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湘0104民初11020号
李锐与王禄峰、罗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锐,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禄峰,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罗中源,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锐诉被告王禄峰、罗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梅,王禄峰,罗中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4万元欠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0年8月1日止利息为25039元,实际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禄峰与罗中源于200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8年1月9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禄峰因家庭生活困难,于2017年11月11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详见证据一《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2月1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逾期被告应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浦发银行向被告王禄峰共转账10万元(详见证据二:银行转账记录及王禄峰出具的收条),但是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只在2018年3月17日还款6万元,尚剩余四万元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25039元未归还(暂计算至2020年8月1日,实际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后原告多次向王禄峰和罗中源催要欠款本金及利息,但是王禄峰已无法联系上,罗中源说已和王禄峰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王禄峰偿还,但是夫妻共同财产都约定归罗中源。从该离婚协议内容看,罗中源和王禄峰有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综上,原告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禄峰辩称,一、本人与原告借款10万元,后还款6万元,剩余4万元未偿还,情况属实,没有异议。二、本人不认可罗中源作为被告,罗中源系本人前妻,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系本人个人行为,罗中源并不知情。借款来的钱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用在偿还个人赌债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人与罗中源两地分居,她与儿子居住在长沙其父母家中。离婚后未曾与罗中源联系,儿子的抚养费也是靠本人父母的退休金在帮衬。三、2020年9月份,本人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在服刑中,无任何收入和经济来源,服刑期间生活费靠父母救济。对于原告的诉求,本人暂无力偿还,若继续按年利率24%的年利息计算违约金,长期积累更无力负担,请求法院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停止计息。待我回归社会,将尽力偿还所有借款。四、在此还要向原告表示歉意,在本人困难之际你能伸出援手,但本人因为赌博弄成如今局面。此外,我与我前妻的情况确实是罗中源所述。我们的房产都是她的父亲支持的,我原来的工资都是用于车旅费,包括原告借款的事实,但是这个钱一分钱都没有用于我们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以及小孩的抚养。这笔钱就是如我答辩状所述。 罗中源辩称,一、本案所涉债务是否真实,罗中源不知情。二、本案所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王禄峰编造项目投资及资金周转的理由向原告借款,该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罗中源没有偿还义务。三、王禄峰沉溺网络赌博,他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二人的离婚协议对于财产的分割合法合情合理,没有串通转移财产。四、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和律师费总计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9月21日)3.85%四倍的部分,应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禄峰与李锐系同学关系,2017年11月11日,王禄峰(乙方)因资金需要向李锐(甲方)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一、乙方因资金需求向甲方借款壹拾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至2018年2月11日止,上述借款期限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利息。二、借款期满后乙方应归还甲方全部借款本金,乙方超过借款期限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应按照年利率24%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三、因乙方逾期还款导致甲方通过诉讼等途径收回借款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四、本合同产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李锐于2017年11月11日、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王禄峰支付5万元,共计支付借款10万元。2017年11月11日,王禄峰向李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锐借款金额壹拾万元,本人承诺于2018年2月11日前偿还,否则自逾期之日起应按照年利率24%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018年3月17日,王禄峰向李锐偿还借款6万元。 2020年8月1日,因王禄峰未归还剩余借款本息,李锐催要未果,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产生律师代理费5000元。 另查明,王禄峰与罗中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月9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及债务问题约定为:1、存款:双方保持各自名下的存款不变;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大厦(涵湘楼)负一层1071号房屋(建筑面积13.51平方米),系与罗良岑按50%出资共同所有,登记信息不变,此房屋50%产权归女方持有;永兴县××镇××街房屋(房权证永兴县第0××5号)系女方父母所建,为婚前女方财产,归女方所有;宝马X1(发动机号:B177J0031V46B20CC)小型家用汽车系女方父亲出资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3、债务:信用卡使用为男方个人行为,其余所有贷款及个人借款均没有女方签字,女方完全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自2016年5月起,男方隐瞒女方进行个人贷款,用于博彩,产生的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 2011年7月22日、8月19日罗中源父亲罗建平陆续向罗中源转账共计52万元。2011年8月21日,罗中源花费320800元用于购买宝马X1(发动机号:B177J0031V46B20CC)汽车。罗建平表示该52万元系对罗中源的个人赠与。 2012年,罗中源与案外人罗良岑合资购买了位于长沙市××大厦(涵湘楼)负一层1071号的房屋,案外人罗良岑和罗中源共同共有房屋份额50%,罗中源一直归还房屋按揭贷款至今。位于永兴县××镇××街房屋(房权证永兴县第0××**)系罗中源父亲于2001年购地自建,建房许可证登记在罗中源与案外人雷爱平名下。 2020年9月9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0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禄峰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王禄峰仍在服刑期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款合同、收条、转账记录、离婚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罗中源工资流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刑事判决书、罗中源父亲罗建平的说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禄峰向李锐借款100000元,李锐履行了相应的支付借款的义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王禄峰归还6万元后,至今仍未归还剩余借款本息,故李锐主张王禄峰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锐要求王禄峰支付借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李锐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本院认定,王禄峰应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17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为2169.86元(100000元×24%÷365天×33天),应支付自2018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为23276.71元(40000元×24%÷365天×885天)。上述逾期利息共计25446.57元。王禄峰还应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 对于律师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由王禄峰承担,且李锐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该费用系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罗中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锐主张王禄峰与罗中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约定财产均归罗中源所有,债务均由王禄峰承担,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李锐的合法权益,罗中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李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禄峰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罗中源无需对此承担清偿责任。李锐对于王禄峰与罗中源的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有异议,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审理范畴,李锐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禄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锐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25446.5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王禄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锐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李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6元,由王禄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徐珊