道及作品刊登6份,证明通过近四年的康复训练和培养教育的成效;4、堵晓青的工资证明,证明堵晓青一个人的工资并不足以支付孩子高额的治疗费用,大部分花费是向原告借款;5、被告堵晓青另申请证人田某、张某出庭,证实张磊、堵晓青婚生子张博睿治疗康复的学习情况。综上证据,因张博睿患有自闭症,自2014年至今在北京治疗期间可以量化估算的费用共计170余万元,其中向母亲借款155万元,借款中有30万元是原告直接缴纳或为张磊、堵晓青偿还信用卡,其余花费由堵晓青个人工资以及原告转账或取现交付给堵晓青后,由堵晓青向医院、治疗机构或老师支付。 原告质证,对以上证据均认可。 被告张磊质证,1、病历有异议,医院所开的诊断意见不予认可,现申请对孩子进行自闭症鉴定,2014年去医院病历显示父伴,我之前带孩子去天津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给孩子看病未查出孩子患有自闭症,医生给的建议说孩子就是发育迟缓,让回家观察过段时间复诊,我带孩子去北京时候医生也说观察,并没有确诊;2、收费收据及转账凭证等有异议,所有转账记录我不知情,不认可;3、认可;4、堵晓青工资状况我不知情,但是被告堵晓青在北京工作会有补助。5、证人出庭情况被告张磊只进行询问,未发表意见。 被告张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多次去北京找孩子拍的照片;2、自2015年12月给堵晓青汇款流水记录;3、刘润芬使用张磊信用卡划卡流水记录,且多次逾期;4、我患有高血压、甲亢病历;5、一审和二审离婚民事判决书,张磊关于房产问题另行起诉的证明。 原告质证,1、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仅凭照片是无法证实被告所处地点也没有办法证实被告所说的到北京的目的,仅凭照片无法反映;2、真实性我方无法核实;3、信用卡流水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凭证为复印件无公章,无法显示出信用卡还账行为是由被告完成;4、被告病历与本案无关,被告患有何种疾病不能成为被告推卸抚养义务的理由;5、真实性认可,但是被告之所以起诉离婚理由之一就是因为婚生子张博睿患有孤独症,这一点是被告在起诉理由中明确认可的。 被告堵晓青质证,1、照片不认可,被告张磊是知道堵晓青和孩子的住址,离婚诉讼中写的很明确;证据2、3对于转账我们需庭下核实,但仅就转账数额与张博睿的花销只是杯水车薪,甚至不及于亲朋好友支持,另外对于孩子的康复和教育也不仅是经济,夫妻之间应有精神支持,住院病历如果真实也只能证明其得过病,不能证实其不应承担一个做父亲应该承担的责任。对证据5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充分说明被告张磊在逃避做父亲的责任,以离婚来推脱债务,对于黄骅法院起诉接收材料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磊、堵晓青系夫妻关系,堵春祥、刘润芬系堵晓青父母,张磊、堵晓青20**年5月22日育有一子张博睿。2014年7月18日,张磊、堵晓青婚生子张博睿经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儿童科诊断,诊断意见为:“ADS可能性较大”,处理意见为:“尽早进行相关训练”。堵晓青携子张博睿在北京居住治疗,刘润芬不定期在北京陪伴治疗。堵晓青在2014至2018年期间陆续向堵春祥、刘润芬借款并出具书面借据,借据合计金额1555610元,堵春祥、刘润芬主张还款1550000元。 另查明,堵晓青携子张博睿在京治疗康复期间具体支出如下:1、北京市丰台区惠智幼儿园学费66573元(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8日);2、向家庭康复教师李蕴秋支付学费148800元;3、向家庭康复教师田某支付学费102600元;4、向家庭康复教师白志华支付学费65543元;5、北京市平谷区小雨滴儿童行为矫正中心康复治疗费用194100元,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6、感统、精细训练费用49500元,2015年8月4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7、北京海乐心声艺术培训学校(街舞、小主持人)学费9250元,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8、医院门诊医疗费支出33797.05元,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康复训练费用44450元,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10、北京爱佑和康儿童康复中心、北京励立长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教育康复费用100194元,2015年3月2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11、2015年至2018年,堵晓青因张博睿治疗需要,在北京租住宾馆、房屋花费租金共计149614元;12、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堵晓青名下四张信用卡合计支出493853.42元;13、2015年至2018年期间,北京市内交通费及北京沧州往返交通费共计65404.09元。 另查明,堵晓青于2014年6月6日通过中国邮储银行沧县支行贷款150000元,张磊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2017年3月2日,该笔贷款全部结清,还款本息共计162297.2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堵晓青因婚生子治疗需要,向堵春祥、刘润芬借款1555610元,支付方式包括微信转账、现金转账、委托他人代为向堵晓青转款后由原告偿还、原告直接为张磊、堵晓青之子张博睿交纳治疗康复费用等方式支付,现堵春祥、刘润芬主张还款1550000元,剩余金额视为放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堵晓青提交婚生子张博睿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康复培训费用、在京期间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合计金额超出本案借款金额,可以认定本案借款本金用于张磊、堵晓青婚生子张博睿的必要花销,张磊作为张博睿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必要的抚养义务,因张博睿康复治疗发生的合理支出,应属张磊、堵晓青为家庭的共同支出,应作为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张磊提交证据主张自己曾向堵晓青转账,但其夫妻内部经济往来,不能对抗对外共同债务;张磊提交黄骅法院受理房屋问题的起诉,与本案借贷无直接法律关系。本案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堵晓青、张磊共同偿还刘润芬、堵春祥借款本金1550000元。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张磊、堵晓青共同承担。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中,张磊提交以下证据:1、运河区特殊教育学校简介,证实在沧州地区即使本案中的孩子存在自闭症,沧州也有专门的教育学校。沧州橄榄树培训学校是在2002年8月建成,2004年正式对自闭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该证明用以证实被上诉人所谓沧州没有相关的治疗机构是错误的,沧州有能力治疗,无需去北京进行高额消费。2、微信截图,刘润芬每天发朋友圈的状态,证实孩子很健康没有自闭症。提交鉴定申请一份。 堵春祥、刘润芬质证称:1、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是网上下载的图片,没有办法证实学校是否真实存在,即便真是存在,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及医疗的资质。即便该所学校真实存在,且具备一定的治疗孤独症和自闭症的能力,被上诉人方也认为该份证据不能作为张磊否定带孩子到北京治疗的依据。众所周知,自闭症是全世界目前为止都很难攻克的医学难题,很多知名人士的孩子都患有自闭症,由于干预不及时和选择机构的不恰当,导致孩子不能康复,在中国治疗自闭症最好的机构就是在北京,出于对孩子的负责,为孩子选择最好的医疗机构是人之常情。2、对其真实性认可,但是通过看微信截图,时间最早的是在2018年10月份,在此期间,我方重复过孩子通过干预治疗,已经有了效果,现在基本和正常小朋友一样,这是被上诉人努力换来的结果。如果仔细阅读朋友圈中留言信息的话,可以明确看出刘润芬所发的朋友圈都在流露出对于孩子康复的欣慰以及其他朋友老师帮助的感恩,恰恰证实了张博睿患有自闭症的事实。对张磊递交的是否患有自闭症的鉴定申请,我方认为根本没有必要。 堵晓青质证称:1、只是一个宣传册,不代表有真实的能力,在沧州也只是有那么一个机构,稍稍可以接纳这样的孩子,但不足以有能力对孩子进行康复,以至于让自闭症儿童能够融入社会,本人也曾经作为公益人员进入到这个学校,这里有智障儿童、唐氏儿童,此机构只是一个能看管微教育的能力。其中的老师资质,学历基本都是学前教育,并没有取得自闭症教育者的资格,而在一审中我方提供的日常给张博睿进行康复教育的老师,均是有自闭症康复教育资格的全国著名的老师,另外在沧州并没有一所正规的融合幼儿园,让正常的孩子和自闭症孩子一起在幼儿园生活和接受教育,所以最终难以达到让自闭症儿童融入未来社会的康复能力。2、恰恰证明通过四年来的付出张博睿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康复和取得了成绩,同时也同意刘润芬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堵晓青提交证据:张博睿2018年12月签发的残疾证,证明张博睿患有精神疾病。 张磊质证称:对于该残疾证,内容真实性有异议,由于上面记载的是精神残疾,截至目前未看到张博睿具有精神方面的相关诊断证明及相关病例。而精神残疾并不等同于自闭症,堵晓青一方陈述张博睿患有自闭症,且已治疗恢复正常,一方面又提供了残疾证,其说法自相矛盾。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进行了审核。针对张磊上诉请求中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公开了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7月18日,张磊、堵晓青婚生子张博睿经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儿童科的诊断意见,2018年8月8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二审审理期间张博睿的残疾证,以及张磊提交的微信截图,一审期间堵春祥、刘润芬、堵晓青提交的田某、张某证人出庭证言、医药费票等内容相互印证,能证明张博睿患有自闭症的事实;二审审理期间,张磊申请对张博睿是否患有自闭症进行鉴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堵春祥、刘润芬起诉张磊、堵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堵春祥、刘润芬提交堵晓青向其二人出具的借条,堵晓青的证明,并对支付给堵晓青15556**元的事实提交了相应证据,其支付方式包括微信转账、现金转账、委托他人代为向堵晓青转款后由堵春祥、刘润芬偿还、刘润芬、堵春祥直接为张博睿交纳治疗康复费用等方式支付;堵晓青认可上述借款的真实性,同时提供了其携子在京治疗康复期间具体的支出情况。一审判决查明的具体支出费用中,对堵晓青支付的各项学费、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租金、交通费以及堵晓青20**年6月6日借贷15万元的费用等,张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存在不真实的事实,上述费用真实性应予认定,上述费用总计1192122.34元。张磊主张堵晓青提交的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堵晓青名下四张信用卡中合计支出493853.42元中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因该案系堵春祥、刘润芬起诉张磊、堵晓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磊应举证证明堵春祥、刘润芬支付给堵晓青15556**元的事实中存在不真实的部分,堵晓青借款后信用卡中支付的部分是否属于高消费部分,是否属于超过家庭消费支出的部分,并非民间借贷审理的范畴,本院对该部分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张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张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毕文娟 审判员 郭亚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